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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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姓名:XXX部 门:XX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为了加强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磐政XX72号)精神,制订本细则。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1.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征地项目包括在本县范围内,第二轮土地延包后,因城镇建设、交通道路、工业园区及工业功能区开发等经批准的国家建设耕地被征用的土地。2.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对象,是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的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包括因撤村建居等特殊原因农转非居民。特殊原因农转非居民是指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国营集体企业招工录用的(临时工除外)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1)农业户口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2)由政府集中赡养的三无对象、五保户;(3)已享受政府发放退休(职)金、养老金的;(4)退岗休养托管的;(5)享受社保补贴的。3.可参保人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户为单位核定,每征耕地0.5亩核定参保对象1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被征收,面积按该耕地共有人数平均计入共有农户。被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亩以下的农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全部参保。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5亩以下是指该户土地承包证内登记的土地面积减去承包证内登记的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后,人均耕地少于0.15亩。二、关于参保方式参保方式为缴费参保、不缴费参保和申请政府补助三种,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1.缴费参保是指个人在缴纳一定费用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含村集体)缴费标准设6000元、11000元、16000元、21000元、26000元五档。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档次。2.不缴费参保是指个人可以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仅限于符合条件且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参加。3.申请政府补助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4000元。其政府补助资金直接进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参保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以后按标准逐年抵扣。政府补助只能享受一次。三、关于参保程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原则上与征地工作同步办理。申请缴费参保和政府补助的人员应在征地补偿费支付后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不享受政府补助;不缴费参保手续应在年满65周岁之月起办理参保手续。1.耕地被征用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磐安县被征用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所,并通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集体讨论、公示监督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部门审核。3.参保手续原则上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指定专人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应提交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参保还应填写特殊原因农转非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审核表,并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还应递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的保障费。四、关于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1.缴费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2.基本生活保障金由月基础保障金和月个人缴费年限保障金组成。月基础保障金标准,根据个人缴费不同分为五档,分别为90元、125元、160元、195元、230元。月个人缴费年限保障金为缴费年限乘以每一缴费年限各档标准。每一缴费年限各档月标准为:一档1.5元、二档2元、三档3元、四档4元、五档5元。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自缴费之日起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年数,不足一周年部分的不予计算。3.不缴费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础保障金。其标准为每月50元。4.建立月基础保障金增长机制。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增加月基础保障金,一档5元、二档7.5元、三档10元、四档12.5元、五档15元、不缴费档2元,以后每二年增加一次。5.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险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次月的保障金后,委托银行发放。6.保障金待遇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缴费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中个人(含村集体)缴费额是尚未领完的部分。对死亡后隐瞒不报,冒领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给予行政处罚。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作异地转移,其个人缴费金额一般不得提前退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参保人或持其法宝继承人持保障手册、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社险办办理退保手续,一次性退还其个人缴费金额中未领取的部分,终止保障关系:(1)出国(境)定居的;(2)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至县外的;(3)死亡的。五、关于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衔接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回个人(集体)缴纳的保障费,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政府补助的4000元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以后按标准逐年抵扣。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保缴费个人帐户金额可以折抵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或按规定退回农村养老保险费,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六、关于保障基金的管理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基金按当年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入县财政统筹基金专户。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的3%、行政划拨土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计提,由县财政部门计提后划入县财政风险金专户。3.县财政根据参保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划入专户。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保障金,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对保障基金进行注资。七、关于工作职责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社险办具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数据库台账,审核、支付保障金。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人员发动和申报初审工作,建立本乡镇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调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劳动管理所承担。3.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资格的认定、审查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国土所负责建立辖区内乡镇、村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4.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5.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对象生存状况信息。6.新城区、工业园区、农业、交通、公安、农办、建设、规划、粮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八、其他1.计算参保年限和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个人缴费到位之日为基准日。2.被征地农民退保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3.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解释。4.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第 9 页 共 9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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