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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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哈尔滨市城市路桥项目PPP 合同(基础范本)二一五年六月目录第一节 PPP 项目合同概述 .- 1 -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 .- 2 -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 10 -第四节 前提条件 .- 13 -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 .- 14 -第六节 项目用地 .- 15 -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 .- 16 -第八节 项目的使用 .- 26 -第九节 项目养护绩效考核 .- 28 -第十节 股权变更限制 .- 29 -第十一节 付费机制 .- 29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 31 -第十三节 政府承诺 .- 32 -第十四节 保险 .- 32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 33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 34 -第十七节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 35 -第十八节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 36 -第十九节 项目移交 .- 42 -第二十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45 -第二十一节 合同附件 - 46 -第一节 PPP 项目合同概述1.1 合同主体(a)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b)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 (中标社会资本方)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甲方”) ,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 1方”)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下称“乙 2方”)按照中国法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在哈尔滨市设立项目公司名称( 下称“乙方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 1方、乙 2方简称为“乙方”。1.2 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养护绩效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1.3 风险分配(a)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养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b) 法律、政策等风险由政府承担;(c) 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乙方合理共担。1.4 法律适用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第二节 引言、定义和解释2.1 引言2.1.1 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_ 年_月_ 日在哈尔滨市签订。项目名称:哈尔滨市_项目项目地点:哈尔滨市_合同价款: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中标价为_,年养护费中标价为_,年利润率中标价为_,年折现率中标价为_。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二份,各执四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甲方: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 1 方: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 2 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2.1.2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a) 根据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29 号)文件的要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 PPP模式建设哈尔滨市城市路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并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 1 方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b)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 2 方(含联合体,如适用,以下同)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待乙 1、乙 2 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的约定在哈尔滨市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 PPP 合同(合同内容不变),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 1、乙 2 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c) 本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管理养护一体化的运作方式。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d)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2.2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 指位于哈尔滨市的_市政道路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内容含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甲方 指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乙 1方 指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 2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 PPP 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同而言,指*公司或者*公司及* 公司组建的联合体。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全部建设成本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 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 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30%) ,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建设部分服务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年度养护费 指乙方为本项目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服务费用。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年养护费的报价(未来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价) 。服务费用 乙方为建设本项目并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的管理养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养护费用及必要的合理回报。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付费金额按照本合同公式计算。合作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a) 本合同及附件;(b) 融资文件;(c)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a)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b) 划拨土地使用权;(c)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d)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e) 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管理养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12.1 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 12.3 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养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 7.2 条。使用日 指本合同第 8.1 条约定的日期。使用期 为自使用日起的十(10)年内。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 20.2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 指: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18.11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18.11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 指满足本合同第四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2.3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a)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b) “元”指人民币元;(c)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d)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e)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 、 “以下” 、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 、 “以外”不含本数;(f)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g)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h)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i)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三节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 项目的范围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3.1.1 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 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b) 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c)协调推进项目征地征拆工作;(d) 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e) 对乙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协助乙方报送相关评审材料;(f) 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g) 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h) 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i) 配合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j)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k)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养护费绩效考核系数;(l) 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3.1.2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a) 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b) 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使用权归市政府。(c)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系统动迁、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d) 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等设施) 。(e) 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f) 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 号)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哈尔滨市市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g)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承担道路桥梁、绿化、照明、交通设施、道路排水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h) 为切实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市成熟的专业养护队伍。(i) 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j) 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使用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使用期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使用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k) 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道路、绿地等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l) 由于交通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服从。对改扩建后变化的养护内容和数量部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单价,并通过调价公式计算当年养护单价,进行养护费用调整。(m) 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3.2 项目的合作期限(a) 合作期的确定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一(11)年(包含 1 年建设期) 。(b) 合作期的延长(i)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1) 不可抗力事件;(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3)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4)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 期限的结束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节和第十九节) 。第四节 前提条件4.1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a) 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b) 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c) 本合同由市政府审核同意。4.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a) 合同终止。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b) 提取保函。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第五节 项目的融资5.1 项目融资(a) 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b)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c)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5.2 资金管理(a)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使用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b)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养护等。(c) 本合同生效日后 7 日内,乙方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d)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e)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f) 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第六节 项目用地6.1 土地征拆(a) 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作为征拆主体,组织推进前期征拆摸底调查、测算征拆投资、办理征拆审批、土地灭籍及具体征拆工作。(b) 区政府与乙方签订包保协议,在资金按期到位前提下,按征拆计划实现净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净地的,相关区政府应向市政府报告说明原因,重新确定完成时限,经市政府同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建设工期。(c) 在包保协议 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征拆费汇至指定的征拆账户。乙方支付的征拆费低于实际发生额时,应按包保协议约定限期补足。(d) 征拆费计入项目建设投资。(e) 由于项目征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乙方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项目包中道路的征拆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建设期相应顺延,政府不予额外补偿。在等待进场期间,乙方所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6.2 土地使用权乙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6.3 土地使用的限制(a) 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b)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6.4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a)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b)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c)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第七节 项目的建设7.1 建设要求7.1.1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地勘、设计及审查、监理及招标等。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乙方和服务单位共同签订服务合同(在项目投资人招标前,甲方已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签订三方债务连接协议,其它各项监管权责不变。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服务单位支付费用。结算时,财政部门据实评审,计入建设投资。7.1.2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a) 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前期费、征拆费、系统动迁费、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b)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c) 系统动迁项目按甲方审定内容及施工图组织实施。(d)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i) 适用法律;(ii)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iii) 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e)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f) 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g)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h) 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7.1.3 为了细化工程建设组织执行条款,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列为本合同组成文件, “通用条款”中的技术、经济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意思表述以本合同为准。 “通用条款”中的发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甲方,承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乙方。7.2 建设期限(a)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i) 开工时间:不迟于 2015 年_月_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ii)竣工验收日: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_(_)年内。(b)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i) 不可抗力事件;(ii)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iii)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iv)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c) 当 7.27.3(b)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i) 事件的种类;(ii)预计延误的日期;(iii)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iv)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d)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7.3 工程进度(a) 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b) 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c) 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d)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不可抗力事件;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由于各区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e)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f) 乙方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7.4 工程延误(a) 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b) 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7.5 工程质量(a)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b)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c) 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d) 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e)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f)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g)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7.6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a) 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b) 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c)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d)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e) 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f)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7.7 设备与材料采购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7.8 建设期利息(a) 建设期利息计算原则:在建设期间,以甲方每月核定一次的实际建设投资,扣除相应资本金部分后作为当期借款本金(当期借款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 70%,当期项目资本金为当期建设投资的 30%) ,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月以单利计息,不计复利。(b) 当建设期延长时,借款利息的承担原则:(i)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以上原则计算;(ii)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iii)由于项目征拆和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的,延长期间的借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7.9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a) 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b)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i) 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ii)对二次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监督;(iii) 对系统动迁工程预算、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包保协议条款进行财政评审;(iv) 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7.10 工程变更与索赔7.10.1 变更条件(a)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的变更。(b) 甲方可以发布工程变更令的方式要求乙方进行工程变更。(c) 在建设期内,以下列条件之一为前提,乙方可以向监理机构以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i) 加快工程进度;(ii)提高工程标准;(iii) 节约建设投资。(a) 在建设期内,若发生法律变更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变更,则乙方应在得知法律变更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变更申请。7.10.2 变更程序(d) 变更程序应履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的“通用条款”及哈尔滨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内控管理的通知( 哈建总指发 3 号)的相关规定。(e) 任何涉及工程进度、范围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机构和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7.10.3 签证程序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7.10.4 设计优化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7.10.5 乙方的索赔(f) 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 28 日内发出。(g) 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 28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h) 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 42 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i)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 42 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7.11 竣工验收(a) 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b) 若项目包中包括两条或两条以上独立的道路(桥梁) ,因征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包内其他道路(桥梁)无法按期完工的,可对已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道路(桥梁)单独验收,并将单独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作为该部分工程服务费用计算起始日。(c)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哈市建委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d) 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征拆费,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系统动迁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市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7.12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7.12.1 延迟(a) 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b)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7.12.2 放弃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7.12.3 视为放弃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c)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d)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e)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f)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 ,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7.12.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g) 甲方介入的条件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i)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ii)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h)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i)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第八节 项目的使用8.1 使用日(a) 乙方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使用日,本项目自此进入使用期。(b) 自使用日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8.2 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a) 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使用期缩短。(b) 项目终止(c) 提取履约保函8.3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8.4 管理养护记录乙方应确保:(a) 对管理养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b) 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8.5 甲方介入管理养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养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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