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与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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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9/2/24,1,保险的定义2: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2019/2/24,2,保险人(insurer),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2019/2/24,3,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一)分散风险职能 保险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担。 风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得到分散(二)经济补偿职能 用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少数成员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分散风险是经济补偿的前提和手段,补偿损失是分散风险的目的。,2019/2/24,4,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的中国保监会虽然只有13年会龄,却成长在一个“少年追风”的时代。中国保险业在这十三年的发展速度空前绝后,从保险业总资产不足万亿到现在总资产突破5万亿。 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在中国的“效应”和三大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还远远没有发挥。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在金融业的地位和角色不可替代。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中国香港维多利亚港湾,具有标志性的建筑和最大的广告牌都来自保险业,保险公司代表着雄厚资本实力、持久的客户关系、稳健的金融帝国、强大的运营能力。- FTCHINESE.COM(金融时报中文版),2019/2/24,5,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一)融资职能 保险机构将通过收取保险费聚集起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保险资金运用要以保证保险赔偿为前提,必须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分散性等原则。(二)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2019/2/24,6,第五节 保险的作用,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6.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2019/2/24,7,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 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保险极大的减少了经济主体的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3.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4. 增加可投资资金,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 5. 减少人们对未来的顾虑 6. 推动贸易和商务的发展 7. 增加外汇收入 8.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2019/2/24,8,第四章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2019/2/24,9,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选择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原因是: 1.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3. 保险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射幸性,2019/2/24,10,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2019/2/24,11,1. 投保人的告知 国际上有两种立法形式,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 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告知。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显著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2019/2/24,12,2. 保险人的告知: 有两种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采用明确说明形式,2019/2/24,13,我国的询问告知主义: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019/2/24,1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失权制度:缔约时知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9/2/24,15,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之辩 潮流是什么? 无限告知之成文法源: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1):“在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道各种重要情况(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采无限告知主义立法例,该法第222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我国新保险法:采询问告知主义立法潮流告知主义之缓和 日本新保险法:由自动申告主义到回答提问(答疑)主义,2019/2/24,16,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9/2/24,17,(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1.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以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2019/2/24,18,2.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证的重要形式。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主要用于海上保险业务中。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海上默示保证有三项: 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2019/2/24,19,(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Waiver)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Estopple)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 弃权与禁止反言在实践中主要是约束保险人 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的抗辩权或解除权。,2019/2/24,20,保险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情况: 投保人违背按期缴纳保费或其他约定义务时,仍收受补缴的保费 明知有拒赔的抗辩权,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的 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露和不实之处,仍无条件接受的 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通知,保险人仍接受的 保险人自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即视为弃权。 人寿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时限为两年,超过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2019/2/24,21,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2019/2/24,22,一般地,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规定如下: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给付义务,不退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但可退费 申报年龄不实,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费。致使少付保费的,致使多付保费的, 。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解除权,不退还保费 伪造、变造证据的,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2/24,23,(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证事项均为重要事项,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2019/2/24,24,Case 1: 被保险人陈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受益人为其子李某。该合同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12日。2004年3月2日,被保险人陈某溺水身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查到陈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和子宫切除手术史的病例材料,而陈某在投保单上的疾病告知栏中是否患有高血压及手术史的书面询问中均填写“否”。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能如实告知曾患高血压病和手术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申请。受益人李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2/24,25,Case 2: 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向朋友黄某推销保险,黄某告知王某自己在1995年因患心脏病在医院做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王某表示可以投保,因此,黄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保额20万,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所有选项均填写为“否”。保险合同订立后,黄某连续三年缴纳保险费,2003年被保险人黄某因心脏病病故。某保险公司在核赔中认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拒绝赔偿身故保险金的决定。受益人不服某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2/24,26,Case 3: 在汽车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投保申请的陈述中说,他在前三年中没有发生过车祸,而实际上发生过两起严重的车祸。后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019/2/24,27,Case 4: 一珠宝商(jeweler)为他的存货购买了保险。在投保单中,他保证当商店关门后,将所有存货都放入保险柜或金库中,但某日商店关门后,盗贼进入店中,将未放在保险柜中的价值¥75,000的珠宝盗走,保险柜中的珠宝没有被偷走。 若投保人加保了盗窃险,保险人应否赔偿?,2019/2/24,28,Case 5: 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承保一个企业的团体人身险时,该企业为代理人提供了一个全体职员的名单,名单上注明某甲患肝癌已病休两个月,代理人没有看到,就承保了全体职员。几个月后,甲因肝癌而死亡,保险人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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