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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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样稿)合同编号: * 出租方: (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通信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相关事项,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签订本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位于 的商业店面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本合同中或统称为“租赁物” 、 “租赁房屋” 。2、租赁物性质:商业店面,结构等级:良好,完损等级:完好。3、租赁物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以 平方米作为计租面积,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均以该计租面积为计费基数,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计租面积的确认;如本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也不予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现状、周边环境、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现场察看及充分了解,确认租赁物符合乙方需求并同意按租赁物交接时现状及本合同约定承租。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租赁房屋交接时的现状(或称“原状” )作为乙方向甲方返还该租赁房屋时的验收依据之一。5、乙方已详细阅读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确认甲方对租赁物享有合法出租权及有权依本合同约定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第二条 租赁用途1、乙方承诺租赁房屋仅作为经营 使用,且不会超过甲方书面确认的符合乙方经营范围的项目,及不会作为产生油烟及噪音扰民的餐饮娱乐用途及违法项目使用。合同范本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租赁用途。如乙方欲改变前款约定的用途,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若需)后方可实施,所需办理的报审报批手续(若有)及涉及费用、责任等概由乙方负责及承担。3、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将该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租、分租、交换、承包等),也不得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含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负担。第三条 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 年,自交付日 年 月 日起算。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续租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无条件依本合同第十条约定退还。2、自交付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或称“免租期” ) 。免租期为 个月,免租期甲方不收取租赁房屋的租金,但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使用费的缴纳等)均不予免除。3、计租起始日:免租期届满日的次日。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1、租金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实际中标价(间/月)计算。第一年(自计租起始日当月起满12 个月,以此类推)月租金为 元(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二年起每年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 ,即第二年月租金为 ( ¥ 元) ,第三年月租金为 (¥ 元), 第四年月租金为 (¥ 元), 第五年月租金为 (¥ 元) 。2、其他费用(1)本条第(1)款项下的租金不包括乙方因装修和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税费。(2)乙方因装修和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空调费、公共维修金、垃圾处理费、合同范本公摊水电费、热水、停车费(若有)等费用及与乙方经营有关的其他全部税费。(3)乙方若要求水、电、空调、通讯等公用事业供应扩容,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扩容工程,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甲方配合乙方进行管线调整等)及风险由乙方承担。(4)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交通费等) ,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和开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或支付的除租金以外的其他款项或统称为“其他费用” 。3、房屋租赁之税费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交付1、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采用预付方式并由乙方按 季度(三个月为一个季度) 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 (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 日内付清;除首期租金外,其余每季度租金应于上季度结束日前 7 日内付清。2、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按月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的 5 日内支付。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及其他费用等)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实际支付日期以甲方收到相应全额款项之日为准:账户名称:厦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银行账号:600953772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有关的成本费用(如银行手续费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变更上述指定收款账户的,应书面通知乙方。4、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笔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和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除仍应立即支付相关款项之外,还应按逾期天数按日按该季度租金总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分别单独计算并可累加) 。5、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及自行向第三方交纳的费用,如因乙方逾期支付或不合同范本足额支付等情形导致第三方要求甲方偿付的,甲方偿付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已偿付的款项及其利息(按甲方代垫天数按日按该季度租金总额的 1%计算)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拖欠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及其他费用等)达 7 天(含)以上,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累计拖欠款项金额达到 3 个月租金(含)以上的,甲方单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暂停租赁房屋的水、电、电话、煤气、空调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拖欠款项及其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因此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交付相当于第一个计租年度前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 元) ,作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2、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抵销乙方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代垫费用等) ,且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甲方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前述任何款项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补足被扣除或抵销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剩余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没收并直接抵作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的一部分。乙方不得主动或要求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租金及/或其他任何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款项;即使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抵扣或冲抵任何款项,也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迟延支付违约责任。3、租赁期内,若租金标准上调(包括按年递增情形等) ,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调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的 5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相当于应补足金额 0.1%的违约金,直到补齐为止。4、履约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利息。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应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至甲方处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甲方应在审核相关手续、文件等无误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款项后的余额(若有)返还给乙方:(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虽提前解除/终止但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2)乙方已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完整交还给甲方,交还时租赁物应完好整洁,门合同范本窗、配套水/电等管道、附属设备设施(如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等) 、电线、开关等均完好、可正常使用;(3)甲乙双方已办妥与租赁物交还有关的各项手续的证明;(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和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超期使用费等) ,乙方并应提供已足额结清相关款项的凭证;(5)乙方已交回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6)已变更或注销乙方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1、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租赁物的交接手续。甲乙双方应共同检查租赁物并签署交接单;签署交接单即视为甲方已依约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如乙方未在前述日期到场与甲方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或乙方虽至现场但无正当理由未签署交接单的,均视为乙方对租赁物(含附属设施设备等)无任何异议且视为甲方已在 2016 年 10 月 17 日(或称“ 交付日” )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双方同意,不影响租赁物使用的轻微瑕疵不得成为乙方拒绝签署交接单的理由。2、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算。第八条 房屋的装修或改造1、乙方可以根据其使用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但其装修/改造方案应事先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如消防、环保、卫生等)申请取得相关批文批件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不能破坏租赁物及 /或租赁物所在建筑物的整体外观、主体结构,不得搭建构筑物,否则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装修/改造费用、装修/改造报备手续及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与乙方装修/改造有关的手续及费用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2、因乙方违法、违约装修/改造,或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 /终止后,甲方为恢复租赁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违反装修/改造管理规定或违反经甲方认可的装修 /改造设计文件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改造租赁房屋、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或擅自改变租赁房屋外部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或擅自破坏、拆除甲方交付时已有的通讯、电气接口等设备设施及接口等,合同范本或擅自破坏绿地等小区公用区域或其他公用设备设施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并立即恢复房屋原状,如因此造成租赁物及/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使用租赁房屋而给甲方、甲方人员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概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4、乙方应对经过其装修/改造而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维护维修责任。因上述设施、设备等的故障、损坏等造成租赁房屋及/或附属设备设施损坏,或给甲方、甲方人员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概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5、甲方有权就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安装设备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小区正常的生活及人员安全。6、乙方应保证其装修/改造的合法合规性,并确保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即使装修及/或改造、添附方案等已征得甲方同意,与装修 /改造方案、装修/改造图纸以及具体装修/改造施工有关的责任亦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租赁房屋经营及装修/改造需要的审批手续。甲方仅负责配合提供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7、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租赁房屋内任何乙方装修/改造的不合规格或不符合规定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概不负责。8、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时,租赁房屋内不能移动部分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包括外墙门窗、装修等) 。对因装修或改造对租赁房屋造成的破坏部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自担费用予以恢复原状;如乙方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全额扣除恢复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需继续缴纳金额至交足为止。9、乙方在进行装修/改造、装饰或增扩设备时,应当妥善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空间利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使用租赁房屋公用设施、部位和空间时,不得损害甲方或其他使用人的利益;乙方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风险。第九条 租赁物的使用及维护责任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等合理使用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公共区域及公用设备设施等。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和/或公共区域及/ 或相合同范本关任何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按照同等品牌型号的重置价值(如不适合计算重置价值的,则以甲方了解的相同或近似物品的市场价格为准)进行赔偿;如因设施设备损坏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租赁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2、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而需进入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配合。若因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无法通知乙方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可直接进入该区域进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3、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范围内设立住宿场所或者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住宿使用,乙方和/或乙方人员或其他进入乙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人员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居住及/或使用明火、私自架设线路及增设排水管道等,不得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周边绿化环境等造成任何损害,不得占用租赁房屋之外的其他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通道、其他任何场所等) 。4、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的经营项目除必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外,还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有超出国家标准要求的噪音以及废水、废气、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的产生及排放等,也不得堆放/存储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等。5、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租赁房屋的消防报备并确保各项消防设施达到消防要求,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并做好租赁范围内及相关通道、门禁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项工作,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失火、失窃、安全事故、意外事件等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和或乙方人员给甲方、甲方人员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6、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状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7、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社区居委会、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管理。8、乙方应从事正当健康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范本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9、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修理修复义务,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依约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概由乙方承担。10、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租赁期结束前 3 个月内陪同潜在的新业主、新租户或有关人士进入租赁场所参观。甲方应提前一天告知乙方进入租赁场所参观的具体时间,并尽最大努力在进入租赁场所后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向甲方提供合理配合。第十条 租赁物退还及续租事项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 5 日内结清全部款项,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凭甲方放行手续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7 日内(即免租搬迁期)搬迁完毕并将租赁场所打扫清理后完整返还给甲方,甲方提供或增设的其他物品或设施(若有)亦应同时返还或恢复至交付时原状。在前述免租搬迁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乙方仍应承担该期间所发生的除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2、乙方搬迁时,乙方自行购置安装的可移动的物体可以拆除搬离,但一切安装在租赁物内固定的设备设施、添附物等(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就受损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与地面、墙体、楼板等相接触的部分等)和装修物,乙方均不得拆除或以破坏性的方式处理并应随同租赁物一并返还甲方,乙方也不得损坏租赁房屋结构及甲方交付该租赁房屋时的装修装饰及附属设备设施等。乙方拆除其自行增设的设施设备时,无论乙方是否拆除其增设的设备设施,甲方均无需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如乙方未拆除其应拆除的增设的设备设施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的,该添加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需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应妥善保留其增设的设施设备,但甲方无义务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房屋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房屋结构。3、如乙方在免租搬迁期届满时仍未能返还符合约定的租赁房屋,则:(1)乙方在逾期返还租赁物期间,自逾期之日起,应按届时适用或最近一个月适用的月租金标准的 150%(不足 1 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折算)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乙方交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2)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房屋而需合同范本承担的违约金等,甲方为维持租赁房屋而产生/支出的各项费用、甲方预期收益损失、甲方为收回该租赁房屋而支出的费用,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等) 。4、自免租搬迁期届满之日起,甲方即有权开启该租赁房屋的门锁并更换,恢复对该租赁房屋的占有并拒绝乙方进入。对于该租赁房屋内的遗留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货品、装置和其他添置物) ,双方同意视为乙方的抛弃物处理,甲方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拆除、变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搬运费用、处置费用等)概由乙方承担。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无义务就前述处分事宜向乙方支付或赔偿任何款项。5、如租赁物在乙方返还时的状况与甲方交付时的状况不符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或乙方在拆除时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害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公用区域/通道、公用部位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 7 日内修复至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存在无法恢复部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自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为将该租赁房屋恢复至交付状态而需支出的全部费用的方式处理。租赁物经甲方验收书面确认后,乙方才可办理退租手续。6、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的 15 日内办理完毕将其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迁出租赁物的全部手续;如逾期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按本条第 3 款第(1)项约定的占用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收到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7、租赁期限届满时,如甲方有意继续出租租赁物的,乙方可根据招租方式报名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8、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如乙方已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及/或其它费用、违约金/ 赔偿金、甲方代垫费用等)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租赁物内乙方的任何物品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乙方自甲方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仍未清偿的,视为乙方放弃对留置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分;甲方处分留置物品的所得仍不足以抵偿乙方债务的,不足部分还应由乙方负责清偿。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范本(2)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除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提前退场)的,应提前 2 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经对方同意且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违约方应承担或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并依约完成租赁房屋移交工作后,本合同方可解除。如一方未按本条款约定申请或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逾期超过 60日以上的;(2)租赁房屋因甲方责任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甲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4、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擅自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租、转借、分租、等) ;(2)擅自损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破坏外墙/建筑物外观;(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内外部进行装修/改造或搭盖;或擅自拆改房屋,或擅自增减违章建筑、构筑物等,或未按甲方同意的装修/改造方案等进行装修、改造的;(4)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及/或其他款项累计达 15 天或以上,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拖欠款项金额累计达到 1 个月租金;(5)无正当理由将租赁房屋闲置达 1 个月或以上;(6)故意损坏租赁房屋;(7)擅自改变租赁房屋及/或附属设备设施的全部或部分的租赁用途或经营项目,或进行违法活动;(8)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及/或附属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负担;(9)对租赁房屋和/或附属设备设施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方式合同范本侵犯租赁物和/或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的(10)违反消防相关规定,不听从甲方意见纠正;(11)未按期取得合法经营手续;(12)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且在甲方通知整改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的;(1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甲方依法或依约暂停与该租赁物相邻或周边的店面的水、电、电话、煤气或空调等公共设施供应时为该等店面提供水电等的;(14)出现其他甲方依法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5、租赁期限内,乙方在无合同约定或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擅自退租)的,或甲方依法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抵作前述违约金的全部或部分) ;如前述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弥补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6、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不承担责任:(1)租赁范围内的公共设备设施非因甲方原因停止运作;或者租赁房屋内的水、电、电话、空调、传真、互联网或其他服务等非因甲方原因停止供应;(2)因需对租赁物或其相邻房屋、区域等进行维修保养,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运作,或导致租赁物的水、电、电话、空调、传真、互联网或其他服务发生临时性中断供应。(3)若因关于租赁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政令/批文批复等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解除,甲方无须承担责任。(4)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房屋空置、房屋及/或其附属设备设施的损毁等,或导致甲方未能依本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5)如若受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调整(除租金外) ,调整部分由乙方自行缴于物业管理公司,与甲方无涉。7、任何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8、本条所指“月租金”均以解除/终止合同当月或最近一个月适用的月租金标准为准。第十二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与租赁房屋产权有关的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2、乙方应在租赁期内及时办理并取得在租赁房屋内合法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及批合同范本准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审批通过意见书等) 。如乙方未能如期取得前述各项许可及批准文件而受到工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的,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为主张权利/应诉/ 接受调查等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诉讼/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及差旅费等) ;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等) 。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和/或暂停物业管理服务和/或停止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款赋予甲方的权利并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权利和采取救济措施等。5、乙方可优先选用甲方的商业信息推广平台,免费参与甲方组织的部分商业推广活动。6、乙方设置商号标志应按甲方要求规格制作,确保形象统一规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设置广告设施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制作。与此相关的责任及费用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应自行协调与周边承租户、住户等的关系,不得对周边租户、住户产生噪音扰民、环境卫生污染或影响周边住户的居住安全,与此相关的责任及费用等概由乙方自行承担。8、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甲方为与其他第三方达成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交易条件而使用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不受本条款限制。9、因市政建设需要或甲方生产建设需要或政策性调整等导致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甲方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的 60 日内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甲方,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双方按实际租金期间据实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物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 3 款约定承担相应责任。10、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第三方代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行使全部或部分权利。11、甲方或第三方所投保之保险标的仅限于租赁物本身和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并以甲方为受益人;乙方应为租赁范围内的自有财产和添加的设施设备等另行投保相应的合同范本保险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与责任。12、租赁期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涉。13、甲方依法或依约暂停与该租赁物相邻或周边的店面的水、电、电话、煤气或空调等公共设施供应时,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该等店面提供水电等,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该租赁物的相应公共设施供应,或按照第十一条解除合同;如因此引发任何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等,乙方还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台风、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战争、区域性纷争、游行、集会、示威等以及政府行为等)导致一方不能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及/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30 日内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据此并免责;如因此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由双方按实际租金期间据实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含任何催告)应以书面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签收,或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寄往对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通信地址,以专人递送的通知签收后视为已经送达;以邮件寄出的通知以邮局确认到达日为准(但如退件或被拒收等的则以付邮第 3 日视为送达) 。甲方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 156-158 松柏大厦 12-15 层 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2、如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往原地址第 3 日即视为送达(即使退件等也不例外)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各条款均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形成,合同范本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任何一方出具的格式条款。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或授权签署人: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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