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承包合同范本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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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承包合同范本3篇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部门承包合同范本3篇! 部门承包合同范本一 发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包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路 号 怡和山庄 小区 幢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 框架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2 年(即从 XX 年 3 月 1日起至 XX 3 月 1 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约定 固定租金: 前三个月每月承包价格为400元;以后的租金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5% ;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包人按照季度支付,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季度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承包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包人对租赁物仅做 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15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重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7、 无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 15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3、 无 。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况: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无 。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部门承包合同范本二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协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使分厂与分厂之间、分厂与科室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承包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内部承包经济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三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订立承包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亏损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五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承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 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八条 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 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经济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期限。期限是对承包经济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 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包干限额标准),进行控制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公证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公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顾问室指派的法律顾问对签订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对此负责。 未经法律顾问审查、鉴证的承包合同,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经地方公证或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鉴证的内容 (1)根据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律顾问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证明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厂、车间、班组、行政首长身份资格。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授权委托证书。不具备资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承包经济合同。 (3)证明承包合同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证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5)法律顾问室收取一定的鉴证费,并负有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签订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室一份存档。 第四章 承包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失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帐,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七条 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专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由于检验部分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法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期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帐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奖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订立承包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书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文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它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条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_年_月_日起实行。 部门承包合同范本三 发包方(甲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承包方(乙方):_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 二、工程地点:_ 三、工程编号: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元,其中:人工费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年_月_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 工程负责人:_ _年_月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 工程负责人:_ _年_月_日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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