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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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编工程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承 包 人: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3合同范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七、词语含义八、承包人承诺九、发包人承诺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0一、总则1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通讯联络5工程分包6发包人提供资料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9事故处理10专利权11联合的责任12保障13财产二、合同主体14发包人15承包人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0承包人代表21分包人 22承包人劳务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4发包人风险25承包人风险26不可抗力27保险四、工期28进度计划和报告29开工30暂停施工和复工31工期和工期延误32加快进度合同范本33竣工日期34误期赔偿五、质量与安全35质量的管理36质量目标37工程的照管3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39放线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3材料、设备的检验44检查和返工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6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47工程试车48竣工资料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六、造价51资金计划和安排52工程量53工程计量 54暂列金额55零星工作项目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因素58工程数量的偏差59工程变更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61后续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的调整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进度款66索赔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69合同争议70合同解除合同范本71合同解除的支付72合同终止八、其他73缴纳税金、规费74保密要求75廉政建设76合同份数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31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通讯联络5工程分包14发包人15承包人17发包人代表18监理工程师19造价工程师20承包人代表23工程担保26不可抗力27保险28进度计划和报告29开工31工期及工期延误36质量目标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工程试车49竣工验收50质量保修54暂列金额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因素60价款调整方法62支付事项63预付款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5进度款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8质量保证金合同范本69合同争议74保密要求76合同份数第四部分 附件 质量保证书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衡水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8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段一新民居工程地点:南宫市段芦头镇段一村工程内容:段一新民居 3#、4#号楼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设计全部工程内容(地面砖、室内涂料、室内门隔断、外墙保温除外)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条的约定。(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2 条。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范本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范本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 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合同范本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1 条和第 32.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3.2 款规定确定。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0 日为基准日。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合同范本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69 条规定处理。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适用法律和法规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 通讯联络4.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4.2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合同范本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6 发包人提供资料6.1发包人应按第 14.1 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7.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8.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9 事故处理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合同范本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0 专利权10.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0.2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1 联合的责任11.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1.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2 保障12.1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担。12.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3 财产13.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3.2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70.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合同范本13. 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70.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 发包人1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时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4.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6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合同范本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 承包人15.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5.3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5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6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 60 条、第 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索赔。15.7合同范本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16.1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6.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4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 发包人代表17.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7.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 监理工程师1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8.2合同范本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8.3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 5.1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 根据第 13.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 根据第 15.5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4) 根据第 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根据第 29.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 根据第 32.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根据第 42.5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 根据第 54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 根据第 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10) 根据第 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8.4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监理工程18.5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6监理工程师可按第 16.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 16.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8.7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偿。合同范本19 造价工程师19.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19.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9.3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 54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 根据第 55 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3) 根据第 60.3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9.4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9.5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6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偿。20 承包人代表20.1承包人应依据第 16.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力。20.2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合同范本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 16.4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 16.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4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 分包人21.1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21.2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22 承包人劳务22.1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生产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支付情况、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22.3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2.4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范本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2.5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不负责任。(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22.6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 工程担保23.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日止。23.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3.4承包人按第 23.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23.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 28 日止。23.6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3.7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23.8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范本24 发包人风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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