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废标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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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标 条 件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1. 未按要求密封;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2.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4.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5.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该条同时规定:“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除了上述的内容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化的约定外,招标人还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其他废标条件。 三、废标条件的设立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建议遵循下列原则: 1. 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件,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互呼应,集中反映招标文件其他组成部分和内容中,对投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即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即构成重大偏差)。除了在招标文件中被明确定义为实质性要求并且以醒目方式标明的内容外,还应反映那些使用了“必须”、“不得”、“应当”、“不允许”等措辞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废标条件中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相应的要求。 2. 废标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非歧视性的条件均可设立。 3. 废标条件应当遵循审慎设立,严格执行的原则。废标条件不应当偏离招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过分强调一些细节的东西,对某些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大是大非”,一般不要设立为废标条件。 4. 废标条件应当集中列示,以方便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找对照,还有注意前后不要重复,以免因前后不一致,无所适从,引起争端。 5. 废标条件的界定应当做到要求内容清楚、 准确、完整,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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