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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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安监局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市及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各级安监机构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监督检查分类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难度、危险程度等,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明确各级安监机构对不同等级的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一)分类标准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安全管理难度大、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高的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危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如除红色以外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高的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虽具备红色企业条件,但工艺装备、安全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通过OHSAS18000管理体系论证的企业。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每年不少于2次,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为主,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市安监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分布,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分类并及时公布分类情况,并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二)监督检查职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市安监局及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以下职责分工,监督检查主体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下一级安监机构有责任做好上一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和对被检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全市红色、橙色等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安监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督查。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安监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辖区内红色、橙色企业实施相应频次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蓝色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各级安监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详见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对自查结论负责。对红色企业,市安监局将聘请专家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和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检查情况,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和安全现状评价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为主,需要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状况时,可聘请专家参加。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3进入被检查单位后,简要介绍本次检查目的,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的简要介绍,重点了解:(1)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最大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3)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办理法定手续情况;(4)企业是否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进行设计;(5)生产工艺来源,安全生产时间间隔,是否改变生产工艺;(6)企业安全生产记录,历史上是否发生过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以上的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7)企业安全投入和隐患整改情况;(8)企业目前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建设新项目情况;(9)同行业其他单位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及原因;(10)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情况。4检查过程中,应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5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6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7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附录3)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8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9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并对被检查企业安全状况作出评价结论。(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录5),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通知书;(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市安监局或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作出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台帐各级安监机构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以及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册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并建立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库。各级安监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并及时将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附录3)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汇总表(附录4)电子版报送至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联系电话:81623625)。五、工作要求1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附录6)要求,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附录1)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进行自查自纠。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承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时,必须在安全评价服务周期内每年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附录1)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对被评价单位进行逐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列入监督检查档案,作为市安监局监督企业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书提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的依据。3本办法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装备和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费用等。附录: 1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2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汇总表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6、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附录1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被检查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结果是否评价一、基础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检查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管理机构(1)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查相关文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安全会议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隐患整改制度(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7)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8)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二、基础安全管理台帐检查(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1安全教育培训台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安全会议台帐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3安全检查台帐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4隐患整改台帐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5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6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记录完整、规范7职业卫生检测台帐记录完整、规范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记录完整、规范9事故管理台帐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10安全费用投入台帐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11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查重大危险源档案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12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查演练记录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三、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1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2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验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8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9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查验证照是否具备,登记事项是否属实10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11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查备案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12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四、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1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在持证名单内2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正确并熟练回复相关问题的要点3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5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抽查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现在检查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五、查验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1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有检测、检验标签或铭牌,是否定期检测现场抽查安全设备、设施的标签或铭牌检查是否有标签或铭牌,记录是否清晰可辨六、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1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整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落实到位2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检查企业总平面布置根据平面布置图查验现场是否一致3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的用途根据评价报告实地检查是否一致4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抽查生产、储存环节现场观察七、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1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登记记录危化品仓库是否专用,是否明确专人管理,是否有出入库台帐,仓库内危化品堆放是否留出“五距”,禁忌物是否隔离储存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抽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中的安全标志仓库外是否有警示标志,仓库内储存物品(储罐)是否有标明危险品名称、危险特性、注意事项的标志3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管记录现在检查剧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五双”制度是否落实4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抽查产品包装物、容器查验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资质5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抽查包装岗位现场检查危险化学品成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当场处理结果出具文书名称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移送或上报移送其他机关事项移送上级机关事项其他特别事项备注:1.检查结果“是否”一栏中对有或是的填“”,对无或否的填“”;2.除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外,对其他检查项目在“评价”一栏中对打“”检查项目按“好”、“较好”、“差”三个等级评价,无或否的不用填。附录2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检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职工人数检查单位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固定资产 (万元)占地面积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上年安全投入(万元)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职业危害生产的危化品使用的危化品品名危规号生产能力最大储存量品名危规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企业外部环境东南西北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危险工艺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剧毒品储存其他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投入(万元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序号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现场检查情况是/否评价一、总体布局1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米。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2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 30.0m。3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4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与甲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米;与厂内民用建筑、办公楼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6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7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8警戒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二、消防设施1火灾报警系统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其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3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口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4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测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5电气防爆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三、生产区域1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等。2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3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用防火、防爆墻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5警示标志生产与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6检测与报警设施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7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8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9应急撤离通道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10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11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12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13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14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15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16防雷设施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17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18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19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20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21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2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2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24防泄漏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25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26阻火设施与呼吸阀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27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29生产备料管理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30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隔清楚31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四、仓库管理1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3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核查登记出入库情况4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5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6不得在库房内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作业7储存条件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8贮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降温、测温设施等防护设施9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10甲、乙类库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1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有效防止易燃液体流散的装置,并与外部雨水污水管道相隔离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库房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13物品储存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堆放应留出充足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通道距离14定期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原料、成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15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16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五、储罐区1布局要求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2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3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4围堰、泄险与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5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6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7阻火设施与呼吸阀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8压力容器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9报警和连锁设施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10消防设施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沸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泡沫灭火设施12防雷设施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13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14防静电措施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15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16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17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18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1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2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3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4性质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5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注:1.企业根据此表自查,并对自查结论负责。2.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按照此表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结论作为现状评价报告的附件,并对检查结论负责。3.安监部门或安监部门聘请的专家对红色企业检查时,根据此表对企业自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检查,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和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4.检查结果“是否”一栏中对有或是的填“”,对无或否的填“”;在“评价”一栏中对打“”检查项目按“好”、“较好”、“差”三个等级评价,无或否的不用填。附录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检查单位:检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职工人数检查单位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固定资产 (万元)占地面积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上年安全投入(万元)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消防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职业危害生产的危化品使用的危化品品名危规号生产能力最大储存量品名危规号年使用量最大储存量企业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东南西北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单位性质距离危险工艺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剧毒品储存其他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投入(万元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安全检查情况初次检查当场处理结果移送或上报复查时间检查人员姓名出具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移送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复查时间检查人员姓名复查结论附录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汇总表序号镇/部门企业名称检查时间安全检查情况当场处理结果移送或上报复查法定检验检测出具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移送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复查时间复查结论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职业危害附录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一、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1、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主要负责人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4、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6、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 1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2、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设立批准的;13、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1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15、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6、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17、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1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19、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 20、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2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3、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4、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7、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2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29、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3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三、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1、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3、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6、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8、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的情形。附录6: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为加强全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张家港市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规定,特制定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如下:一、本责任制适用全市各级(包括市、镇、管理区、开发区、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监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二、各级安监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市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各级安监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各级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四、各级安监机构必须按照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五、各级安监机构和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保证检查记录的真实有效。六、实施监督检查必须采用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各级安监机构应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台帐。台帐主要包括:检查计划、阶段性检查数据汇总、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有关会议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七、各级安监机构和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应及时依法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对属于行政处罚权限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超出行政处罚权限的,要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如属于政府其他监管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报告当地政府。八、各级安监机构和监管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三)不严格按规定制作、送达监督检查文书,或不及时履行跟踪检查责任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五)对被检查单位故意刁难、随意指令或要求被检查单位从事与安全生产明显不相干工作的;(六)利用检查机会,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安全生产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七)索要或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与公务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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