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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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 22 1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新规解读 2020 1 22 2 一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新规出台背景 医疗纠纷案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现象 1 责任范围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且适用 民法通则 2 赔偿标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比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还要高 3 鉴定机构 法医司法医疗过错鉴定大量出现 二 侵权责任法 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 是上位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专门规定 是特别法 二者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2020 1 22 4 三 举证责任变化 侵权责任法 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 实行 谁主张 谁举证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即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举证责任 2020 1 22 5 变化 由过错推定原则 即所谓 举证倒置 改为以过错原则为主 过错推定为辅的举证方式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发展趋势 1 医院不再被要求主动举证 申请鉴定 2 患方申请法医司法医疗过错鉴定将大幅增多 3 病历的真实性问题重要性空前提高 病历是否真实将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为此进行笔迹鉴定的大幅增多 应对策略 1 使用电子病历 2 病历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新 病历书写规范 执行 3 相关诊疗规范 如 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 等须严格执行 2020 1 22 6 四 知情告知变化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 1 22 7 变化 1 明确了违反告知义务须承担赔偿责任 2 明确规定了须告知 替代医疗方案 发展趋势 1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成为法庭审查重点 2 以医院 告知不足 为由判决医院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 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量存在所谓 告知欠缺 医院应对措施 1 尽量采用规范化知情告知文本 建议采用卫生部医政司所推荐使用的 医疗知情同意书 2 对于手术等可能造成较大创伤或花费较大医疗费用的治疗方案应向患方交待有无 替代医疗方案 并在知情告知书上注明 2020 1 22 8 五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56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20 1 22 9 变化 1 明确了紧急抢救时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医院的抢救处置权 2 取消了患者 关系人 的签字同意权 发展趋势 1 患者欠费现象将有所增多 2 一些工伤 交通事故造成无生命危险损伤的外来人员可能存在诊治延迟现象 医院应对策略 1 患者有生命危险时如不能取得的亲属意见应尽快组织抢救 不得延误诊治时机 2 患者的同事 领导或警察的签名是无效的 应避免让这些人签名 3 对于可能出现的欠费增多问题应专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并要求报销费用 2020 1 22 10 六 法律上 注意义务 的引入 侵权责任法 第57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020 1 22 11 新规变化 医疗过失判定的外延扩大 除诊疗规范 常规有规定的必须遵守外 对于诊疗规范 常规不能涵盖的部分以 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为判断标准 这实质上是法律上 注意义务 的标准 发展趋势 1 由谁来判定是否尽到 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成为新的问题 医学会 法医 亦或是法官 2 具备一定权威性的临床医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现象将增多 应对策略 1 除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常规外 临床知识也应 与时俱时 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医务人员 2 对于明显超出本院诊治能力的 应积极动员转院治疗 2020 1 22 12 七 缺陷药品 器械 血液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59条规定 因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对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2020 1 22 13 新规变化 1 明确将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和血液定为 产品 适用 产品质量法 的严格责任 2 明确了医院的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 亮菌甲素 案 发展趋势 1 由于生产厂家多在外地 多数案例都会将医院作为索赔对象 2 类似医院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丙肝 艾兹病等的案件将增多 应对策略 1 完善医院与生产厂家药品 器械等购货合同 明确责任承担 如有可能 备存适当风险金 2 药品 器械等不能向实力太差的小企业购买 可能无法追偿 2020 1 22 14 八 医疗机构免责新规 侵权责任法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2020 1 22 15 新规变化 1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由绝对免责变为相对免责 如因医方未尽到充分告知说明义务导致患方误解或存在其他诊疗过错不能免责 2 紧急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亦须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应对策略 1 出现患方不配合诊疗时一定要告知其后果并要求其签名 如其不同意签名要在病历资料中注明并报告医务科 2 紧急抢救亦应注意合理诊疗 2020 1 22 16 九 病历复印及患者隐私保护 侵权责任法 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 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 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隐私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0 1 22 17 新规变化 增加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 与患者隐私权相关的纠纷将增多 应对策略 1 严格按照本条规定及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复印病历 患者本人 授权的代理人 须有授权委托书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可以复印病历 2 主观病历仍不予直接复印给患方 2020 1 22 18 十 过度检查 新规 侵权责任法 第63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 医学伦理学界把它称之为 过度检查 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特征 1 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 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 采用非 金标准 的诊疗手段 所谓 金标准 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 3 费用超出与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2020 1 22 19 十一 医方合法权益保护 侵权责任法 第64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 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专门针对 医闹 而作的规定 2020 1 22 20 若干问题的思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会成为历史 患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仍是医院承担责任的条件 遵守 行业惯例 是否能一定免责 血液能否认定为 产品 2020 1 22 21 谢谢 再见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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