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安全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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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进口食品安全常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须符合什么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方得进口?答:为了保证进口食品安全,我国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实行严格的标准管理和进口检验检疫制度。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依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检验,只有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口,检验中发现食品有质量问题,立即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006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口岸共检验出不合格进口食品2458批,2007年上半年共检出896批,均依法作出退货、销毁或改作他用处理,确保了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这个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是进口食品必须执行的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的食品不得进口。该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口食品检验程序主要包括4个环节:一是接受报检。二是抽样。三是检验。四是签发证书。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和代理商、有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注册?答: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对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出口商和代理商的监督,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找出原因、解决问题。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和代理商应当提交资质证明等材料,并及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根据国家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企业资质证明、产品标准等相关材料。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和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在备案、注册有效期内,发现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或者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取消备案或者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要求?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目的是在境内市场销售,如果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境内绝大多数消费者无法了解该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食用方法等基本信息,导致消费者误食,这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利于进口商品的销售。因此法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二是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该标签通用标准包括:(1)一般原则,预包装食品的任何标签或标示中,不应以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介绍食品,也不能有对其特性的任何方面容易造成错觉的描述或表达;预包装食品的任何标签或标示中,不应通过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或暗示可能与该食品混淆的任何其他食品,也不能导致购买者或消费者误认为该食品与另一种食品有联系。(2)强制性标示,除个别食品法规标准有明确规定以外,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明下述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厂商名称和地址、原产国、批次标识、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等。(3)非强制性标示。包括:只要与本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原则中有关说明和欺骗的内容不相抵触,任何书写的,印刷的资料、图形设计或图示材料均可在标签中显示;如果使用等级标记,则应容易使人看懂,并且不会使人产生任何误解或受骗。(食品检验监督处)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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