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应算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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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应算工伤原告天地公司因与被告某县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认为尚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尚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地公司诉称:尚某系该公司临时工,从事停车场管理,月工资700元。去年10月21日清晨,尚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重伤。尚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而事实上尚某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只是公司的临时工,没有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故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提交其制作的从尚某住处到天地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一份,用以证明尚某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县劳动局辩称:尚某系临时工,但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尚某上班途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并展开调查。经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尚某上班途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0年1月20日认定尚某为工伤。请求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并提供系列证据予以佐证。第三人尚某述称:同意县劳动局的辩称意见。经庭审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0月9日发布的劳办发(1996)215号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载明: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尚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称的尚某只是临时工,没有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县劳动局认定尚某受伤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了县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法官说法:审理该案关键在于抓住两点,一是参照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故此天地公司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求,人民法院理应不予支持。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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