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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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监理人:项目名称:合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年 月合同范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监理人(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 省政府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监理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监理工作范围: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及项目后评价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创优的相关工作等监理工作。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能力认可且监合同范本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可以对通风、空调、外装修、室内二次装修和弱电等专业工程的监理任务进行委派,监理人不得拒绝,招标人可根据监理新增工作量,增加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费用,费用计算时中标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浮动幅度值不变。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5. 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GB503002001)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监督施工单位争创省优质工程。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件;(5)委托人针对 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6)本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6)项内容的除外)即:附录 A服务范围和内容;附录 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附录 C收费金额和支付;附录 D其他(7)本合同通用条件;(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 7 项内容的除外);(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合同范本的除外);(10)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四、合同解释顺序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效力高低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的顺序执 行 , 如 本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对 合 同 的 执 行 内 容 有 特 别 约 定 和 补 充 的 , 将 按 其 相 应 效 力 执 行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 五、 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监理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 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监理人严格按照本合同附录 D 中约定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监理人员。派驻本监理工程的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 25 天。监理人派驻本监理工程的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都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应经委托人批准同意。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专业,监理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监理人违约。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委托人按照本合同附录 B 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 C 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六、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工程保修期完成。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八、合同份数 合同范本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共 12 份,委托人 8 份,监理人 4 份。合同范本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合同范本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定义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 A 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 中约定。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 中约定。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合同范本解释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 A、B、C(4)通用条件;(5)中标函或委托书;(6)投标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2. 监理人的义务服务范围2.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附录 A 中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2.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2.2.1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2.2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2.3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2.3.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3.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3.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2.4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合同范本务报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2.5 监理人使用附录 B 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合同中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 委托人的义务告知第三方3.1 委托人应将监理人、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提供资料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的约定,在约定的时限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录 B 中的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物品等。提供工作条件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委托人代表3.4 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指令3.5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答复3.6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收费金额支付3.7 委托人应按合同附录 C 的约定支付收费金额。4. 责任与保险监理人责任4.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4.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赔偿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范本委托人责任4.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4.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4.2.4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附录 C 的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 4.3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的过失责任进行保险,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 5.1 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开始和完成5.2 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变更 5.3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情况改变5.4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时间延长、服务内容增加,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5.4.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2 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5.4.3 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5.4.4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42 日。5.4.5 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合同终止5.5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服务期满;(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在 28 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范本5.6.1 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 182 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 182 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 14 日。5.6.2 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5.6.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 14 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5.6.4 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 14 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 14 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 56 日。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 182 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 14 日。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5.7 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6. 收费金额及其支付支付 6.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C 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向监理人支付正常服务费用和附加服务费用。支付的货币6.2 支付服务费用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汇率由委托人、监理人在附录 C 中约定。有争议部分的付款6.3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收费金额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通知书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应按期支付。奖励 6.4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7. 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补充7.1 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服务时间的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转让 7.2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分包 7.3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外出考察 7.4 经委托人同意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合同范本费用 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检测费用 7.5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咨询费用 7.6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守法诚信 7.7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循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损害对方的利益。利益冲突 7.7.1 监理人及其员工不得接受与服务工程第三方的任何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保密 7.7.2 合同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通知 7.8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到合同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版权7.9 监理人对于其编制的服务文件拥有版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资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出版,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8. 争议的解决协商解决 8.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任何争议。调解解决8.2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间内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最终解决8.3 如果双方在调解后 28 天或商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都有权将合同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范本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时,汉语语言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及监理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 2001 年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七部委 2003 年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等国家及 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2)国家现行市政、房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规程、规定;(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规范、规程;(4)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及廉政合同;(5)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协议;(6) 省现行定额及有关结算规定;(7)业主提供的有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标准、说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8)业主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1 本合同委托服务的范围及工作内容为:服务范围: 项目工程施工图所包含工作内容的施工监理。5. 质量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GB503002001)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监督施工单位争创省优质工程。工作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合同范本协调、工程创优的相关工作等监理工作。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1.1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规定(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监理人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编写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并提交给委托人。(3)图纸会审由委托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人员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提交给委托人。(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文明等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委托人。(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方案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资料予以签认报委托人。1)检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控制测量方案;3)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合同范本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批准后签发:1)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2)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3)施工测量、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成。(8)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委托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委托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委托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人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8)工程分部分项的划分。9)监理人员的权限及签字规范。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9)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人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顾问咨询单位的要求,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批准;b.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合同范本c.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工程项目概况;b.监理工作范围;c.监理工作内容;d.监理工作目标;e.监理工作依据;f.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g.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h.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i.监理工作程序;j.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k.监理工作制度;l.监理设施。(10)制定监理实施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a.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送委托人批准;b.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c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合同范本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1)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委托人和造价咨询机构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设计变更预算审核、工程签证预算审核、工程签证数量审核、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流程程序制定相关表格。2.1.3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3.1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5)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6)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包括重点检查、抽查及专项检查)。对合同范本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及业主要求的其它旁站工作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主要职责是: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主要监理人员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批。旁站监理记录是主要监理人员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后报委托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人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9)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合同范本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委托人报批。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5)对承包人的试验室进行考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核:a.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b.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c.试验室的管理制度;d.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e.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2.1.3.2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以及造价咨询单位的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工作:1)监理人应每日统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复核当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3)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复核,并报委托人。(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计量。(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合同范本人报告。(5)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或内业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6)工程变更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和委托人、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委托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a.审核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b.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c.审核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d.审核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录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2)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委托人和承包人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人不得实施工程变更。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5) 监理人必须按月度提交项目造价变更统计表给委托人。(7)工程签证的管理按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合同范本定对工程的现场签证进行管理。 (8)分部工程结算工作的管理监理人应在分部工程完后 30 天内督促承包人提交所完成的分部工程的结算文件(包括相关的结算资料),审核确认后提交委托人。2.1.3.3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委托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2.1.3.4 工程安全管理工作(1)工程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1)确定施工安全目标。2)编制工程安全保证计划。3)实施工程安全计划。(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3)检查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的资源是否满足需要。(4)要求承包人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模板工程;2)起重吊装工程;3)脚手架工程;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5)定期组织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6)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全检查,并合同范本记录检测结果。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纠正。(8)对检查出的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单位应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和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10)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及时的向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应积极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原始资料。监理人在调查事故情况并分析原因、责任后,应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提交委托人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理人同时应提交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2.1.3.5 工程合同信息管理工作(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2)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应建立与相适应的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将各种合同资料能方便的进行保存与查询。 (3)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承包人和委托人、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有关合同的文件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4)合同实施监督: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5)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重复发生。(6)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 (7)合同管理中的其他监理工作1)项目监理机构配合好委托人做好施工合同争议的相关工作,在争议调解及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2)项目监理机构配合好委托人做好施工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8)监理人必须进行管理的工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政策文件、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2)设计及有关批准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3)招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合同范本4)与委托人、承包人及工程有关单位之间的往来文件。5)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6)各种材料报验、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的技术资料、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7)各种报验、验收、报告、报表、计量、支付、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质量、进度状况记录等资料。8)监理日记、巡查、旁站记录、工程照片、事故处理资料、关键的检查资料。9)监理通知、会议记要、备忘录、合同执行情况、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总结、评估等。10)工序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验收、分部(或子分部)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资料。12)监理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内部文件。13)安全、文明生产控制资料等。(9)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采集、编排、查阅、归档保存的管理办法,由专人实施。监理资料的管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2)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3)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4)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2.1.3.6 工程项目内外部组织协调工作(1)定期组织召开各参建单位、咨询单位、政府主管单位参加的工地现场会,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前一天,就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技术、材料等需要协调的问题等议题征求意见,分送有关单位,以便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与会各单位,并督促执行。(2)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要求各承包人提出需要配合的问题,如施工场地的要求、施工用水、用电、交叉作业的相互影响,施工收口处理、建筑成品保护要求及需要采取的配合措施等。2.1.3.7 环境监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合同范本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满足国家及西双版纳州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监理人环境管理、文明施工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及制度提交委托人核准;(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程序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应达标、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3)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施工监理,如对水处理设施、声屏障、绿化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理;(4)根据委托人及西双版纳州对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要求承包人上报的文明施工组织及保证措施,审核后报委托人批准,并监督承包人认真实施。2.1.3.8 施工阶段的其他监理工作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月工程概况;(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3)工程进度: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4)工程质量: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1)工程量审核情况;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1)工程变更;2)工程延期;3)费用索赔。合同范本(7)本月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监督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及相关意见或建议。(8)本月监理工作小结: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及签认,签认后报委托人和监理人总部。1)工地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执行。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2)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3)对于工地例会上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监理人应积极把关控制,不应随意对相关问题做出定论。工地例会上的相关结论必须以设计变更的方式确定后方可实施。(3)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工作1)当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委托人。当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3)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报委托人批准。4)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合同范本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6)当承包人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2.1.4 工程收尾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4.1 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扫尾、验收、整改、移交、结算等方面的管理。监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要求。项目结束阶段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竣工扫尾;(2)项目的竣工验收、整改;(3)项目的竣工结算;(4)项目的保修。2.1.4.2 竣工验收(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2)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4)根据现场的实际竣工情况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等)进行复核确认。2.1.4.3 审核竣工结算(1)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 13.4 条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办法。2.1.5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合同范本(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批准。2.2 总监理工程师和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主要人员2.2.1 项目监理机构(1)监理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2)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按时按量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见合同附录 2、3)。(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五年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必须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监理员具有一年以上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4)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等的监理工作。(5)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6)考虑到本合同项目的重要性、特殊性、复杂性,委托人将监理人的人员落实、驻场人员的到位作为监理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如监理人的人员投入、驻场工作的安排、落实,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人将严格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作出处理。(7)监理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合同范本(8)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9)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替代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0)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12)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的数量、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所需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增派相关人员、专业,监理人必须立即执行,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进驻现场。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有权另外聘请相关的监理服务人员,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从监理人服务费中代扣代付。(13)监理人对其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得安全,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14)监理人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上报委托人批准。当主要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事先书面征得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3.3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为:委托人委托的职权: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现 场 计 量 、 施 工 安 全 等 施 工阶 段 全 过 程 监 理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及 实 施 细 则 。 需要取得委托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 监 理 规 范 及 监 理 合 同 的 要 求行 使 职 权 ; 工 程 变 更 的 决 定 、 工 期 顺 延 的 决 定 和 工 程 计 量 、 工程经济签证、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决 定 均 应 通 过 发 包 人 同 意 才 能 执 行 。2.4 双方约定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专项报告:满足本合同专有条件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6 监理人其他义务合同范本1)监理人应对其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2)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必须接受委托人及咨询顾问单位的职权规定的约束,监理人应对提供给本项目服务的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3)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 14 个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合同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 3 个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4)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设计、退场、质量、进度及其他相关工作。5)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办理合同约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相关的项目管理条例和办法要求得时间期限办理,不得扣压和延误。6)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经委托人同意才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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