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笔录制作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4795370 上传时间:2020-01-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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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笔录制作工作意见作好查办违法案件的询问笔录是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功。笔录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3个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办理案件应当制作笔录。常用的笔录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阅卷笔录、研究笔录等。现就这些笔录的制作提出几点要求:一、客观性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应当在各种执法活动的当时、当场,以文字形式加以定格。比如笔录反映说话人的语气和声调,就必须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是肯定,是否定,是惊愕,常常要通过标点符号表示出来。二、合法性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具体实施。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1、制作主体及笔录对象的合法性笔录制作的主体是法定的,即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主管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确定制作该文书的人员。如果该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那么涉及该案的侦查、预审阶段的笔录就必须由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人员制作。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除了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外,笔录的对象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如:调查笔录的对象可以是该案的证人,也可以是了解该案案情的知情人;讯问笔录的对象就只能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2、内容的合法性笔录记录的内容是法定的,那就是必须记载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即记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涉案人员说明的情况及理由、他们的法律行为和相关的活动。例如,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这里明确规定了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和讯问程序。3、记录手续的合法性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须在当事进行,而且要符合规定的手续要求。在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要制作笔录,它在办案过程中,占有十分突出与重要的位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笔录的法律监督凭证和工具作用。作为贪污贿赂案件唯一的侦查机关,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方面是举报线索多,人们群众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反映强烈,另一方面是在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瓶颈”,尤其突出的是“询问难”。在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一对一”案件中,要求“供证完全一致”,即证人证言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吻合,对孤证一般不予认定,对询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二、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1.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2.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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