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股权协议书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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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股权协议书4篇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以下是xx协议书栏目为您准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XX。【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XX】转让方:_(甲方)住所:受让方:_(乙方)住所: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年_月_日在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持有_有限公司_%的股权共_万元出资额,以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第二条 保证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3、乙方承认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 费用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经各方签后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 :_ 乙方(签名) :_【知识拓展:股权转让协议“八大陷阱”】一、签订合同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四、明晰股权结构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1.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2.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协议书本合同的双方为:1.委托人:_法人代表:_身份证号码: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2.受托人: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地址:_联系电话:_为投资于北京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第四条 受托人确认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第五条委托人确认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六条受益人确认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名称:_法人代表:_身份证号码: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第七条信托财产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元(大写:人民币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_帐号:_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7.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1)受托人报酬;(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4)信息披露费用;(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8)信托发行费用。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信托资金 _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4.费用计提(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第九条信托存续期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信托计划。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第十一条 信托收益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 _信托计划资金 )100%信托收益率 总信托收益 _信托计划资金 100。2.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第十二条 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2)根据本合同及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_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3)信托被解除;(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4.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第二十条 通知的送达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1.合同组成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2.工作日顺延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_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_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委托人:_法定代表人:_授权代表人:_地址:_联系电话: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授权代表人:_地址:_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条行权价格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附则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内容如与*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 注册地址: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 注册地址:_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年_月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a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 b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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