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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口乡精准扶贫开发产业投资分红协 议 书甲方:乙方:为扎实开展刘口乡精准扶贫开发工作,让我乡贫困户早 日脱贫奔小康,根据有关精准扶贫政策的规定,由甲方申请扶贫资金投资给乙方用作企业的发展资金,再由乙方按一 定比例分红甲方以增加其家庭收入。 为此甲、 乙双方本着 “平 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方家庭慎重考虑,自愿将其申请的扶贫开发资金 元投资给乙方用作企业发展资金,投资期限 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二、乙方从收到甲方投资资金之日起,以年度为单位, 在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甲方当年分红资金 元; 投资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将投资本金得的分红资金全部支付给甲方。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返还投 资资金,如果甲方提前要求乙方返还投资资金的,甲方应承担投资总额 5%的违约金给乙方;如果乙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分红资金,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投资总额 10%的违约金给甲方,如果乙方连续两年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分红资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提前返还投资本金及违约 金。如果乙方到期未按约定返还甲方投资本金的,则乙方按月承担甲方投资总额 20%的违约金, 直至乙方全部付清甲方 本金止。四、甲方每年所得的分红资金作为本家庭脱贫可支配收 入自行安排使用。五、乙方要本着对企业和贫困户负责的态度,切实有效 经营好合作项目。六、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 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七、本协议由刘口乡扶贫办监督履行。 (若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分红资金及到期后的发展资金本金,则刘口乡人民政府有义务为甲方追还分红资金及发展资金本金。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刘口乡扶贫办备案一份。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监督方:刘口乡扶贫办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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