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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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市政道路开设路口办理流程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路口设置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 (4)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5)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7)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0)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 (11)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12)已提交保障公路(城市道路)、公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3)路口设置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 (4)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5)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7)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9)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0)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 (11)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12)已提交保障公路(城市道路)、公路(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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