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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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第三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设备管理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大力推广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化故障诊断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为实现各类指标的管理和考核,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第七条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修理费。第八条管好设备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九条组织机构(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均应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第十条职责范围(一)专业公司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计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投用方案。(10)负责设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工作,组织安排好公用系统的安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调拨、更新等各项工作。(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伍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第十二条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四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要对设备进行A、B、C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第十三条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各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一)主要装置开工率;(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三)设备故障率;(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五)静密封点泄漏率;(六)设备新度系数;(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第十四条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第十六条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七条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性、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第十八条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第二十条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第二十一条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小于30万元的;(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大于3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档案。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五条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各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测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第二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一)职责:(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防腐、调整、紧固),主动消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二)权利(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3)对违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第二十九条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一)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第五章设备检修第三十条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任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第三十一条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第三十二条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三十四条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十五条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三)装置停工应做好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六)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第三十六条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第三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四)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八)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十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十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十四)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十五)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第四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四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实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防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器内防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防腐层完整无损。(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计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4)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5)管道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7)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9)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第四十四条工业管道的管理(一)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35011997),其内容有不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二)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的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三)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防腐、抗压、防腐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工作。(四)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管工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管道检查后机动部门要根据报告做出评定。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第七章润滑管理第四十七条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第四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第四十九条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化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上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第五十条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五)搞好本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要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第五十一条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第五十二条检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告单。第五十三条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第八章防腐蚀管理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计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分、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入设备腐蚀档案中。第五十六条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第五十七条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第五十八条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第五十九条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六十条防腐蚀设备的施工、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章动力管理第六十一条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动力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衡,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第六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单位的动力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扩大。第六十三条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好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果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电力系统。(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因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系统重新核算。(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挪做别用。(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第六十五条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第六十六条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量准确,灵敏好用。第六十七条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六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第六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规划。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第七十条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分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第七十一条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七十二条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第七十三条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第七十四条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七十五条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第七十六条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第七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第七十八条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第十一章备品配件管理第七十九条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第八十条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配件。第八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则,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第八十二条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一)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二)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三)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四)备品配件账目及卡片。第八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第八十四条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第八十五条计划管理及加工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第八十六条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成套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要立足于国内加工制造,为此,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备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以加速进口备件的国产化。第八十七条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第八十八条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第八十九条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第九十条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九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第九十二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第九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第九十四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第九十六条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九十七条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九十八条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第九十九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第一百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一百零一条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一百零二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第一百零三条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第一百零四条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第一百零五条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第一百零六条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第一百零七条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第一百零八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第一百零九条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第一百一十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1)设备总说明;(2)附属设备明细表;(3)润滑说明表;(4)安装试车记录;(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6)设备事故记录;(7)重大缺陷记录;(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9)设备检修记录;(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12)设备腐蚀记录。(二)设备台账。(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一、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九)静密封点台账。(十)设备防腐档案。(十一)设备润滑手册。(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十五)水质报表。(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第一百一十二条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入设备档案。第一百一十三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第一百一十四条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第一百一十六条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第一百一十七条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第一百一十八条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一百一十九条加强设备技术情报工作,逐步建立石油化工企业的技术情报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第一百二十条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防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对取得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工艺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第一百二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第一百二十五条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之一。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第一百二十七条各企业应按附录七所列各种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附录三石油化工设备分类目录附录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附录五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静密封管理办法附录六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发文日期:2002年2月19日)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1全部设备:系指生产、动力供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土木防腐、机修、电气、探伤检验等在用、备用和停用设备(不包括库存、生活、医疗、分析仪表及工具等)。2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设备,主要设备的划分参照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结合企业工艺装备特点进行划分。3一般运转设备按机组计算。与主机配套的功率小于100kW的电动机、汽轮机以及其它辅机均与主机一起按一台机组计算、功率100kW以上的电动机、汽轮机单独计算。4动力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功率大于100kW的电动机、轮机等单独统计。5新建、技措项目完工并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列入统计范围。6设备拆迁、外调、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及时销账,不列入统计范围内。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炼油厂主要设备1.加热炉41000mJ/h(1000万大卡/时及以上)2.分馏塔(3200mm及以上)3.反应器(塔)4.焦碳塔(5400mm及以上)5.真空过滤机(50m2及以上)6.加氢高压容器7.烟气透平化工厂主要设备一、化肥厂(一)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1.转化炉2.废热锅炉3.变换炉4.甲烷转化炉5.二氧化碳吸收塔6.氨合成塔7.尿素合成塔8.高压甲胺冷凝器9.高压汽提塔10.高压洗涤器(二)中型合成氨装置1.甲烷转化炉2.煤(油)气发生炉3.变换炉4.水洗塔(脱碳塔)5.铜洗塔6.氨(甲醇)合成塔7.循环机8.氧化炉9.硝酸吸收塔10.高压釜11.三柱泵注:尿素设备同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二、氯碱装置1.电解槽(16型以上)2.离心机(l200mm及以上)3.蒸发器(200m2及以上)三、聚氯乙烯装置1.转化器2.聚合釜四、合成橡胶装置1.接炉2.脱氢炉3.烃化器4.接枝釜5.精馏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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