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协议书6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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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共 4 页投资入股协议书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 住 所 : ( 以 下 简 称 为 “甲 方 ”)乙 方 :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 住 所 : ( 以 下 简 称 为 “乙 方 ”) 。鉴 于 :1.甲 方 系 在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 注 册 资 金 200 万 元 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公 司 因 企 业 发 展 需 要 , 优 化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吸 收 乙 方投 资 入 股 。2.乙 方 公 司 ( 以 下 称 “乙 方 ”或 “新 增 股 东 ”) 看 好 甲 方 公 司 项 目 及 其 原 有股 东 社 会 资 源 , 通 过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向 甲 方 投 资 并 成 为 甲 方 公 司 股 东 。为 此 , 秉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各 方 就 公 司 投 资 入 股 事 宜 达 成如 下 条 款 :1、 投 资 入 股1.根 据 甲 方 股 东 会 决 议 , 决 定 吸 收 乙 方 为 公 司 新 增 股 东 , 由 乙 方 持 有 甲 方 公司 30%的 股 权 。2.经 双 方 审 计 评 估 甲 方 公 司 资 产 、 项 目 前 景 及 资 源 为 依 据 , 协 商 确 定 本 条 第1 款 中 确 定 的 30%股 权 认 购 价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 大 写 : 贰 佰 万 元 整 ) 。3.出 资 方 式( 1) 乙 方 以 股 权 转 让 方 式 向 甲 方 公 司 原 有 股 东 收 购 股 权 ,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人 民 币 60 万 元 ( 30%甲 方 公 司 股 权 对 应 的 名 义 股 权 款 为 60 万 元 ) , 后 由 甲 方公 司 原 有 股 东 将 款 项 以 股 东 出 资 的 方 式 转 入 公 司 。.第 2 页,共 4 页( 2) 剩 余 140 万 投 资 款 直 接 转 入 甲 方 公 司 账 户 。4.出 资 时 间乙 方 应 在 本 协 议 签 定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认 购 总 价 200万 元 支 付 到 位 。 5.股 东 资 格 取 得甲 方 收 到 乙 方 缴 纳 的 全 额 认 购 金 后 , 新 增 股 东 即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享 有 认 购 股份 项 下 的 全 部 股 东 权 利 、 承 担 股 东 义 务 。 同 时 甲 方 应 予 以 办 理 本 次 投 资 入 股 后 股东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等 相 关 手 续 。2、 甲 方 的 陈 述 与 保 证1.甲 方 保 证 如 下 :( 1) 甲 方 是 按 中 国 法 律 注 册 、 合 法 存 续 并 经 营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甲 方 在 其 所 拥 有 的 任 何 财 产 上 未 设 置 任 何 担 保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何 抵 押 权 、 质 押 权 、 留 置 权 以 及 其 它 担 保 权 等 ) 或 第 三 者 权 益 。( 3) 甲 方 对 用 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的 资 产 与 资 源 , 均 通 过 合 法 协 议 和 其 他 合 法行 为 取 得 , 真 实 、 有 效 、 完 整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障 碍 或 法 律 瑕 疵 。( 4) 甲 方 未 就 任 何 与 公 司 有 关 的 、 已 结 束 的 、 尚 未 结 束 的 或 将 要 开 始 的 任何 诉 讼 、 仲 裁 、 调 查 及 行 政 程 序 对 新 增 股 东 进 行 隐 瞒 或 进 行 虚 假 /错 误 陈 述 。2.本 条 第 1 款 所 列 各 项 , 甲 方 已 充 分 如 实 告 知 乙 方 , 乙 方 也 充 分 知 晓 , 并 对上 述 文 件 及 所 列 事 项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3、 乙 方 的 陈 述 与 保 证1.新 增 股 东 陈 述 与 保 证 如 下 :( 1) 乙 方 是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注 册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第 3 页,共 4 页( 2) 乙 方 签 署 及 履 行 本 协 议 已 获 得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机 构 的 批 准 ;( 3) 乙 方 保 证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投 资 款 项 , 同 时 保 证 投 资 款 来 源 合 法 ;( 4) 乙 方 保 证 在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之 日 起 年 之 内 不 得 退 股 或 转 让 股 份 ,。2.新 增 股 东 将 承 担 由 于 违 反 上 述 陈 述 和 保 证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任 , 并 赔 偿 由 于 违 反 该 项 陈 述 和 保 证 而 给 公 司 及 其 原 有 股 东 各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直 接损 失 。4、 新 增 股 东 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1、 甲 方 公 司 新 增 股 东 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不 发 生 变 动 , 乙 方 不 参 与 、 也 不 指 定任 何 第 三 方 参 与 甲 方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2、 甲 方 公 司 应 定 期 ( 月 一 次 ) 向 新 增 股 东 书 面 提 交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及 财务 报 表 。5、 违 约 责 任 1.乙 方 迟 延 支 付 股 权 认 购 价 款 的 , 每 日 按 应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滞 纳 金 , 迟延 超 过 30 日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2.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如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违 反 本 协 议 任 何 条 款 和 条件 ,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予 以 催 告 要 求 改 正 , 经 催 告 后 拒 绝 改 正 的 , 守约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同 时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损 失 。6、 其 他1.凡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首 先 应 争 取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的 方式 加 以 解 决 , 若 未 能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2.本 协 议 自 各 方 盖 章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3.本 协 议 一 式 份 , 各 方 各 持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协 议 未 约.第 4 页,共 4 页定 事 项 ,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且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相 同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并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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