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监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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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监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区步伐,促进全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二、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求,致力于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三、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各街道、社区(村)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准备来我区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包括新建、租赁、联合办学等)的办学主体进行沟通合作,并须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四、经区政府同意来我区举办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依法进行审批。五、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或未经同意私自来我区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现象的发生。对未经区政府同意,私自与外来办学主体签定联合办学、出让土地和租赁房屋等协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凡街道所辖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出现此类问题,同时追究街道的责任。六、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区发展大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对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办的民办学校,区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过程指导和日常检查,规范其办学行为,并严格落实六项制度:1、收费及财务监督检查制度;2、招生及广告法定备案制度;3、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督导制度;4、教育教学和师资培训指导制度;5、依法维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制度;6、年度工作检查和财务审计制度。对获准来我区举办高等教育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要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与管理。各有关学校要自觉服从并接受管理,按照区与驻高校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双向共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七、本意见同时适应于外来国办学历教育学校。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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