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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出租房保险业务合同书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中协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研究和相互协商,订立本合同。承保一、甲方作为北京市教委风险管理顾问,代为向乙方投保出租房综合保险,险种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和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二、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承保甲方提供的出租房综合保险。三、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之日起生效。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为:1财产一切险的保额按照出租房的租金额乘以 10 倍确定, ,并提供财产的详细坐落地点和平米数。2公众责任保险和附加出租人责任险的保额按照出租房的租金额乘以 10倍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并根据市区和郊区县的租金水平不同做相应调整。五、保险费率为财产险 0.2%,免赔额为每次事故 1000 元人民币;公众责任险 0.2%,免赔额为每次事故 800 元人民币。六、乙方同意按照同一条件承保甲方介绍的中途加入的出租房。操作流程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统计投保出租房基本信息。二、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填写投保单后,乙方应于收到投保单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保单。三、对于存在问题的保险单,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经甲方合同范本送交被保险人,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时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方在每个月的 20 日前统一向乙方指定帐户划转上月 20 日至该月 19 日的实际保费,乙方于每个月的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五、被保险人向乙方提供保全时,乙方应限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果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乙方应于办理完毕退保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剩余部分被保险人指定账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行式通知甲方。理 赔一、甲方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调查赔案。二、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人性化的理赔服务。三、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临时重大事故处理小组” ,负责拟订重大事故的解决办法和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在被保险人全面提供必备的索赔单证的前提下,乙方应在乙方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在被保险人全面提供必备的索赔单证的前提下,乙方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是否予以赔付,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和甲方。六、乙方应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应于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 3 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远郊县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6 小时。乙方应实行 7 天/24小时专用报案电话。乙方查勘时应当即向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七、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向被保险人按照可以确定的损失金额给付 30%的预付赔款。附加服务一、乙方在每月的 25 日之前,对上月 20 日至该月 19 日甲方代为投保的出合同范本租房基本信息和投保信息进行统计后,按照双方约定格式向甲方提交UIB 统保出租房信息明细表电子文档和盖章后的纸质文档各一份,以作备案。二、乙方向甲方及被保险人提供条款解释、核保、保全、理赔等各方面信息咨询。三、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投保出租房事故隐患检查情况清单、整改建议以及理赔基本情况。四、乙方每年协助甲方召开出租房防灾防损专项会议二次,并承担部分会议经费,具体的费用范围和费用承担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五、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服务条款。保密条款一、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保密。二、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印刷、传播或通过广告等其它形式披露或散播与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或者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各方提交给对方的所有资料、方案、报告等,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相关的保险条款见附件其 它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二、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内容有异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范本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代表人:_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代表人:_签约时间:2004 年 月 日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甲方(单位名称):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北京市出租房保险”业务合作的佣金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之补充。一、乙方收到甲方缴纳保险费后,应于五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佣金。二、佣金比例为:保险费的 30%三、佣金流转方式为:乙方以支票、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甲方佣金,甲方开具发票或收款证明四、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章) (签章)合同范本附件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 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 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 动物、植物、农作物;(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合同范本(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赔偿处理(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六)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合同范本(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六、总则(一) 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 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三) 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 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 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 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 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七) 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单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八) 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九) 权益转让合同范本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十) 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该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二、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但被保险人注油或抽油过程中所使用的器具或特种车辆不在此列)2.地震,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合同范本(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赔偿处理(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四、被保险人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四)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十五个工作日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4、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总则(一) 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合同范本(二) 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 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 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 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 合理查验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七) 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 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九) 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扩展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合同范本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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