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

上传人:都** 文档编号:5740633 上传时间:2020-02-0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学校代码:10327学 号:2031405B17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文题目: 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 所在院系: 经济法学 专业班级: 13级 学生姓名: 李红梅 指导教师: 张颖 完成时间: 2017年4月30日 目 录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一、引言二、公司股东人格被滥用的原因(一)法律制度的原因(二)中小股东自身原因三、实践中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形式(一)空壳公司(二)虚假出资(三)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四)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六)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四、解决公司人格滥用现状的一些建议(一)完善立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二)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三)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到实处(四)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五)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大众观念五、结语参考文献致谢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然则,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成为了漏洞。我国的公司制度实行时间较晩,发展及逐步完善的时间不长,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现象却应运出现,送是由于公司股东为追求个人利益,忽视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空隙,达到其非法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是公司制度里的非常态,只有在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公司无法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时,才能被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让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责任认定,发挥着弥补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不足的作用,从反向的角度完善公司制度的发展。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 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company system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Chinas market economy,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However,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in the company system in advantage at the same time, has also become a loophole. Our company system implementation time is late.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the time is not long, but the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but the phenomenon of appearance, is sent as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for the pursuit of personal interests, ignoring the interests of others,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between the gap, reached its illegal purpose.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is the company system the Non normal, only if the shareholders abuse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the company cannot on its own property of external debt, can be applied directly to reveal the company veil, hidden in the shareholder behind the responsibility. 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of the shareholder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play make up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shareholder limited lack of responsibility,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any system from the reverse angle.Key words: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corporate personality;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一、引言现代公司制度确立了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独立原则是指法律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以其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二是股东与公司保持人格与财产的清晰分离股东不能妨碍公司独立责任的正常运作与分离原则相比较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尤其是商业诚信严重缺失投资人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已经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对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第 51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 () 条列举了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几种情形规定此情形下控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理论已不再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将直接适用于审判实践因此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公司人格滥用的含义%表现%适用条件%法律责任及审判实践的操作等已是一项迫切的课题笔者拟在本文中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粗浅的论述。、二、公司股东人格被滥用的原因(一)法律制度的原因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权表决权的自然延伸,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有最多股份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这样一来大股东的意志很容易上升为股东大会的意志。股东大会的意志对公司及所有股东,包括反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意志的其他股东,都有约束力。股份公司中中小股东几乎必然会受到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多或少的压制。股东大会作为合议机关,必须依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作出决议。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方式采取的就是“资本多数决”,即持有越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越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的决策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资金都是呈金字塔形状,股份也不例外。在我国,中小股东占了绝大多数,然而现行法律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还不够完善。尽管公司法引进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障起了促进作用,让中小股东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但是问题的根源大股东操纵和控制公司的局面没有彻底解决。其次,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原则概念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有待深度细化。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度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如果大股东与其他股东间持股数量差距过大,纵使制订累积投票制度亦不能实现权力制衡的目的,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累积投票制的实行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控制股东利用绝对股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局面。再者,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公司监督机制。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何为“适当比例”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示,而是由各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公司章程决定,但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又几乎由大股东控制之下的股东大会行使的,难免导致担当监事的职工从人选到人数都惟大股东马首是瞻,从而使监事会没有存在感。最后,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仍不够完善。与修订前的证券法相比,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但仍存在不足:(1).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和滞后是每个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不及时澄清在公共媒体中出现的一些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流言蜚语,造成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上述情况并未在证券法中得到严格的规范和要求,仅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一定的说明。(2).证券法第86 条规定了大股东的持股披露义务,第87 条对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披露信息的内容显然不够充分,遗漏了大股东大量持股的目的和收购者使用资金来源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中、小股东抉择是否出售自己的股份尤为重要。 (3).证券法未对一致行动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该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中、小股东保护措施之一,却未受到我国立法的重视。(4).对于中小股东因信息披露不完整造成的影响保护力度不够,大多数是处罚为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民事上,受损股东直接得到救济的规定较少,大多数中小股东仅存的“希望”民事赔偿因程序机制上的不足也难以实现。(二)中小股东自身原因(1)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多是一些投机型的股东,只想利用闲散的资金得到一些投资回报,中小股东的投机性较强,他们往往注重的是自身利益,注重的是交易价格,而对公司的长远利益不重视。并且他们也不像一些大股东一样有着充足的流动资金来周转,只能从事于那些周转期短,收益大的生产项目。另外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比较薄弱,他们对参加股东大会,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股权,在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也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很多人都没有维权意识和主张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他们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这也是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王利明:论物权效力,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12页。 张卫平:法律人的“出世”与“入世”,法制日报2007年6月9日第3版。(2)对上市公司来讲,大股东在资本方面的强势、经营方面较高的专业程度以及从事生产活动的高度,眼光的长远也是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同时大股东由于资源占有优势以及专业、经营管理等优势是目前中小股东所达不到的高度,他们可以雇佣那些中小股东无法雇佣到的高级技术人才为自己进行着生产加工。因此在这种现状下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性。中小股东缺乏自我保护这一现状已经造成了小股东只关注股票投机,而忽视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后果。而事实上,这样下去的结果就是恶性循环,最后投资者都只是在看天收,而不耕作,这样会出现大股东越大,小股东更小的局面。结合以上几点,一些中小股东想要获取更多的权益甚至想得到和大股东一样的利益,就会想到一些歪路,去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以满足己身需求。“滥用公司权利人格”就是其中之一。三、实践中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形式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其他学者的实践,现归纳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空壳公司 投资者借钱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还债,企业实是空壳公司。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时,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以公司负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二)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政绩,在清楚投资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强迫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额不少,但实际投资不多;二是一些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予以登记。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三)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 一些投资人在公司严重负债的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的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四)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一些人在经营公司时,有意识地将公司资产抽逃出来办另外一个公司,然后将债务集中于前一公司,将利润集中于后一公司,当前一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实践中企业破产也是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 某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业务的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干脆借助子公司敛钱。子公司表面上独立,实质上受母公司绝对控制,只是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子公司的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下放子公司。当子公司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六)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四、解决公司人格滥用现状的一些建议(一)完善立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趋于完整1.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被广泛应用,但我国对其了解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理论界对其适用条件、场合研究得还很少、很宽泛,缺乏精确性和系统性,而司法实践中,虽有少数司法判例已开始尝试对该制度的适用,但还不够普遍,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应尽早修改公司法,在公司法中增设公司人格否认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列举化,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进行详细规定,使其与公司人格独立、公司人格消灭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法人制度。2. 完善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对公司进行规范,就需要税法、合同法、金融法、工商法、证券法、产品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体法,从不同角度对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注重与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各种实体法相互配合,以更好地规制公司的行为,使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有效的保护。3. 建议未来民法典对法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 以法人有限责任为根本,以法人否定原则为例外。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法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财产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未规定投资人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来民法典,必须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规定为法人有限责任,并将法人有限责任作为法人民事责任的支柱,同时规定当法人设立行为或运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诚信原则,并构成对法人制度根本目的违背时,可以适用法人否定原则。(二)制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理论,相关的研究比较薄弱,要想一次性通过立法活动将这一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公司法中对这一制度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中的具体情况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司法解释。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局限性,从司法解释本身的灵活性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经验,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的一个综合性的选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明确提出“滥用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形式明确滥用法人人格的范围。当滥用法人人格而害及债权人利益时,人民法院应对其法人人格予以否认,而直接追究企业开办者、董事、经理等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审判中,要注意依据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确定法人人格是否真实存在,加强对滥用法人人格者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加大执法力度,将法律落到实处第一,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合格企业流入市场。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一律不予登记为企业法人。第二,强化对出资人的不法行为、金融机构的虚假资金证明、验资机构的不实验资报告、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误发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且在加强研究宏观控制公司资产运作的相关措施上多下工夫,严格规范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四)提高债权人的风险意识,积极防止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发生虽然人们现在已经开始认识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目前能做到的离现实还差很远。这种形势下,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债权人只能亲自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或者采取其它方法把握交易风险,比如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虽然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不符现代交易活动快捷、迅速的要求,但不可否认这是防止法人人格被滥用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五)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大众观念应树立法人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并非绝对的观念。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却不能被拿来作为违法乱纪、追逐个人私利、损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一旦被揭穿,在特殊情况下,股东要负无限责任而不仅是有限责任;股东、董事、经理滥用法人人格的,除对国家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纵观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具体运行时态与实践,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改革的深入,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现行公司法还无法有效地遏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使公司制度本身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该制度引进和适用已是紧迫之事。所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应注重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舶来物,被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也就十年时间,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研究它也就短短的十年时间。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与世界各国存在差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在我国确立并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就如每一种新兴事物或制度都要历经曲折发展历程进一步完善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机制作为新兴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也是可以符合唯物主义发展观的。如何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理论向前发展、良性发展,如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机制在我國适用中的困境进行完善,笔者通过对该研究机制的概述,国内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并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的优势借鉴、分析其适用情形及司法实践判断的因素,结合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思考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此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尽一份力量。但鉴于笔者能力有限,很多情况下无法面面俱到,但是,笔者相信通过许许多多的法律人不懈地努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认定化制终究有一天会结出硕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西向新的征程。参考文献1 杨贝.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程序法设计J. 商业时代. 2015(22)2 曾英姿. 从一个具体案例谈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J. 法制与社会. 2013(05)3 王延川. 公司人格理念及其在我国继受之困境分析J. 当代法学. 2013(03)4 张一平. 公司人格否认的界定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S1)5 张付成. “公司人格否认”辨析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4)6 陈镇,刘晓莹. 再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J. 人民司法. 2015(01)7 李婷. 论公司人格否定理论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2)8 马辉. 公司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04)9 郭晓岚.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之适用J. 阴山学刊. 201203)10 李爱民.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研究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11 李昆. 浅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1(02)12 林瀚智.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司法困局与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5(06)13 王涛.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 法制与社会. 2015(09)14 姜雨彤. 子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5(21)15 焦慧君. 浅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15(09)16 刘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5(32)17 孙伟. 论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5)18 王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积极意义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23)致 谢时光飞逝,几年的大学生涯转瞬即逝,在论文完成之际,回想四年的大学生活,充满了无限的感激。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老师,从论文的选题、研究思路、研究手段、论文的开题、撰文和修改等过程,老师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我非常感谢老师对我的细心指导和支持肯定,正是她那一丝不苟的作风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的完成,且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追求进步、开拓创新,使我受益匪浅。其次,要感谢我和我一起在学校里生活了几年的大学的同学,是你们让我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你们的帮助我会铭记在心。回想四年里,一起学习使我丰富了许多知识,扩展了视野,收获了友谊,使我受益匪浅。最后,要感谢我的父母和所有关心支持我的人,感谢他们一直都默默的支持鼓励我,给予我在困境中能够坚持下去的勇气和信心,成为我不断前行的动力。 学生签名: 日 期: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