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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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依法起诉权限由公司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二)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公司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 第18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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