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消防水源地建造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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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消防水源地建造工作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城市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市消防水源包括市政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平台,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更是城市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灭火救援工作不可或缺的专用设施,对于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消防水源配置不足或损坏将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二、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市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及新整治河道(湖泊)取水平台按相关规范增配到位,后续维护管理到位。三、城市河道(湖泊)环境治理工程应当事先征询公安消防部门意见,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消防取水平台。四、所有新、改建城市道路和道路整治出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室外消火栓设计有关规范要求,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强化市政消火栓配套相关内容审查,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五、城市道路建设、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发现未按标准建设到位的限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竣工验收。六、现状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达标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XX年青奥会前配建补齐到位。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城管部门制定增补计划,城建部门要按照增补计划列入XXXX年年度城市建设任务并牵头落实,其他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到位。市政府适时组织检查验收。七、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城管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八、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确保出水率达到100%;负责编制市政消火栓名册,提供市政消火栓分布图,及时更新巡检、新增、移位、拆除、维修、保养等信息;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消防部门。九、新建供水管网时同步设置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管网建设经费中列支,增设消火栓及新建消防取水平台所需建设经费纳入城建项目或单列计划。消火栓和消防取水平台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计划。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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