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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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2000年7月7日,柳州市壶东大桥发生一起公交大客车坠入柳江的特大交通事故,车内司乘人员79人全部死亡。当日20时40分,柳州市突降暴雨,伴有强雷电及大风,21时,壶东大桥路灯因钟控开关遭雷击,路灯全部损坏。22时30分,柳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驾驶员周某某,驾驶公交大客车,以时速38公里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壶东大桥中段时,碰上横倒在车行道上的大桥维护单位施工遗留的水泥隔离墩,大客车突然左拐,冲上旁边高0.3米的人行道,撞断大桥护栏7.8米,大桥人行道外侧水泥板垮塌,大客车垂直坠入距桥面27.1米的柳江,沉入约4米深的江水中,车内司乘人员79人(男34人,女45人)全部遇难。事故原因认定依据1事故车辆车号为桂B00512,1991年5月由重庆市客车总厂生产,原为铰接式大客车,定额载客125人。后经柳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据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同意柳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改造方案,办理改造审批手续,由柳州市公共汽车修理厂进行技术改装,改装成普通客车。1997年1月31日经柳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2000年3月和6月按规定进行过两次二级维护。2司机周某某平时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心理正常,业务水平和驾车技能在该公司居中等水平。事故当日无异常表现。3引起事故的水泥隔离墩是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在进行壶东大桥主桥伸缩缝更换工程施工时,未及时撤离而留在事故现场的。经调查查明:7月7日19点左右,柳州市市政维护处第四工程处几名临时工,上桥为桥面中段进行伸缩缝养护作业做准备工作。彭某某和潘某某先用5个水泥隔离墩和4块隔离板在北侧桥面车行道上格起南北走向的安全围栏,然后在车行道中心位置东西向摆放了5个水泥墩,形成东头封闭的施工现场,并在围栏东头设置了一块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标志牌。21点左右,柳州风雨雷电骤起,大桥路灯因配电箱保险装置及钟控开关失效而熄灭,隔离板全部被风刮倒,无法施工。21点50分左右,彭某某、刘某某两人拆收电缆,潘某某拆水泥墩和隔离板。当彭、刘二人将电缆拆收完毕,桥面中心仍遗留有5个东西向一字排开的水泥墩。此时,潘见雨大,就对彭、刘二人说“雨这么大,全身都湿透了,回去了”,随后三人就离开了现场。5个水泥墩遗留在大桥车行道中心位置,前后有3辆车与水泥墩发生碰撞或刮擦。事故原因直接原因:柳州市市政维护第四工程处临时工潘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桥面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只将设置在桥面的交通安全反光警告标志牌搬离桥面,未全部清除桥面上遗留的水泥墩,便离开施工现场,致使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轮与遗留在桥面的一个横倒在地的水泥墩相撞后失控。车辆与水泥墩相撞导致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周某某在车辆行驶中,不认真观察路面,致使大客车与水泥墩相撞。周某某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不注意安全驾驶车辆,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间接原因:1柳州市市政维护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在进行壶东大桥主桥伸缩缝施工时,保证大桥交通安全的措施不落实,以至7月7日晚壶东大桥施工现场无人指挥和管理。2柳州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缺乏针对性个别职工安全意识不强。3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够,防范措施不力。事故性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事故车辆及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技术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发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柳州市市政维护处和公交公司是事故责任单位,柳州市建设局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柳州市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负领导责任。柳州市市政维护处临时工潘某某、潘某、彭某某、刘某某在拆收隔离板和水泥隔离墩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全部清除桥面上遗留的水泥墩便离开施工现场,妨碍了交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规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潘某某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驾驶员周某某未遵守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处罚。市政维护处施工人员吴某直接管理施工现场。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但当晚不到现场组织施工人员安全作业,以致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酿成特大事故;市政维护处第四工程处主任郝某某,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大桥维修过程中,施工工期管理不严,不进行安全教育,也不组织现场例行检查,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市政维护处安全保卫设备科科长李某某,不按规定到大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不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导致聘用农民临时工违章操作,酿成此事故;市政维护处副总工程师、技术质检科科长兼维修管理处桥梁维修队队长李某,在出事当晚接到于某某关于处理隔离墩的电话后,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市政维护处副主任于某某,分管生产、安全技术工作,在出事当晚两次经过事故现场,发现隔离墩在桥面中间,玩忽职守,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请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77”特大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上述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以下人员行政处分:柳州市市政维护处主任、法人张某某,行政撤职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东环站站长黄某某,行政撤职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安全运营科科长秦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四分公司经理杜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运营安全部副经理谢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运营安全部经理喻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副总经理夏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公交公司总经理狄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柳州市建设局局长韦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柳州市建设局副局长董某某,行政撤职处分;柳州市市长宋某某,行政警告处分;柳州市副市长黄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姚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宋某某、黄某某、姚某某三位同志就“77”特大交通事故做出深刻检查。对上述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同志建议党的纪检部门考虑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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