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厂内遭遇车祸获工伤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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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内遭遇车祸获工伤赔偿案情2008年4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砖厂员工陈某在厂内为一辆外来运砖车装车时,司机刘某不知陈某在车后,倒车时将陈某压伤。陈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砖厂负责人给陈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认为陈某的伤是由外来司机刘某造成,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工伤赔偿。无奈之下,陈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作出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砖厂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计46895.80元。砖厂负责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判决砖厂一次性向陈某支付各项费用计21041.80元。(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断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是被外来车辆撞伤,司机刘某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陈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因此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陈某可选择侵权赔偿或工伤赔偿。对陈某已选择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单位先行赔付后,可向司机刘某追偿。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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