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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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第五节司法制度 1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 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 介绍汉朝的刑事 民事 行政法制 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2 本章教学重点 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 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以及 春秋决狱 的内涵与意义 3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4 一 汉初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和 九章律 1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 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命萧何参照秦律 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 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 户律 兴律 厩律 三章 合为九章 5 一 汉初的立法活动2 傍章律 越宫律 朝律 傍章律 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 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 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吕后 二年律令 张家山汉简 居延汉简 武威汉简 敦煌汉简 6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 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令 皇帝的命令 也叫诏或诏令 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 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 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 科 课也 课其不如法者 罪责之也 2 科谓事条 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比 决事比 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 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7 二 文景刑制改革背景 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 无为而治 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人类文明程度提高 肉刑过于残酷 汉文帝仁厚贤明 8 二 文景刑制改革1 文帝废肉刑改革 淳于意案 前167 缇萦上书救父2 景帝改革刑罚 文帝改革的不彻底 外有轻刑之名 内实杀人 汉书 刑法志 9 二 文景刑制改革 一 缇萦随父进京二 缇萦上书文帝 10 二 文景刑制改革1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 取消黥 劓 刖刑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2 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 取消无期徒刑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 耐与徒刑并施如 完 耐 为城旦舂 11 二 文景刑制改革3 汉景帝改革笞刑 1 减轻笞刑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4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改为笞一百 2 制定 箠令 笞杖长5尺 以竹板制成 削平竹节 受刑部位 不得中途换人 12 二 文景刑制改革意义与结果 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促进 引发法律的儒家化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13 三 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德主刑辅1 从法家到黄老 1 法家之问题 2 黄老思想之兴盛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 假托黄帝 老子的思想 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 并兼采阴阳 儒 墨等诸家观点 黄老之学强调 道生法 主张 是非有分 以法断之 虚静谨听 以法为符 认为君主应 无为而治 省苛事 薄赋敛 毋夺民时 3 黄老之穷困 14 三 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德主刑辅2 儒家思想的确立 大一统 1 从贾谊到董仲舒贾谊 年少有为 过秦论 论积贮疏 陈政事疏 20岁汉文帝博士 33卒 2 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 天人感应 大一统 罢黜百家 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 阴阳四时阴阳比例三纲五常 15 三 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德主刑辅董仲舒 天人三策 天人感应 君权天授 推明孔氏 抑黜百家 春秋一统 任德任礼 16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17 汉武帝时期 削弱诸侯 加强中央集权 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 完善郡县制 刺史制度 监察制度 18 1 行推恩令 削弱诸侯势力2 限制诸侯权力 1 削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 2 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 3 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 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 附益 左官 酎金律 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的势力 增加酎金的数量 以 酎金律 惩罚诸侯酎金数量 成色不足的行为 19 3 完善郡县制 隋书 地理志 汉高祖 矫秦县之失策 封建王侯 并跨州连邑 有逾古典 而郡县之制 无改于秦 1 强化郡的权力设置 2 完善县的设置 3 高一级政区 刺史部 州 20 4 刺史制度 3分钟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 每州为一个监察区 设刺史一人 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京师的州长官 司隶校尉其他州 刺史 直隶御史大夫 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21 刺史六条 1分钟 第一条 强宗豪右 田宅逾制 以强凌弱 以众暴寡 第二条 二千石不奉诏书 遵承典制 倍公问私 旁诏守利 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 第三条 二千石不恤疑狱 风厉杀人 怒则任刑 喜则淫赏 烦扰苛暴 剥戮黎元 为百姓所疾 山崩石裂 妖祥讹言 第四条 二千石选署不平 苟阿所爱 蔽贤宠玩 第五条 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 请托所监 第六条 二千石违公下比 阿附豪强 通行货赂 割损政令 22 5 监察制度 3分钟 一 中央西汉初年御史大夫 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司隶校尉 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 抓捕人犯西汉末年御史台御史中丞 监督百官 纠察不法 考课百官 荐举人才 二 地方西汉初年丞相史 由丞相派出 监察数郡西汉武帝刺史 狱讼 盗贼 铸伪钱 徭役 吏治 23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24 一 主要刑罚原则 6分钟 刑事责任年龄 恤刑原则 汉初 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 景帝二年改为20岁汉宣帝元康四年 自今以来 诸年八十以上 非诬告杀人 它皆勿坐 2 上请贵族官僚犯罪 须上请皇帝 廷尉裁决 凡上请 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 下至墨绶长 相 有罪先请 25 3 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闻 4 先自告除其罪 1 谋反罪等除外 2 一人犯数罪 只免自告之罪 26 二 刑罚 8分钟 死刑腰斩 弃市 殊死 肉刑汉初 墨 劓 剕 宫 笞 割舌 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 宫 斩右趾 笞 劳役刑 髡钳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罚作 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复作 经赦免解去 钳赭衣 的刑徒 又犯罪不再加刑 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 满其本罪年月 顾山 即女子犯罪 定罪后释放回家 每月出钱三百 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 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27 4 赎刑5 禁锢 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终身不得为官 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 贾人 赘婿及吏坐赃者 皆禁锢不得为吏 6 具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夷三族者 皆先鯨 劓 斩左右止 笞杀之 枭其首 菹 ZU 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骂詈者 又先断舌 故谓之具五刑 28 8 夷三族 汉书 刑法志 其后 文帝 新垣平谋为逆 复行三族之诛 夷三族 腰斩三族 父母 妻子 同产 夫族 母族 妻族 张晏注 同父则为同产 不必同母也 离异可免 29 三 主要罪名 10分钟 1 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犯罪 1 阿党附益 罪 诸侯有罪 傅 相不举奏为阿党 即中央派到诸侯国的官员与诸侯结党 附益 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朝中大臣与诸侯私下结交 阿媚王侯 2 左官罪 官吏与诸侯勾结对抗中央 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 30 3 事国人过律罪 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4 非正罪 诸侯非以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 免为庶人 5 僭越罪 诸侯 臣下 逾制 使用器用 服饰等 6 出界罪 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 出界律 7 漏泄省中语罪 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31 2 侵犯君主专制 1 欺谩 诋欺 诬罔罪 2 非议诏书 毁先帝罪 3 怨望诽谤政治罪 4 左道罪 以左道蛊惑民众者 依律处死刑 5 废格诏书罪 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2 3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 1 不敬 大不敬罪 对皇帝轻蔑失礼 2 阑入宫门罪 无凭擅自进入宫门 阑入殿门 弃市 3 失阑罪 守门官吏未及时发现或制止阑入者 犯者 免官 4 针对民众的罪名 1 大逆无道罪 2 群饮罪 3 首匿罪 首匿 指主谋藏匿罪人 4 通行饮食罪 为起义者通情况 当向导 提供饮食 5 见知故纵罪 见人犯法 必须举告 否则为故纵 依律与之同罪 33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34 一 所有权 3分钟 1 官田 私田 2 拾得遗失物 得遗物及放失六畜 持诣乡亭 县廷 大者公之 大物没入公家也 小者私之 小物自畀 bi 也 二 契约1 买卖契约 券书 郑玄 今时市买 为券书以别之 各得其一 讼则案券以正之 2 债务契约 禁止高利贷汉成帝 贷谷息过律 免 二年律令 杂律 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 而敢字贷钱财者 免之 35 三 经济制度 3分钟 1 均输与平准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1 均输 在大司农下设均输令 丞 统一征收 买卖和运输货物 2 平准 开委府于京师 以笼卖货物 贱即买 贵则卖 是以县官不失实 商贾无所牟利 36 2 盐铁专营与算缗 m n 告缗 3分钟 汉书 武帝纪 元狩四年 初算缗钱 颜师古 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黄宗羲 汉之武帝 度支不足 至于买爵 贷假 榷酤 算缗 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茅盾 及至 算缗钱 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 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由于大部分商人对征税并不合作 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 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 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 37 四 婚姻家庭制度 10分钟 1 结婚的程序 遵循 六礼 2 结婚年龄 汉惠帝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 五算 3 一妻多妾制 实际中允许妻离婚4 离婚 七弃 三不去 38 继承制度1 爵位继承 嫡长子继承 非子 非正 无继承权2 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2 遗嘱继承3 收养制度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世袭封爵 39 第五节司法制度 40 一 司法机关 2分钟 1 中央 1 皇帝 2 廷尉 负责审理 诏狱 和地方上送的重大 疑难案件 3 杂治 重大案件由丞相 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2 地方行政与司法合一州牧 地方最高司法机关郡守 下设决曹掾 和县令兼理司法 41 二 诉讼审判制度 4分钟 1 起诉 告劾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 各与同罪 限制 1 严禁越级上告 2 卑幼不得告尊长 否则为不孝罪 3 严禁诬告 二年律令 诬告人以死罪 黥为城旦舂 它各反其罪 2 逮捕 1 对普通人犯罪 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 随时逮捕 2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 如需逮捕 有罪先请 42 3 审判 3分钟 1 鞫狱 审理案件得到口供三日后 再次讯问 为 传复 2 断狱 判决 3 读鞫 宣读判决 4 乞鞫 请求复审或上诉 以三月为限 5 执行 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 郡有执行死刑权 秋冬行刑 汉初 断狱报重 常尽三冬之月 章帝元和二年 85年 定律 每以十一月 十二月报囚 43 4 录囚 2分钟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 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 并纠正冤假错案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 东汉明帝 刺史录囚 西汉武帝 行部录囚徒 郡守录囚 44 春秋决狱 5分钟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 故事 或 微言大义 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 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 也称 经义决狱 春秋断狱 春秋折狱 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 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 司法中的疑难问题 董仲舒首倡 作 春秋决狱 232事 45 问题 1 为什么儒家经典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 董仲舒在 春秋决狱 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3 为什么以 春秋 作为 经义决狱 的依据 4 当儒家经义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 如何判断和选择 46 精神 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 精华 春秋 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 春秋 之治狱 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故其治狱 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47 春秋决狱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法律与道德结合 法律儒家化 中华法系 48 法律的儒家化1 立法上请 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2 司法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录囚 疑狱奏谳 49 王莽改制 改货币 改官制 改军制 改地名 改度量衡 制定则天下自平 犯令 法至死 制度又不定 吏缘为奸 天下嗷嗷然 陷刑者众 后三年 莽知民怨 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 勿拘以法 50 东汉法制 太尉 掌兵事司徒 掌民事司空 掌水土事三公 入则参对而议政事 出则监察而董是非 51 东汉法制 虽置三公 事归台阁 尚书台 加强刺史权力 扩大监察权 逐渐成为州长官 罢州郡兵 豪强士族形成 52 汉书 刑法志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大辟四百九条 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 典者不能遍睹 是以郡国承用者驳 或罪同而论异 奸吏因缘为市 所欲活则傅生议 所欲陷则予死比 议者咸冤伤之 霸 王之道杂用 继承秦制 又为儒家化之改造 道德 学问与政治权力结合为一体 53 本章思考题 1 试论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2 试论汉朝的法律形式及 汉律六十篇 3 简述汉朝的刑法原则 4 简述汉朝危害皇权的罪名 5 论述 春秋决狱 及其所反映的汉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54 本章参考文献 1 陈直 居延汉简研究 中华书局2009年版 2 赵增祥 徐世虹注 汉书 刑法志 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3 史记 汉书 后汉书 晋书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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