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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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说明时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前言,目 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改完善的意义,宪法修改完善的意义,全会认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宪法的发展历程,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宪法的修改完善,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十九大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原则及要求,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宪法修改必须贯彻六大原则原则,六大原则,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草案)内容解读,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二是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四是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五是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六是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对外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我看有不少国外的朋友们,中国在这次修宪中明确地讲到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八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九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十是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十一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了这方面的制度,也就是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修正案中还比较多,首先增加了一节,同时在另外十个条款的11处作了相应的修改。,“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宪法序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写,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十自然段,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修改为,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序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第十一自然段,修改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宪法序言,“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第十二自然段中,增加,“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修改为,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修改为,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第六十二条,作为第七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增加一项,作为第三款,增加一款,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相应改为,宪法第六十三条,作为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增加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相应改为,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宪法第六十七条,“(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增加一项,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相应改为,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修改为,宪法第八十九条,“(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修改为,“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修改为,第八项,宪法第一百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作为第二款,增加一款,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宪法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三节,增加一节,“国家机构”中,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五条,内 容 如 下,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维护宪法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捍卫宪法尊严,三个 “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对全国人民的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全面依法治国,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推进公正司法,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 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真正要解决的,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真命题。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6.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的,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 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 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全会号召,结语,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本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全会号召,学习完毕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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