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百货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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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用 百 货 购 销 合 同出 卖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买 受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第 一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交 易 活 动 必 须 履 行 本 合 同 条 款 。 具 体 品 类 (种 ),需 签 订 要 货 成 交 单 , 并 作 为 本 购 销 合 同 的 附 件 ;对 本 合 同 中 的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协 商需 补 充 的 条 款 可 另 附 协 议 书 , 亦 视 为 合 同 附 件 。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签 订 成 交 单 , 除 上 级 规 定 按 计 划 分 配 成 交 外 , 其 余 商 品 一 律 采 取 自 由 选 购 、 看样 成 交 的 方 式 。第 二 条 合 同 签 订 后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和 解 除 。 如 甲 方 遇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 确 实无 法 履 行 合 同 ;乙 方 因 市 场 发 生 骤 变 或 不 能 防 止 的 原 因 , 确 需 变 更 合 同 时 , 经 双 方协 商 同 意 后 , 可 予 变 更 合 同 。 但 提 出 方 应 提 前 通 知 对 方 , 并 将 “合 同 变 更 通 知 单 ”寄 给 对 方 , 办 理 变 更 合 同 的 手 续 。按 乙 方 指 定 花 色 、 品 种 、 规 格 生 产 的 商 品 , 在 安 排 生 产 后 , 双 方 都 要 严 格 执 行合 同 。 如 需 变 更 ,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担 ;如 甲 方 不 能 按 期 、 按 质 、 按 量 、按 指 定 要 求 履 行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担 。第 三 条 成 交 单 中 的 商 品 价 格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物 价 管 理 的 规 定 。 有 些 商 品双 方 亦 可 协 商 优 惠 办 法 ;已 放 开 的 商 品 价 格 由 双 方 协 商 定 价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 确 定 价 格 有 困 难 , 可 以 暂 定 价 格 成 交 , 上 下 幅 度 由 双 方 商 定 。国 家 定 价 的 商 品 ,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提 )货 期 限 内 , 如 遇 国 家 或 地 方 行 政 部 门调 整 价 格 , 按 交 货 (指 运 出 )时 的 价 格 执 行 。逾 期 交 货 的 , 如 遇 价 格 上 调 时 , 按 原 价 执 行 ;遇 价 格 下 调 时 , 按 新 价 执 行 。 逾期 提 货 的 , 遇 价 格 上 调 时 , 按 新 价 执 行 ;遇 价 格 下 调 时 , 按 原 价 执 行 。 由 于 调 整 价格 而 发 生 的 差 价 , 购 销 双 方 另 行 结 算 。第 四 条 对 异 地 的 商 品 调 拨 价 格 , 均 为 车 、 船 交 货 价 , 装 车 、 装 船 以 前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如 装 车 、 装 船 费 与 运 费 列 在 一 张 单 据 不 能 分 割 的 , 由 乙 方 负 担 。 对 同 城要 货 单 位 (包 括 外 省 驻 本 地 单 位 )就 厂 就 库 直 拨 商 品 由 工 厂 送 货 或 乙 方 自 提 。 对 运费 负 担 , 也 可 按 双 方 协 商 的 办 法 办 理 。第 五 条 甲 方 应 从 对 乙 方 负 责 和 维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出 发 ,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质量 标 准 , 认 真 检 验 , 严 格 把 关 , 保 证 商 品 质 量 。第 六 条 商 品 包 装 必 须 牢 固 , 甲 方 应 保 障 商 品 在 运 输 途 中 的 安 全 。 乙 方 对 商 品包 装 有 特 殊 要 求 , 双 方 应 在 具 体 合 同 中 注 明 , 增 加 的 包 装 费 用 ,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七 条 商 品 调 拨 , 应 做 到 均 衡 、 及 时 。 对 合 同 期 内 的 商 品 可 考 虑 按3: 3: 4 的 比 例 分 批 发 货 ;季 节 性 商 品 按 承 运 部 门 所 规 定 的 最 迟 、 最 早 日 期 一 次 发货 ;当 令 商 品 、 零 配 件 和 数 量 较 少 的 品 种 , 可 一 次 发 货 。 可 在 合 同 期 的 前 7 天 或延 后 10 天 内 开 单 调 拨 (库 存 商 品 按 开 单 日 , 工 厂 直 送 的 以 车 站 、 码 头 收 货 日 为 准 )受 交 通 运 输 影 响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造 成 延 期 及 乙 方 要 求 暂 缓 发 货 (暂 缓 期 宜 在30 天 以 内 )的 , 不 作 延 误 合 同 处 理 。.异 地 调 拨 , 均 由 甲 方 代 发 货 , 如 乙 方 自 提 , 应 持 加 盖 财 务 印 章 的 自 提 证 明 ;同 城 调 拨 , 除 工 厂 直 送 部 分 外 , 均 由 乙 方 在 货 款 结 算 后 7 天 内 自 提 (遇 节 假 日 顺延 ), 超 期 未 提 部 分 , 由 乙 方 负 责 仓 储 费 用 。第 八 条 对 有 有 效 期 限 的 商 品 , 其 有 效 期 在 2/3 以 上 的 , 甲 方 可 以 发 货 ;有效 期 在 2/3 以 下 的 , 甲 方 应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才 能 发 货 。第 九 条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确 定 的 合 理 运 输 路 线 、 工 具 、 到 达 站 (港 )委 托 承 运单 位 发 运 , 力 求 装 足 容 量 或 吨 位 , 以 节 约 费 用 。如 一 方 需 要 变 更 运 输 路 线 、 工 具 、 到 达 站 (港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进 行协 商 ,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 再 办 理 发 运 。 由 此 而 影 响 合 同 期 限 , 不 以 违 约 处 理 。第 十 条 商 品 从 取 得 发 运 证 明 起 , 所 有 权 即 属 乙 方 。 在 运 输 途 中 发 生 的 丢 失 、短 少 、 残 损 等 责 任 事 故 , 由 乙 方 负 责 向 承 运 部 门 交 涉 赔 偿 , 需 要 甲 方 协 助 时 , 甲 方应 积 极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乙 方 (包 括 中 转 单 位 , 下 同 )在 接 收 商 品 时 , 必 须 派 人 到 现场 监 督 , 清 点 大 件 , 检 查 包 装 , 如 发 现 问 题 , 应 及 时 向 承 运 部 门 索 取 规 定 的 记 录 和证 明 并 立 即 详 细 检 查 , 及 时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提 出 索 赔 。 若 有 关 单 据 未 能 随 货 同 行 , 货到 后 , 乙 方 可 先 向 承 运 部 门 具 结 接 收 , 同 时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 甲 方 在 接 到 通 知 后5 日 内 答 复 。 属 于 多 发 、 错 运 商 品 , 乙 方 应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妥 为 保 管 , 收 货 后10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 不 能 自 行 动 用 ,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第 十 一 条 商 品 的 外 包 装 完 整 , 拆 包 发 现 溢 缺 、 残 损 、 串 错 和 商 品 质 量 等 问 题 ,责 任 确 属 甲 方 的 , 在 货 到 半 年 内 (贵 重 商 品 在 7 天 内 )乙 方 可 向 甲 方 提 出 查 询 。发 现 商 品 霉 烂 变 质 , 乙 方 应 在 60 天 内 通 知 甲 方 。 经 双 方 共 同 研 究 , 明 确 责 任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负 担 。接 收 进 口 商 品 和 外 贸 库 存 转 内 销 的 商 品 , 因 关 系 到 外 贸 查 询 , 查 询 期 为 乙 方 收货 后 的 60 天 , 逾 期 甲 方 不 再 受 理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出 查 询 时 , 应 填 写 “查 询 单 ”, 一 货 一 单 , 不 要 混 列 。 查 询 单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唛 头 、 品 名 、 规 格 、 单 价 、 装 箱 单 、 开 单 日 期 、 到 货 日 期 、 溢 缺 数 量 、残 损 程 度 、 合 同 号 码 、 生 产 厂 名 、 调 拨 单 号 等 资 料 , 并 保 留 实 物 。 甲 方 接 到“查 询 单 ”后 , 10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在 30 天 内 处 理 完 毕 。为 减 少 部 分 查 询 业 务 , 凡 一 张 调 拨 单 所 列 一 个 品 种 损 益 在 2 元 以 下 、 残 损 在5 元 以 下 的 均 不 作 查 询 处 理 (零 件 除 外 )。 对 笨 重 商 品 (如 缝 纫 机 头 、 部 件 等 的 残 品 )的查 询 , 乙 方 将 残 品 直 接 寄 运 工 厂 , 查 询 单 寄 交 甲 方 , 并 在 单 上 注 明 寄 运 日 期 。第 十 二 条 商 品 货 款 、 运 杂 费 等 款 项 的 结 算 , 购 销 双 方 应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结 算办 法 规 定 , 商 定 适 宜 的 结 算 方 式 , 及 时 妥 善 办 理 。货 款 结 算 中 , 要 遵 守 结 算 纪 律 , 坚 持 “钱 货 两 清 ”原 则 , 分 期 付 款 应 在 成 交单 上 注 明 。 有 固 定 购 销 关 系 的 国 营 、 供 销 合 作 社 商 业 企 业 , 异 地 货 款 结 算 可 采 用“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对 情 况 不 明 的 交 易 单 位 , 可 采 用 信 用 证 结 算 方 式 , 或 先 收款 后 付 货 。 第 十 三 条 甲 、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 应 负 违 约 责 任 并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因 违 约 使 对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如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抵 补 损 失 时 , 还 应 支 付 赔 偿 金 以 补 偿 其差 额 。.1.甲 、 乙 双 方 所 签 订 的 具 体 合 同 要 求 , 一 方 未 能 履 行 或 未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应 向对 方 偿 付 违 约 部 分 货 款 总 值 1 的 违 约 金 。但 如 双 方 协 商 办 理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手 续 的 , 不 按 违 约 处 理 。2.甲 方 未 能 按 期 发 货 , 应 负 逾 期 交 货 责 任 , 并 承 担 乙 方 因 此 而 支 付 的 实 际 费 用 ;乙 方 未 按 期 提 货 , 应 按 中 国 人 银 行 有 关 延 期 付 款 的 规 定 , 按 逾 期 提 货 部 分 货 款 总 值计 算 , 向 甲 方 偿 付 逾 期 提 货 的 违 约 金 , 并 承 担 甲 方 实 际 支 付 的 保 管 费 用3.因 甲 方 提 前 交 货 或 多 交 、 错 发 货 而 造 成 乙 方 在 代 保 管 期 内 实 际 支 付 的 费 用 ,应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 应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有 关 逾 期 付 款 的 规 定 , 向 甲 方 偿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4.违 约 金 、 赔 偿 金 , 保 管 、 保 养 费 用 和 各 种 经 济 损 失 , 应 在 明确 责 任 后 10 天 内 偿 付 , 否 则 按 逾 期 付 款 处 理 。 但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自 行 用 扣 发 货 物 或 扣付 货 款 充 抵 。第 十 四 条 甲 、 乙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 发 生 纠 纷 时 , 应 本 着 照 顾 大 局 、 相 互 谅 解 的精 神 ,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也 可 依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仲 裁 。 没 有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4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2 份 , 并 送 交 当 地 人 民 银 行 及有 关 部 门 , 监 督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总 合 同 双 方 签 章 后 生 效 , 有 效 期 为 _ 至_, 期 满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 合 同 自 动 延 长 。 任 何 一 方 需 变 更 本 总 合 同 , 须在 期 满 前 1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但 本 总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所 签 订 的 具 体 购 销 分 合 同仍 按 本 总 合 同 办 理 。具 体 分 合 同 , 一 般 以 一 货 一 单 格 式 订 立 。出 卖 人 (甲 方 )(签 章 ): _开 户 银 行 : _账 号 : _地 址 : _电 话 : _买 受 人 (乙 方 )(签 章 ): _开 户 银 行 : _账 号 : _地 址 : _电 话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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