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违法采砂管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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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上违法采砂管治方案由于海砂供求矛盾突出,受市场利益驱动,当前我区海上、沿岸非法采砂活动仍较猖獗,造成区域性的海洋资源环境的损害,甚至直接危及沿岸堤防工程安全,为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构建平安海域,根据全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1、加强非法采挖海砂行为管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海上和沿岸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检查辖区沿岸、近岸海域内利用采砂船(包括自制的泡沫筏)、机动车辆、人工等方式采挖海砂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和损害海岸工程以及沿海群众生产设施的违法行为。2、加强采挖、运输、收购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的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港口码头岸边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证件不齐”、“船员配员不足”或擅自改装的采挖、运输、收购海砂船舶、机动车辆及自制泡沫船筏,切实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采挖、运输海砂船舶及机动车辆。3、加强岸边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对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整治岸边砂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砂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危害防洪、防浪等海岸工程安全及非法占用岸边土地的岸边砂场。4、加强沿海治安管理。积极开展侦查、打击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5、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用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我区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建设用砂的监督检查,积极指导协调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规范项目建设用砂行为,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海上非法采砂。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1、区政府成立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附成员名单),统一领导海上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区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行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2、各部门职责:海洋部门要依据海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进入禁采区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海砂的违法行为要一律按最高限予以从重处罚;海事部门要依据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船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暂扣、整改拆除其改装设备;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对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边防部门要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砂船和自制泡沫船筏要一律予以取缔;海警部门要依据海上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和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挖、运输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查扣;国土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岸边土地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并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查获的采砂船舶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工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海砂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砂场要一律予以取缔;其他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在综合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3、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对沿岸利用改、拼装小型采砂船舶(泡沫筏)、人工以及机动车辆采挖岸滩海砂的砂场进行整治清理,同时指定人员负责对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协调,做好当地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陆上设卡查堵和沿岸卸砂点、砂场进巡查等工作。平海渔港和石城渔港作为区非法船舶扣押地点,当地乡镇负责扣押船舶看管,协助执法部门处理非法船舶。三、工作步骤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年12月30日。整治行动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即日起至月30日)认真做好制定实施方案、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和如实上报本地区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机动车辆、自制泡沫船筏和岸边砂场、单位或个人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及参与或参股采挖海砂、经营砂场人员的基本情况(附调查摸底表),并于年月30日前报送区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组织实施(月日至12月15日)区政府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还下设海上、港口(砂场)、项目、治安执法检查和效能督查等五个工作组,按照整治内容要求,落实整治措施,扎实开展整治行动。1、海上执法检查组: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长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吴惠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海洋、边防、海警、海事和各乡镇政府人员组成,原则上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巡查执法,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措施,保持较高频率的海上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查处海上非法采挖、运输、收购海砂及违反海上安全生产、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海洋、海事、边防、海警等海上执法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加大海上执法监管力度,相互联动,齐抓共管,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活动。2、港口(砂场)执法检查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长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工商、海洋、海事、公安、边防、交警、水利和沿海乡镇政府人员组成,加强对沿岸从事采挖、运输、收购海砂的船舶、自制泡沫船筏、机动车辆和岸边港口码头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沿岸利用改、拼装小型采砂船舶(泡沫筏)、采挖岸滩海砂的机动车辆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砂场进行整治清理;通过设卡检查,查堵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车辆。3、工程项目执法检查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林玉树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海洋、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开展对我区辖区内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项目建设使用海砂来源、数量及审批等情况的调查摸底(附区项目工程建设用砂情况调查摸底表),并于年月30日前报送市、区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全区项目建设用砂规划,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审批手续,积极帮助解决工程建设用砂问题。4、治安执法检查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柳建忠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我区沿海地区开展侦查、打击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区的安定稳定。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深入排查揭露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的违法分子。5、效能督查考评组:由区监察局负责,监察局钱维雄副局长任组长,组织对全区开展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评内容为各执法检查组和各乡镇的工作落实情况、成员单位的配合协作情况、相关执法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整治工作成效等,设立综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举报电话,督促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加强镇村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对涉及违反执法保密制度,利用职便为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或参与非法采挖、经营海砂的违纪行为,要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阶段总结提高(12月16日至12月31日)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的总结,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巩固整治成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每个月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和成效于每月30日前报送区打击海上非法采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四、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护海岸工程设施,保障海上生产安全是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宜居城市、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务求整治取得实效。要开展深入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坚决打击海上非法采砂的舆论氛围,紧密协作,保持坚决打击海上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一是要对非法采砂的船舶业主、船舶租赁和所有参与非法采砂的村民股东进行宣传教育,责令其停止开采;二是对辖区内私下非法出让海砂开采权的部分自然村要进村入户进行教育;三是建立铁壳采砂船非法采砂行为举报有偿制度,经查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奖励3000元,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2、调查摸底,强化源头管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沿岸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砂场和利用人工、小型泡沫船、机动车辆采挖岸滩海砂的砂场,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和整治清理,坚决取缔从事非法采挖、经营的沿岸砂场;同时对本辖区内从事采挖、运输海砂的船舶、筏艇、机动车辆按照工作步骤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强化源头管理,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同时要坚持堵疏结合,积极探索建立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制度和审批办法,指导和协调重点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海域采砂用海审批手续,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用砂需求,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3、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确保执法人员和装备落实到位,服从统一指挥,紧密配合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协作严明纪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海、陆并举,实施综合整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从事非法采挖、运输、经营海砂活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海上执法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执法人员和船艇安全,保障综合整治工作安全顺利开展。4、严厉打击,确保工作成效。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工作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海上非法采砂行为,对涉嫌非法采矿的船舶要立即查扣,对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及生产工具要予以没收,对参与非法采矿、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行贿受贿、勾结带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等行为的所有人员要严格查办,对阻挠、抗拒执行公务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务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5、加强督查,建立长效机制。为构建部门协作、联勤联动、综合整治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执法效能督查考评,对无故不参加联合执法或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对积极开展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表彰。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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