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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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4.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5.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7.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11.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4.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7.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章程应记载和经营范围。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4.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5.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7.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11.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发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 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4. 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章程应记载经营范围。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5. 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发起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发起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起设立的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6)租赁合同已备案的,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房屋只作临时商用予以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交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标注了“该合同予以注记备案”或“该房屋地址未作产权验证”字样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 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2.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13.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适用本规范。2.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材料涉及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外资企业外方股东是法人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提交授权书。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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