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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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市医疗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病例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 在第二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一、目的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感染者(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了解疾病特 征与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 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三、 防控措施(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 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 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釆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二)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 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基层相关组织将近14天内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釆样检测。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3.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各县(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严重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 相应调整。(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 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后,应于2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 控机构。(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釆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 灌洗液、深咳痰液等)、眼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釆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 周的恢复期血清。标本釆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 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须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做好居家隔离的指导、观察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置和管理。(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特别是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个人防护的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返校师生和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釆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 和诊疗能力。(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十)及时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及时做好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必要时应及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等消毒效果进行评价。(十一)加强重点场所、机构、人群的防控工作。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体温等措施。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生活单位的防治工作,做好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较多城市的防治工作,做好春节期间和节后人口流动压力倍增的防控准备。加强农村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的健康教育。(十二)科学分类实施防控策略。对于不同疫情形势地区,釆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社区,实施釆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传播链清楚的暴发疫情社区,釆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釆取“内遏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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