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假实习“劳动就业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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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实习“劳动就业合同”大学生暑假上海实习“劳动就业合同”甲方(公司) :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合法公平、自愿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固定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个月。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并保证与前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任何劳动争议或任何经济纠纷。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尾页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及乙方在其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信息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供变更后的信息。否则,以原信息为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章 工作内容第一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从事 岗位工作。2、乙方工作地点为上海,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工作地点。3、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4、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a、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b、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甲方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条 双方确认:基于在本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等或乙方的技能或表现发生变化,为此,双方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一、甲方因业务范围缩小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降低或丧失工作任务的;二、甲方因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丧失工作岗位的或乙方所在岗位被撤销的;三、乙方因未达到所在岗位考核标准的。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常的岗位调整书面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所规定的日期到新的岗位工作,如不去新岗位工作,则视为旷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的薪金按新的岗位标准确定,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随之变更。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确保和其他部门及时沟通。乙方的岗位责任及考核标准由甲方制定,经向乙方公示并告知后作为衡量乙方是否如约履行劳动义务的标准。第三章 工作时间第一条 工作时间与休假1、不定时工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工作日程。甲方若因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日程时,乙方应配合遵守。甲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延长工作时间或调整休息休假时间的,乙方须配合加班或调休事宜。2、休息休假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保乙方休息权。第二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乙方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劳动报酬第一条 劳动报酬1、本合同采用计时形式计发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2、甲方每月20日以银行转帐或现金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提供相应的薪资明细单。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二条 社会保险甲方根据乙方符合之条件,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转移社会保险,乙方应于社会保险办理、转移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转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保险缴纳中有乙方个人承担部分,其执行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应规定执行。第五章 劳动纪律第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第二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第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以及外派员工所在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甲方可按企业奖惩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1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4.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4.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在薪资中代扣或代缴以下相关费用:涉及如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由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4.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5.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5.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5.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因下列行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违反本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保密规定的;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法令规定的;从事与甲方利益冲突的活动、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隐瞒事实,伪造身份证、学历经历或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致命本合同无效的;其他依照甲方规章制度明定的严重违规行为。(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述5.5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1)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7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离职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规定完毕交接工作后,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完成退工登记工作。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本合同期满,有第5.6款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5.6款第(2)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6.3合同续签如乙方就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同意续签的,视为本合同期满。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七条 福利待遇7.1除基本工资以外,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工作,视乙方的岗位不同与工作绩效成果和对生产经营做出的贡献,设立相应的奖金形式,比如: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7.2奖励(1)甲方对乙方的出色工作、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甲方认为合适的奖励。(2)甲方可因以下理由给予奖励:对改进甲方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和/或防止甲方遭受损失;其它按照甲方规定应予奖励的模范行为。7.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等变化,变更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甲方保证乙方工资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基本工资将随甲方工资调整机制而调整,如发生重大调整,甲方将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告知乙方本人。7.4甲方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可实施相应的福利制度,具体参照甲方适时公示之内容,所适用之对象均平等享受。第八 条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8.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法令规定、甲方之内部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予以赔偿。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乙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知悉甲方具有经济效益之商业秘密,且该商业秘密具有竞争优势,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各类相关信息,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该保密义务的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乙方知悉,甲方之商业秘密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作用,如违反该保密义务,将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第六章 其 它第一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订并随时颁布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通知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阅知甲方现已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第二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劳动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 乙 方(员工)名称:上海祥舰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姓名:(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栗海生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11d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x15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5x6897 58x830 联系地址: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乙方收到本劳动合同壹份特签字确认:年 月 日第二篇: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甲方(实习单位)名称:乙方(实习生)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学生所在学校:所学专业: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承认甘肃工业高等专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规定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一、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工作,其中1工作内容:办公室文秘2工作时间: 8:3012:00下午2:306:00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800元/月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本文来源)(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四、劳动纪律(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二) 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甲方辞退或乙方辞职,甲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乙方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五、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学校保存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第三篇:大学生实习劳动合同铜仁学院学生实习劳动合同甲方:贵州南长城房屋经济有限公司乙方: 铜仁学院物理与应用工程系实习班级:2014级实习专业:应用物理学为保证就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方承认铜仁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岗位,1.工作内容:专业实习2.工作时间:每周工作 5天,每天 8小时;3.实习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 30日;4.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底薪元/月+奖金。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小时,天工作制;(二)甲方保证乙方实习员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三)乙方每月安排1天进行实习总结工作,不计入实习员工休假;(四)经乙方签字认可后,乙方实习员工可请事假,工资报酬按企业事假规定处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实习员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实习员工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甲方应对乙方实习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五)乙方学员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四、劳动纪律及安全保障(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习学员实行管理;(二)甲方在乙方学员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实习员工的劳动报酬;(三)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或调整与乙方实习学员的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铜仁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约定乙方学员在甲方管辖范围外(企业围墙外)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学员自己负责;甲方管辖范围内(企业围墙内),在服从管理,不违犯法律规定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乙方学员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负责;五、其他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实习学员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学生(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 _日第四篇:关于大学生兼职和实习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一)勤工助学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助学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上面四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全都一致地列举了这一条规定,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学生等同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这是对这一法条的误读,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打工都是勤工助学。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勤工助学的内涵,“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且第六条也指出“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学校组织,二是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故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学生的劳动行为都不属于勤工助学,不适用意见的第十二条。(二)实习 “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组织,二是大学生主动寻找。在辞海中,实习被定义为把学到的东西或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以提高工作能力。因此可以说,实习是大学专业学习的一种延续,是为了学以致用,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实习中的大学生其身份仍以学生为主,而不是就业者。因此,笔者认为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案件一中廖尚军的劳动性质就属于在学校安排下的实习。他所出现的“工伤”纠纷不受劳动法保护,仅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三)兼职 和勤工助学、实习相比,兼职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也不仅限于大学生。由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校大学生,因此,本文仅着眼于大学生的兼职。笔者认为,对于大学生来说,兼职、勤工助学、实习三者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描述,兼职包括勤工助学和实习。除了勤工助学和实习之外,兼职还包括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学校组织的工作行为,我们姑且这部分称之为狭义的兼职。在案件四中,麦当劳、肯德基雇佣的在校大学生就属于这种狭义的兼职。那么这些处于狭义的兼职状态下的在校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吗?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社会上对此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认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在校大学生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上海劳动部门就此问题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对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说法。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按照这种划分,在麦当劳、肯德基工作的在校大学生就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兼职大学生薪酬。(四)准大学毕业生就业 在大学生中有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临近毕业,被冠以准大学毕业生的称谓。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案件二中的小丽和案件三中的小刘就属于准大学毕业生。他们在毕业前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于这一群体,他们已基本完成大学的学习任务,他们的工作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面向社会的求职和就业。如案件二中小丽取得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就可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因此,准毕业生就业状态下的大学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受劳动法保护。1、主体上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于公民法人个人之间。2、适用法律的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意见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3、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是平等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主体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保护是有倾向性的,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地位的不平衡,劳动法等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上有所倾斜,劳务关系中的保护则是平等保护双方权益。 5、争议的解决规则不同: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而劳务争议只需依照民诉法起诉就可。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篇:大学生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大学生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早在2014年9月,肖某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肖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而今,肖某已大学毕业,可公司一直没有安排肖某就业。在肖某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亮出了底线:只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业。肖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肖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此类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作用在于: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而肖某的情形,仅仅限于就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本案告诫学子,为避免学校、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第 21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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