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79173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1.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企业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安全生产监督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裁定;(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并按国家规定颁发合格证;(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力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构三大职权,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员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了解情况。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做出决定。(1)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机构的权利是: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法第八十五条)。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法第八十六条)。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生产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劳动法第八十九条)。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劳动法第九十条)。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该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二条)。6)用人单位无理阻挠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另外,监督机构有权颁布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2)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严禁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监督检查时需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的义务。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制度。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动的非法干涉。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调查,依法惩处。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督和执法时,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律法规条文是处罚的惟一准绳。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执法。(3)坚持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及其防护技术条件。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职业安全健康国家监督的目的。(4)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揭露和纠正职业安全健康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实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5)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是: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它的教育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4.安全生产监督程序监督机构一般是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排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美国制定了优先检查顺序原则,将有特别危险工作的企业排在应检查的前列。检查之前一般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法规规定谁要是透露了检查的消息,将会受到惩罚。监督员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证件(贴有照片),雇主或其代表必须进行验证。然后召开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会代表或工人等参加的会议,由监督员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意图。并将应遵循的法规条文送交资方,提出检查的路线,由资方、劳方代表陪同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地方,立即做记录并告知资方陪同人员(如劳方有违法行为,告知劳方)。检查完后召开总结会,监督员提出自己看法和建议,同时和与会者共同讨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也可提出拟请上级签发的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回去后,企业若接到改进通知书或禁止通知书,应按其要求办理,否则依法惩处。如果不服,可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工业法庭(或其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雇主如拒不执行,监督员也有权提出申诉,由法庭做出终审、裁决。安全生产监督程序是指监督活动的步骤和顺序。(1)监督准备指对监督对象和任务进行的初步调查了解,是监督过程的开始。监督准备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规和标准;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2)听取汇报深入被监督企业,听取企业领导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的汇报。(3)现场调查实地了解作业状况,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装备、防护措施、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采访工人并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4)提出意见或建议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指定完成整改的期限。(5)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或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根据监督情况,把监督指令书(或通知书)下达给企业执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出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是监督机构责成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或纠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的指令|生书面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有关单位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接到安全生产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不作改进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给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安全生产监督处罚决定书是一项经济制裁措施,是教育有关企业或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5.建立安全监管员队伍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机构,并行使国家监督职权;各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多数企业也有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合理的监督管理队伍为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和减少职业危害提供了基本保障。6.安全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国家监督检查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在出示证件后,监督检查员有权进入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可由警方陪送入内,检查其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员具有查阅文件、账目、资料、拍照、测量、记录、检取样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书写证词;有权拆除或排除认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紧迫危险的物品等;经上级批准有权向经营者发出限令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或禁止企业继续进行作业等。安全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如下:(1)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凭证件可随时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有权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但必须为企业保守机密。(2)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然后通知企业领导人迅速处理。(3)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反映安全生产情况。7.发挥技术检测检验的作用安全监督,特别是行业和专门性的安全监督,都需要以技术检验的结果作为证据。为此,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了设备的安全检验和职业危害检测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已初步形成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个层次,不同职责的检测体系,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