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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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案例一】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证。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陈某制造了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分析: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士能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案例二】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年9月12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月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2007年10月3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2008年4月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主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分析:叶冰松可否构成善意取得?【案例三】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7年11月,在一次公司举行的聚会中,王某不慎于酒后将其佩带的祖传玉镯丢失在洗手间的洗手台上,后被单位清洁工老何捡到。老何把这支玉镯卖给了同乡林某,得款6万元。2008年1月的一天,王某偶然发现事情真相,要求老何归还丢失的玉镯,遭到拒绝。其后王某一直未向林某提出归还玉镯的请求。2011年3月,王某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玉镯。 分析: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如果王某2008年5月起诉林某要求归还玉镯,林某能否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本案简要评析: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例外。即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第一、 权利人怠于向受让人行使请求返还权利。权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示损害赔偿,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对遗失物请求返还的权利,受让人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则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 权利人请求权利超过有效期限。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年期限届满后,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案例四】杨某的朋友张某最近还给他一笔4万元的旧债。但不久,公安机关找到杨某,说张某涉嫌诈骗,据张某供述,其所得的诈骗款中的一部分用来归还欠杨某的债务。现公安机关要对该笔赃款追缴。杨某不同意退还,他认为自己不知情,况且张某的确欠他4万元钱。分析:杨某收到的还款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杨某该不该退还这笔赃款?本案简要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对于仍在犯罪分子手中的赃款、赃物,司法机关有权追缴或返还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案例五】山东某机械公司与江苏某纺织公司2005年8月签订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纺织公司以49万元购买机械公司50台织机;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预付10万元货款后发货,余款在货到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付清前,织机所有权保留。2005年9月,机械公司在纺织公司仅支付2万元货款的情况下将50台织机及发票交付纺织公司,而纺织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05年12月,纺织公司以上述织机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6月,纺织公司因未按期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机械公司知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织机。分析:银行的抵押权与机械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冲突,应支持who?银行抵押权能否对抗机械公司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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