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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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第四章检查与考核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表1考核内容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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