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CHM 0001 S-2015 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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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百草 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企业标准 Q/(固体饮料) 2015布 2015施 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发布 Q/00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 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 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尹相坤 。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 3 年,到期复审。 Q/001 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 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 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鱼腥草、白芷、益智仁、 金银 花 、 人参 (人工种植)、 葛根 、 甘草 ,经 原辅料 预处理 、称量、混合、包装制成的 鱼腥草白芷复合粉(固体饮料)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 卫生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 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683 复合 食品包装 袋 卫生标准 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卫法监发 【 2012】 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2012 年 17 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原辅料 鱼腥草、白芷、益智仁、 金银花 、 人参 (人工种植)、 葛根 、 甘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其中人参还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 17 号的公告。 生产用水 应符合 749的规定。 生产工艺 原辅料 预处理 称量 混合 包装 检验入库。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Q/00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粉末状或细颗粒状,无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g/100g) (以 )/(mg/ 砷(以 ) /(mg/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一般微生物指标 表 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 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g 1000g 注: 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 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净含量 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4881 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 取 50g 本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理化检验 水分 按 定的方法测定。 铅 按 定的方法测定。 总 砷 按 定的方法测定。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 g) 1000 大肠菌群 /( g) 菌 /( g) 50 Q/001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 按 定的方法检验。 大肠菌群 按 定的方法检验。 霉菌 按 定的方法检验。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 检验 按 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 好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抽样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抽 2 10 袋进行净含量检验; 5 袋混合后进行理化检验; 5 袋混合后进行微生物检验。检验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 感官检验、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 每 半年进行 一次 ,有 下列 情况 之一时必须进行: 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恢复生产时;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 ,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 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718、 8050 和 卫生部 2012年 17 号 项下的人参 相关规定的要求。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塑料包装袋,复合食品塑料包装袋应符合 683 的规定 Q/001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 合 6543 的规定。 包装要牢固、封口严密、 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 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贮存场所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设施,防止暴晒、雨淋。 产品 在本标准规定的 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 12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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