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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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第四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3特殊用火: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领导、厂有关部门、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第五条一级、二级、特殊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张用火票只允许一处用火。第六条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1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由用火所在车间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2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对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3车间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认为无误后签字。4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5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厂安全部门(或用火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领导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厂领导批准生效,实行地区公司、车间两级管理的单位,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所有与用火作业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6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7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等级相应提高一等,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第七条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1用火须由二人担任监护。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的人员做监护人。2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车间人员指导下落实。一般情况下,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工作,在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第八条监护人、用火人的职责。1监护人的职责:(1)应持用火票第二联,对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用火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2用火人的职责:应持用火票第3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第九条用火的综合技术措施:1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一遍,确认完备,方可用火。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及石棉板代替。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5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分析部门负责。现场采样时,车间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6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以“用火作业票”代替。7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应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10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11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12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13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第十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并由区域管辖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填写“进车票”,厂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第十一条一级、特级作业票存根由厂安全部门保存,二级作业票存根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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