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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第四条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第五条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一)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二)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三)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2、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3、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4、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5、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第九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一)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施工(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二)工程合同中,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作为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补充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三)本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班组不得对外签订发包工程合同。第十条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一)承包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包方负责人应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共同签订“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承包方和发包方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责任。(二)对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凡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设置监护人的工作项目还必须明确现场工作监护人。第十一条发、承包方的安全责任:(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1、在开工前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及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开工前项目责任部门必需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与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勘察,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包方的工作内容、作业区域,要求承包方作好危险点分析、制订“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与资料。3、承包工作凡涉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使用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方担任。4、承包方的工作负责人必需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能承担安规规定的安全责任,经项目责任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承包方工作负责人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5、承包方负责人开工前将工作负责人名单及其允许工作的范围报项目负责部门。6、若承包方不具备工作负责人资格,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发包方协作部门负责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到位尽责,督促落实工作票及“三措”,对许可的正确性、现场安全施工负责。7、安全监察部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予以监察。(二)承包方的安全责任:1、承包单位的负责人是工程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2、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三措”内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现场个人的施工安全负责。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3、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施“三措”,报项目责任部门,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4、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地方,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且不超过检验周期。6、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8、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第十二条对承包方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监察部须对承包方的负责人、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主要为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工程有关的工作负责人须具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技能。第十三条向承包方交待的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均应列入施工现场“三措”或工作票中。凡项目部门临时(包括按规定可不制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向承包方提示的安全事项,应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并取得承包方的确认。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一)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应落实安全协议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二)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包括电气、热机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应得到现场值班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开工。(三)项目责任部门所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经常检查监督施工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其工作。(四)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做到遵章守纪,文明施工,自觉接受安全监察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门。(五)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发生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行为,安全监察部有权按本企业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整顿、限期清退。第十五条为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外包工程预交安全保证金办法,并规定: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者交2000元,工程承包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者交5000元,留作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监察部代收。凡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章违规行为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扣除一部分乃至全部安全保证金;若造成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损坏等后果者,则加重处罚,并在工程结算时结清。若施工中没有发生不安全现象,则预交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结算时如数退还给承包单位。第十六条外包工程结束,经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承包费用。第十七条安全责任的划分:(一)凡是外单位承包我公司电力生产有关工程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已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查、入厂安全教育,并且在开工前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隔离电源、汽源、水源及可燃气体等);对施工难度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凡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三措”,并经审查合格监督实施,按规定应设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设了监护人,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有详细的记录、纪要等,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时,不定为本企业(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二)按规定必须设有监护人的工程项目,若因监护人工作不到位,外包人员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施工而酿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则应追究监护部门或监护人的责任。第三章记录与报告第十八条报告与记录格式及填写要求(一)计划营销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过程的有关资料档案,并应明确审查流程和有关责任人。(二)安全监察部应建立能反映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情况的资料,包括教育的时间、内容、接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并签名。(三)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现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作好记录。(四)项目责任部门应有完整记录、资料来反映对承包方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经审核会签的“三措”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项目责任部门与承包方。(五)安全监察部建立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档案。第十九条保存期限所有记录资料一律在工程结束后保存一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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