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507458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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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协议甲 方 : 乙 方 : 甲 方 因 工 作 需 要 , 与 乙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公 正 公 平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签订 本 协 议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一 、 协 议 期 限本 协 议 自 二 零 一 四 年 月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月 日 止 。二 、 甲 方 需 要 接 受 派 遣 人 员 的 岗 位 、 人 数 详 见 下 表 :岗 位 人数 性别 年龄 学 历 用工要求保安 1 男 58 岁以下 初中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三 、 工 作 时 间 :派 遣 人 员 在 甲 方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四 、 工 作 内 容 :1、 值 守 大 门 , 指 挥 、 疏 导 出 入 的 人 员 及 车 辆 , 保 持 大 门 区 域 的 清 洁 卫 生 ;2、 查 验 来 访 人 员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 问 清 事 由 , 做 好 登 记 , 通 知 受 访 者 接 访 ,未 经 受 访 者 允 许 不 准 放 入 , 严 禁 推 销 、 拾 荒 、 商 贩 等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服 务 区 域 ;3、 检 查 、 登 记 出 入 服 务 区 域 的 车 辆 及 装 运 的 物 品 ,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 禁 止 外来 、 私 人 车 辆 进 入 服 务 区 域 , 防 止 甲 方 财 物 流 失 及 违 禁 物 品 流 入 ;.合同范本4、 按 时 巡 逻 、 检 查 、 警 戒 , 做 好 防 火 、 防 盗 工 作 ,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治 安 灾害 事 故 和 刑 事 案 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并 做 好 值 班 记 录 ;5、 做 好 看 护 目 标 的 安 全 防 范 ,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 维 护 服 务 区 域 的 安 全 与 秩 序 。五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保 护甲 方 保 证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标 准 ,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 。 甲 乙 双 方共 同 负 责 教 育 派 遣 人 员 遵 守 国 家 和 甲 方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规 程 。甲 方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保 障 派 遣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 派 遣 人 员 有权 拒 绝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作 业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并 不 视 为 违 反 本 协 议 。 派 遣 人员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行 为 , 有 权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和 控 告 。派 遣 人 员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 甲 乙 双 方 均 负 有 及 时 救 治 的 义 务 , 所 需 要的 医 药 费 由 乙 方 垫 付 。 乙 方 应 按 规 定 为 派 遣 人 员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保 障 派 遣 人 员 依 法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及 相 关 待 遇 。六 、 本 协 议 的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1、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用 工 要 求 , 负 责 推 荐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务 人 员 供 甲 方 择 优 使 用 。2、 乙 方 应 与 派 遣 人 员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并 将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和 复印 件 交 甲 方 审 查 。 审 查 完 毕 , 复 印 件 由 乙 方 加 盖 印 章 后 由 甲 方 保 存 。3、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负 责 教 育 派 遣 人 员 按 照 本 协 议 和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三 方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协 议 工 作 内 容 无 关 的 事 情 。4、 甲 方 未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承 担 对 派 遣 人 员 的 义 务 , 致 使 派 遣 人 员 单 方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与 派 遣 人 员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事 宜 ,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依法 支 付 给 派 遣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费 用 。.合同范本5、 派 遣 人 员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及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甲 方 有 权 退 回 乙 方 , 由 乙 方 按 规 定 处 理 。6、 派 遣 人 员 因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甲 方 需 退 回 的 , 由 乙 方 妥 善 处 理 , 甲 方 不 支付 除 工 资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 1) 派 遣 人 员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不 能 上 岗 工 作 的 ;( 2) 派 遣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不 服 从 甲 方 安 排 的 ( 不 包 括 违 章 指 挥 ) ;( 4)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甲 方 生 产 和 管 理 的 情 形 。7、 本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甲 方 需 要 裁 减 部 分派 遣 人 员 的 , 甲 方 提 前 30 天 通 知 乙 方 , 将 派 遣 人 员 退 回 乙 方 , 由 乙 方 处 理 。8、 派 遣 人 员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 三 ) 、 ( 四 ) 情 形 之 一 的 , 派 遣期 间 , 甲 方 需 要 退 回 乙 方 的 , 乙 方 应 另 行 派 遣 人 员 接 替 被 退 回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作 ,并 负 责 被 退 回 派 遣 人 员 离 开 甲 方 工 作 岗 位 期 间 的 相 关 待 遇 。9、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本 协 议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补 充 和 变 更 。10、 派 遣 人 员 发 生 变 化 或 派 遣 人 员 登 记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 应 及 时 变 更 嘉 和人 力 资 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派 遣 人 员 花 名 册 中 的 相 应 登 记 信 息 , 并 经 双 方 确 认 。11、 本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且 未 就 协 议 变 更 达 成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12、 乙 方 严 重 侵 害 派 遣 人 员 的 权 利 , 或 不 依 本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甲 方 有权 解 除 本 协 议 。13、 本 协 议 期 限 届 满 , 自 行 终 止 。七 、 本 协 议 履 行 中 相 关 问 题 的 处 理1、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甲 乙 双 方 或 一 方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合同范本负 责 人 、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履 行 , 若 甲 乙 双 方 或 一 方 发 生 合 并 或 分立 等 情 况 , 本 协 议 继 续 有 效 , 由 承 继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2、 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 应 当 在 妥 善 处 理 好 派 遣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双 方 或 一 方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或 协 议 约 定 解 除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 给 派 遣 人 员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按 各 自 的 过 错 承 担 相 应 在 责 任 。3、 甲 方 要 求 派 遣 人 员 看 护 的 物 品 , 应 当 向 派 遣 人 员 当 面 点 清 , 并 办 理 书 面移 交 手 续 。 因 派 遣 人 员 的 原 因 , 致 使 看 护 物 品 被 盗 , 经 公 安 机 关 确 认 , 甲 方 有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责 任 , 并 由 乙 方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 乙 方 赔 偿 范 围 仅 限 于 甲 方 要 求看 护 的 物 品 , 不 包 括 现 金 、 贵 重 物 品 和 私 人 物 品 等 。 赔 偿 金 额 以 同 类 财 产 的 重置 价 格 为 基 础 、 按 会 计 制 度 适 用 年 限 折 旧 后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4、 因 甲 方 人 员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物 损 失 ,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5、 甲 方 安 排 派 遣 人 员 从 事 本 协 议 工 作 内 容 以 外 的 其 他 工 作 , 造 成 的 人 身 伤害 和 财 物 损 失 , 由 甲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6、 本 协 议 履 行 、 解 除 和 终 止 过 程 中 , 甲 方 享 有 和 承 担 用 工 单 位 的 权 利 义 务 ,乙 方 享 有 和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的 权 利 义 务 。八 、 劳 务 费 用 结 算1、 劳 务 费 用 由 派 遣 人 员 工 资 费 用 、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等 构 成 。2、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派 遣 人 员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1350 元 。 派 遣 人员 实 际 所 得 工 资 与 甲 方 对 其 所 作 的 工 作 考 核 挂 钩 。 派 遣 人 员 工 资 发 放 日 为 每 月15 日 , 工 资 发 放 形 式 由 乙 方 委 托 银 行 发 放 。3、 派 遣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和 派 遣 人 员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各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其 中 派 遣 人 员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乙 方 代 扣 代 缴 。4、 甲 方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负 责 保 障 派 遣 人 员 享 有 带 薪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婚 丧.合同范本假 、 产 假 、 护 理 假 等 法 定 休 息 休 假 外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 休 假 期 间 , 乙 方 应 另 外派 遣 人 员 顶 替 工 作 , 休 假 派 遣 人 员 的 假 期 待 遇 由 乙 方 负 责 。5、 乙 方 按 照 派 遣 人 员 总 数 每 人 每 月 1550 元 的 标 准 收 取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每 月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合 计 9300 元 。6、 甲 方 每 月 26 日 前 从 银 行 足 额 划 付 到 乙 方 账 户 , 并 提 供 各 项 费 用 结 算 清单 。 甲 方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劳 务 费 及 相 关 费 用 , 乙 方 必 须 开 具 正 式 劳 务 费 发 票 。( 乙 方 开 户 行 : 建 行 嘉 峪 关 市 迎 宾 西 路 支 行 账 号 : 62001600108059331697)7、 甲 乙 双 方 不 得 克 扣 派 遣 人 员 工 资 , 不 得 非 法 向 派 遣 人 员 收 取 费 用 。九 、 附 则1.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 规 没有 规 定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若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发 生 争 议 , 应 当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的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或 法 院 提 起 仲 裁 或 诉 讼 。若 因 派 遣 人 员 问 题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积 极 协 调 解 决 , 并 依 法 承担 责 任 。2.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注 册 经 营 地 : 注 册 经 营 地 : 市 兰 新 西 路 22-6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789622762-2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王 宾13893796330.合同范本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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