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事业革新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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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事业革新工作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十一五”以来,我市各地、各部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推动“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平安”工作任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安,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主要目标。到XX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建设等内容,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督查考评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事项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五)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分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加强监管。规划、住建、安监、质监、文广、工商、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农业、林业、铁路、民航、旅游、体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进行严格把关,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函告、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予以处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住建、商务、文广、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房、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巩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XX年上半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努力推动非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全面强化火灾预防工作(七)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工商、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相关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整治因未批先建、违章搭建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八)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住建部门要牵头制定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九)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庄、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辖区内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主导产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出台区域性、行业性隐患整治标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确定一批排查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签订责任书,解决一批区域性火灾隐患问题;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在基层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要建立完善市、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依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进一步规范各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运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十)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定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办法,落实挂牌标准和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等工作要求;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由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整改等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市、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十一)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XXXX),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人员密集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要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政府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场所要定期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力社保、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要依托学校、博物馆、社区教育馆(室)等设施,充分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全市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逃生路线、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十二)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基础,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探索构建预防火灾事故的长效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与单位信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础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可作为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障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全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十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改造公共消防设施。要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情况,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十四)加强农村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推进农村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农村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地区,要按要求铺设供水管网,并设置室外消火栓;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地区,要设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口;对无市政供水且不符合建设乡镇水厂的地区,要按要求建设供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要积极探索农村消防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工作,出台农村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把农村消防水源、道路建设纳入村镇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改造,推动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十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XX年底,各县(市、区)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其中柯城区石梁镇,衢江区廿里镇,江山市上余镇,常山县球川镇,开化县池淮镇、马金镇和龙游县开发区完成新建专职队建设任务;柯城区航埠镇、龙游县湖镇镇、溪口镇,江山市贺村镇、峡口镇、长台镇、廿八都镇,常山辉埠镇,开化华埠镇等已建专职消防队的建制镇,要按标准完成营房、装备、人员等升级改造任务;XX年XX年,各县(市、区)其他建制镇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作为全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试点县,要立足实际、积极协调、敢于创新,加快建设改造步伐,为全市树立样板。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因公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报。(十六)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继续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企业、高校消防科研合力。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充分运用减灾防损市场化调节机制,利用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市场化转移风险,商业化解决责任赔偿问题。采用物联网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提高火灾事故科学防范和科学救援能力。在合用场所、家庭旅馆、出租房屋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消防工作。要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十八)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按规范的标准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十九)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二十)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火灾扑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二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检查督促和考核力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居(村)委会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二十二)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考评体系,健全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的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二十三)建立实施消防安全问责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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