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汉沟仓库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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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汉沟仓库火灾重大责任事故案1988年12月9日23时,天津市化工轻工业公司汉沟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精奈、纯碱等化工原料、引进设备及库房三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7万元。1988年12月9日18时至19时50分,天津市北辰区双街乡小街村装卸队在市化工轻工业公司汉沟仓库内,为该库往火车皮内装纯碱。装车任务完成后,装卸工陈某某站在库区老罩棚西侧的第一个精萘(易燃化工原料)垛的东北角下吸烟,而后在给火车皮盖苫布过程中,陈又站在该原料垛垛顶上吸烟,并遗留下火种。当晚23时许,陈遗留在垛顶的火种在苫布上长时间阴燃后,燃到苫布簇拥处时热量积聚,随之出现明火,迅速将精萘引燃,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烧毁库房三栋(建筑面积6000余平方米)、精萘、纯碱、橡胶、树脂等化工轻工原料,以及天津市渤海啤酒厂代存在该库的引进啤酒灌装生产线,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7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装卸工陈某某违章在库区内吸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某应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该矿领导对职工、民工忽视安全教育,是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侯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负有重要责任。陈某某明知仓库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却随意在禁烟区内吸烟,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酿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侯某某身为仓库主任兼安委会主任,对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视,在贯彻仓库安全防火细则工作中,仅在会上布置未进一步检查落实,以致有些职工不清楚防火细则,在工作中未尽安全防火职责,尤其在民工管理工作上漏洞较大,对装卸队民工在库区内吸烟的问题,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以致造成民工吸烟而酿成特大火灾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魏某某身为仓库业务股副股长,对安全防火工作不重视,特别是在贯彻该仓库制定的安全防火岗位制细则工作中,违背领导关于将该细则传达到全体职工的要求,未向股内全体人员传达,使职工对防火安全细则不清楚,致使有的值班人员忽视安全防火工作。其行为触犯刑法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刘某某、王某身为仓库巡逻、门卫值班人员,在值班时违反规定,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在当晚20时至23时三个多小时时间内,未进行巡逻检查,以致未能发现火情隐患。其行为触犯刑法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对侯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王某以玩忽职守罪免予起诉。陈某某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提起公诉。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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