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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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担保人(全称):1. 2.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订立此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及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 借款,借款用于 。第二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期 限 为 个 月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四条 借款交付方式及还款计划:1、甲方将借款 元通过转帐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银行: 。户名: 。帐号: 。2、乙方将还款 元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存入甲方账户:银行: 。户名: 。帐号: 。3.乙方应按以下计划表按时还款: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年 月 日 大写 小写1(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本合同的用款及还款计划,不构成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变更,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等。第五条 乙方未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借款:1.借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已签订担保合同并按担保合同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担保合法有效。2.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主体信息、信用信息、财务状况等相关真实材料。3.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本借款交付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甲方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乙方未满足以上借款交付条件,甲方因此暂停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不构成甲方的履约瑕疵。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日内,仍不能满足以上借款交付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计息借款月利率为 %(不足月按月计息)。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2.配合甲方对借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 实 、完整、准确的。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4、乙方已婚的,本合同借款事项、用途,乙方应告知配偶并取得其书面同意。5.乙方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6.乙方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 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 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调查费等费用。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2.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权了解并检查乙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24.乙方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甲方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宣布提前收回借款。5.乙方分期还款的,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可将合同视为提前到期,甲方提前收回借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6.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就乙方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第九条 借款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按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担保物被第三方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人和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1.抵押担保(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物清单)。(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包括诉讼费 、律 师费、交通调查费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 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 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 支付所有保费,履行 维持保 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担保物毁损后获得的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 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 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3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8)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的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者另行提供甲方 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 毁损或价 值减少,抵押人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 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0)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公证、估价、登 记、 过户、保管、提存、 诉讼费用等,甲方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收。(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甲方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 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1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13)其它约定事项: 2.质押担保(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包括诉讼费、律 师费、交通调查费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 权、附着物及孳息等。(4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5)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 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出质人应当将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 支付所有保费,履行 维持保 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 人承担。4担保物毁损后获得的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6)质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经甲方书面同意,出质人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8)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经甲方认可的担保或其它补救措施。质 物发生毁损、 灭失所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债权,或向出 质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9)因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所发生的包括管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甲方有权从其处分 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中直接扣收。(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与出 质人协 商,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债务。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1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 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乙方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12)其它约定: 3.保证担保(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包括诉讼费 、律 师费、交通调查费 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3)乙方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天内无条件的直接向甲方支付款项以清偿乙方所欠的债务。(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的事 项,甲方提前收回借款的,保 证期间为自甲方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借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 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 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5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采取措施,按甲方的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 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4.信用方式第十条 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担保人违约行为甲方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视为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向甲方 偿还全部本息,担保人仍为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总金额的日 %计付。4.除甲方同意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 金按未提取借款总金额的日 %计付。5.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有权对乙方违约使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按借款总余额的日 %计付。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除按原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逾期的罚息,罚息按借款 总余额的日 %计付。7.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甲方有 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 ,宣布乙方与甲方 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1)乙方未按本合同 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乙方分期还 本付息的,连续两期(含两期)且每期逾期 10 天(含)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乙方被有关部门确认失踪、被宣告失踪、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甲方向乙方邮寄的信件无人签收、被拒收或签收后在 7 天内得不到乙方本人书面答复的。(4)担保人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5)乙方、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8.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1)担保人 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2)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3)其他违反本合同 约定或影响甲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9.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10.因乙方、担保人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及担保人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611.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同时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 销的、持 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2.本合同所称“ 到期或届满 ”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 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 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 ,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 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各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 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 间,本 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五条 附则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 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7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 份、甲方 份,担保人 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 应乙方、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律师 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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