2011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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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您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标函【2009】94号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天津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成立整合修订编制组,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整合修订,整合修订之后的规范名称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编制完成整合修订。为帮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协会联合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分别在北京、南京、广州等地已成功举办了十期,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根据各有关单位的需要决定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份在重庆市举办“2011年新版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解析及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研讨班”届时将特聘建筑防火规范起草小组的有关专家直接讲授。统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87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4条。其中建规中关于民用建筑的条款共227条;高规条文与建规有相同规定共170条,占高规总条文数的比例为79.4%;仅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条款共44条,占20.6%。整合修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后:454条。报名咨询电话:010-81577928 60557103 【会务处】传 真:010-60557103 联系人:田老师地 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 邮 编:100835中国城乡建设教育协会文件城教协字201182号关于举办2011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解析及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研讨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及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标函200994号)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合并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已全部编制完成整合修订。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规范的主要内容,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协会决定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在重庆市举办“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解析及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研讨内容:(一)、合并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背景、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各项疑难点进行重点解析及结合工程实例讲解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二)、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条文分析及常见疑难问题处理(部分)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略)(1)本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住宅楼的地下室设有自行车库甚至汽车库,是否必须按综合楼处理?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不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略)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说明。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2注1中增加了下述具体内容(略)(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 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3)与高层建筑主体紧贴的多层建筑是否无论多长均按裙房设计?(4)在沿街建筑中,先期建设高层及裙房建筑,根据规划要求,后期建设多层沿街建筑与裙房相连,那后期建设的多层建筑的防火等级如何界定,是否按裙房设计?(5)综合楼内是不是可以设住宅呢?高规2.0.7 综合楼条文解释举例中没有住宅。如果可以设是否需要整层设?如果综合楼中可以设住宅,住宅的疏散楼梯是否必须独立设置?(6)如果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实现不了,住宅部分可否按公寓考虑, 公寓是否需要设置喷淋?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一了原高、低规之矛盾:5.4.7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7)对于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一层的商服网点内?(8)商服网点内任一点至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各地执行不尽一致,15m,22m,30m 的都有,究竟哪个正确?(9)相邻的商服网点之间的隔墙做成防火墙,墙上安装甲级防火门,可以吗?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如下调整,即: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略)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如下条文:5.5.9 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善补充如下条文:8.2.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总平面布局: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2.2 的标注,较严格地明确了原规范不够明确的几个部位的防火间距问题, 建议设计、审图时从严要求。防火分区和层数: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标注中,明确了原规范不够明确的不同建筑类别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10)在一类高层建筑中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垂直交通(楼梯间、电梯间)和用水房间(开水间、卫生间等)计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之中?平面布置: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要求,即: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建筑明确了如下要求,(略)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5.5.8条作如下修定:(略)(11)设计的一座 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做得对吗?(12)一部防烟楼梯间是否可以同时服务于两个消防分区?(13)多层公共建筑,如果可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怎么划分? (14)机械排烟的内走道长度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到走道尽端的长度?也就是问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疏散长度?(15)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16)有一栋11层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一个开敞楼梯间,不是剪刀梯,入户门是套用高规的 6.1.1.2,用甲级防火门?还是套用 6.2.3.1,采用乙级防火门?(17)剪刀楼梯间前室可不可以“三合一”?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如下规定:5.5.30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略)(18)“高规” 6.2.5 条中规定防烟楼梯间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是否意味着在封闭楼梯间内可以开设?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了如下规定:7.1.8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19)高规第 4.1.7条中写到:“高层建筑的底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如果我布置的裙房高度大于5m,进深小于4m,可以吗?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高规”4.1.7条做了简化修订(取消了高度限制),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消防车层层停靠的问题。(20)建筑高度:屋顶水箱、电梯机房、出屋面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但民航的净空限高也有要求,按哪个高度计算? 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要求, 自动灭火系统: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规范要求的宽严程度有所调整,增删了某些部位的要求。(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高、低两部规范,对需报警部位作了原则规定。(略)防烟和排烟设施: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高、低规综合整理之,删除某些的不尽合理的条文更加简单合理和便于执行。机械防烟: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如下条文,即:10.3.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4封闭的避难层(间);5不宜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21)净高超过6m的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应该采取甚么措施?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原高、低规基础上变化较大。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节新增内容如下:12.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普通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节新增内容如下:12.3.4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 12.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略)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会议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011年11月22日11月24日 重庆市 (11月22日全天报到)三、参会人员: 建筑设计单位;消防监督、科研单位;公安消防单位;施工图审查、监理单位及质量验收和建筑防火技术、设备安装、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其它事项(一)主讲人研讨班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有关专家(新规范主要起草人)讲授。(二)培训费培训费1200元/人(包括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中餐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五、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请参加本次研讨班的同志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于报到日一周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组;秘书处将于开班前一周根据报名回执表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会议地点、乘车路线。会务组联系人:田老师 刘老师报名电话:010-81577928 60557103传 真:010-60557103培训质量监督电话:01086955909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北配楼邮 编:100835附 件:报名回执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 件:新版建筑防火规范条文解析及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研讨班报名回执表单位名称: 联 系 人:(加盖公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姓 名性别专 业电话/手机电 子 信 箱所需房间数量 : 单人住: 两人住:注:此表复制有效,请将报名回执回传,以便会务安排,所有费用报到时面交。传 真:(010)60557103电 话:(010)8157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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