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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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合同编号: 目 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声明与承诺 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4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六、基金的备案 5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6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1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4十、基金的投资 15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6十二、基金的财产 17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7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十五、越权交易 22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7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 ).30十九、报告义务 31二十、风险揭示 32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34二十二、清算程序 35二十三、违约责任 37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38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39二十六、其他事项 391一、 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 )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25、本基金、基金:指 私募投资基金。6、投资说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3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委托财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委托基金托管人及其辖属支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基金托管人辖属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二)基金的类别: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五)基金的存续期限:年。(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XX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 XX 亿元人民币。4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51、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电话: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6(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 150 号授权代表人:张松财联系人:沈菲7联系电话:057187336184传真:057187808186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份额的登记8(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9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X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八)风险收益特征高风险、高收益(九)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二、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2、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10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 )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 ) 。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11(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 2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12(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八)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九)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13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十五、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14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管理人指定投资监督事项的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如需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十九、报告义务(一)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次日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1)净值报告基金管理人每(日/周/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交易日/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2)临时报告1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投资经理发生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1)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合同 、 投资说明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邮寄服务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传真或电子邮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16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十、风险揭示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二)管理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17他投资品种。(三)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基金,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四)信用风险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五)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如有)(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七)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八)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1、投资经理的变更。182、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二)基金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 2/3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合同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三)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基金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十三、违约责任(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19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托管人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等。4、不可抗力。(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1、违约赎回的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违约赎回。2、违约赎回的处理。(1)违约赎回的方式、金额限制、费用等。参照本合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条款的约定。(2)违约赎回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需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赎回申请文件,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违约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 15:00 前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当日受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工作日 15:00 后及非工作日提交赎回申请文件的,注册登记机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文件。(3)违约赎回的价格。违约赎回份额净值为违约赎回当日计算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4)违约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违约赎回的,应支付赎回金额(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 %作为违约赎回费用,违约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并按其解释。20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杭州金融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二)本合同自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合同有效期 年。但至本合同终止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至各方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十六、其他事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伍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执壹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基金托管人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2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请填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联系人:(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名称:22(本页无正文,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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