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擅转第三人转让协议判无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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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擅转第三人 转让协议判无效 债务人刘忠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2009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忠给付所欠债权人黄世军的砖款3870元。2007年底,刘忠在建自家的楼房时,先后从黄世军的建材店拉了十车水泥砖。后经双方结算,刘忠欠黄世军砖款3870元。2008年11月,刘忠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炳胜,并签订协议,所欠砖款由王炳胜偿还。今年7月28日黄世军找到刘忠要求其支付所欠砖款,刘忠让黄去找王炳胜要钱。黄世军当即反对由王炳胜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债务人刘忠在未征得债权人黄世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让与第三人,该债务承担无效。刘忠应当履行向黄世军支付砖款的义务。律师解读案例:该案涉及到的是合同义务转移的问题。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为让与人或者出让人。而接受债务转移的第三人为受让人,所转让的 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合同转移需要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转让其合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有处分能力,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并且有权利处分;2、债务人转让义务应当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利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3、有的合同义务转让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结合法律规定看本案,本案中,在刘忠与黄世军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买卖合同而产生买方需支付购货款的义务,对于该义务,刘忠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其可以将该债务转让给他人代为偿还,但是前提是必须征得黄世军的同意,从案情看,黄世军队刘忠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是不同意的,所以,该转让对债权人黄世军不发生法律效力,黄世军有权利要求刘忠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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