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口及计生工作安排资料各镇乡、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我县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文件精神,实行层层把关。各镇乡、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集体、个人)及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妇联执委、工商联执委等都必须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对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因未经人口计生局“一票否决”把关审核,上报市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荣誉称号,造成全县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扣分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二、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的违法生育行为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违法超生的对象,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党代表的,撤销党代表资格;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该企业享受县里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一律参照最高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企业家违法生育的,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城镇居民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生育情况要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三、深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开、资源整合”和“体现导向、实现双赢”的要求,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县计生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每年召开1-2次专门会议,帮助解决1-2件计划生育实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调研、掌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财政部门要按上级要求,逐年增加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人均经费达到省市考核要求,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新生儿户口申报关,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不作为前置条件,仅确认新生儿是否属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对无生育证明的新生儿,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将出生、死亡、迁移、流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信息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要求为孕产妇提供建卡等医疗保健服务,严格把好凭证取环、引产关。在产前检查、接生过程中,发现没有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镇乡、街道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者,要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出生证明。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审核关。对未满法定婚龄前来登记的要告知对方不得违法生育。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有未婚先孕、怀孕期间离婚等违法违规现象的,要及时向相关镇乡(街道)计生办或县人口计生局通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并开展免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公安、工商、建管、民政、卫生、人事、劳动、人口计生等部门在涉及流动人口、户籍变动、出生死亡、合法收养、结婚离婚、计生四项手术等的相关信息资料要实行共享,不得借机收费或隐瞒、保留,以切实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四、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严格落实孕情监测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切实负责,抓落实。因孕情掌握不及时、跟踪管理不力、随访探视不到位而导致孕情无故消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大职能部门的联管力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必须严格执行B超检查管理制度和引(流)产报批登记、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管理制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成立由纪检、公安、卫生、计生、药监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控制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综合治理小组,负责调查和按有关规定及时从严处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事件和相关责任人。五、全面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激励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各项规定,深入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逐步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无业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审批和集体收入分配、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制度。对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农独女户”、农村“双女儿户”、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夫妇和在村级计生联系员岗位上任职迄今已满三年,并且最近三年来本村无计划外生育的村级计生联系员,如符合参保条件,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标准及办法参加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计划生育补贴。实施计划生育救助制度。大力开展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规范执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事业深入发展。六、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违纪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各镇乡、街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办、政法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计划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立案及时、调查细致、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案卷准确、立足自征。对于社会抚养费案件要做到足额征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指导,做好案卷审理把关。对影响较大的计划外生育案件要重点关注,必要时要直接查处。县人民法院要做到及时立案,有效执行,对个别确实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暂行中止,待条件成熟应当重新启动执行。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和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计划外生育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镇乡(街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与县人口计生局结清。社会抚养费纳入国库后,省财政自动扣除后返还的,其中20%由县人口计生局统筹用于全县计划生育事业,80%返还镇乡(街道),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七、着力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优生优育,全面推进生殖健康全程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大力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切实落实“六免两补”优惠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群众自愿与国家指导相结合,深化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结合“农民健康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规范完善两年一次妇女病普查工作,开展计划生育长效措施术后普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权益。进一步加强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用品市场的管理,建立以免费发放为主体、社会营销为补充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为龙头、镇乡(街道)中心服务站为纽带、镇乡(街道)基础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八、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县级流动人口专门管理机构,明确各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县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婚育证明办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区域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明确和落实基层公安协管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有关职责,或按照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500:1的要求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探索建立由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采集源头信息,公安、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互相交换、互相补充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及时交换变更信息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资料统一使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九、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配强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各镇乡、街道要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10000:1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各镇乡、街道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技术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到定编定岗,定向使用。每个村(居、社区、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其中XX人口以上的行政村至少配备2名,按照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的要求,加强培训和考核。稳定计生机构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不得随意抽调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特别是不得随意抽调计划生育业务骨干。在调动镇乡、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时,属提拔使用的,一般按照就地提拔并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原则,做足一届;属岗位平调的,一般要以干完一届为前提,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在调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前,要征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同意,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及时补员,同时把年轻有为的干部调入人口计生办工作,确保队伍稳定。推进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要落实符合条件的在任计生办主任享受副科级待遇。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评选劳动模范的代表名额。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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