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书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5218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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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工 程 承 包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合同范本湖南联创通信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委 托: (简称乙方),为其完成 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包括:个监控中心, 个基站监控以及前期工程维护项目。1、合同金额1.1 合同预算金额为:RMB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1.2 实际合同总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费用决算时确定;1.3 实际合同总金额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3.1合作质量系数,根据中兴公司最终质检所给定的系统,如质检未能达标而导致工程整改,由此所产生所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处以相应系数的处罚;1.3.2 在本次工程中由中兴力维公司需要所签证的其它费用(如借工、监控中心设备等)给予 结算。1.3.3 此次工程单站以 元/站, 元/二次下站结算。计算公式:实际合同总金额( *实际完成个数)+二次下站个数* *合作质量系数。二次下站个数:力维相关人员最终确认的数量扣相关的比例。合作质量系数:套用中兴的质量分。2、付款方式2.1 合同签定生效后,乙方可以根据工程实施的进度,向甲方申请付款,申请种类分为:进度款、初验款、尾款;2.2 进度款:合同执行后,乙方可申请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的进度款为合同额的70%;合同范本2.3 初验付款-工程通过建设方和中兴力维公司初验后,进行工程决算,甲方保留实际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尾款,其余金额减去进度款金额作为初验款支付给乙方;整个工程必须提供正规发票为结算款的80%,差额部分扣除2.75%税收。2.4 尾款-在工程初验通过六个月后且无工程责任遗留问题方可支付;2.5 退款-若实际合同总金额小于预付款金额,乙方应退还甲方超付部分;3、委托方式及内容31、工程界面:全包,含地市分公司至基站的设备搬运、施工、底调、联调、项目管理和工程初验。本期工程包含监控中心服务器、计算机更换,系统升级,及前期工程的配置修改及优化工作。32 工期及进度要求: 年 月 日开工,整个工程必须在 年 6 月 31 日前完成已具备安装条件基站的施工调试。项目经理须于开工前 5 天到达现场,清点物料,提前做好开工准备。33 人力要求:配置原则,达到中兴力维公司的进度要求。4、工程质量:工程验收质检分数须达到 91 分以上。4.1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中遵守中兴力维公司的安全、质量承诺书。4.2 若出现工程责任事故,乙方应接受甲方相应的处罚。如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用户及甲方损失。4.3 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在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刑事案件的责任与义务。乙方所有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亡保险。5、合作质量保证5.1 乙方有责任对实施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考评标准按照中兴力维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合同范本5.2 乙方有责任在合同的执行当中处理好与工程相关的事务和关系,甲方有权根据处理结果考核该工程满意度。5.3 工程质量得分和合作满意度考评结果作为合作质量系数的要素。6、工程进度安排6.1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日期开工,整个工程任务连同工程验收在 2008年7月31号前完成,可根据建设方情况进行调整,并取得中兴力维认可。6.2 乙方在合同执行中,应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进度、人员安排、阶段调整计划等 ),由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并保证按计划完成。7、其他约定7.1 工程期间甲方将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中兴力维公司规范要求的,乙方有责任改进。7.2 乙方应委派有中兴力维公司认证通过的人员专职进行工程实施。7.3 乙方必须遵守中兴力维公司的各项流程规范。7.4 乙方应保证现场工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并对工程中发生的事故负责,承担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对保管、运输、操作不当等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7.5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自行解决施工及调测工具、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工程需求,并承担合同执行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所有费用。7.6 在工程实施期间,乙双方应对工程量的增减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7.7 现场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8、工程验收8.1 工程验收按男方和甲方的用户和建设方之要求进行。验收完成后必须提供全套完整的初验资料。9、违约处理9.1 若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整个工程,如中兴力维公司进行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罚金,按中兴力维公司处罚方式2倍计,在合同范本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时扣除。乙方有责任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剩余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2 工程付款过程中,甲方对中兴力维公司付款进度负全部责任。反之,若乙方由于本身原因,未能让中兴力维公司及时回款,由乙方自行解决现场所有费用。9.3 乙方不能执行或中间放弃执行合同,要将合同预付款全数返还甲方,并按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罚金,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预算总金额的5计算。10、合同生效本合同文本共五4页,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合同章后生效。甲方:湖南联创通信有限公司 乙方: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 肥 市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购 销 合 同需 购 方 : ( 简 称 甲 方 )供 应 方 : 合 肥 长 荣 商 品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为 规 范 预 拌 混 凝 土购 销 行 为 ,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双 方 技 术 经 济 责 任 , 保 证 工 程 建设 正 常 进 行 ,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便 共 同 遵 守 。一 、 预 拌 混 凝 土 供 应 工 程 概 况 :合同范本工 程 名 称 : 交 货 地 点 ( 工 程 地 址 ) : 二 、 供 砼 搅 拌 站 ( 公 司 ) 名 称 : 合 肥 长 荣 商 品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三 、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供 应 要 求 及 价 格 :1、 一 般 情 况 :单 价 ( 元 / m3)供 货 起 止日 期强 度等 级数 量( m3) 泵 送 价 非 泵 送 价货 款 金 额( 万 元 ) 备 注2008-年 10-月至 2009 -年 -12月所 用 标 号混 凝 土 价格 在 当 月信 息 价 基础 上 , 下浮 六 个 百分 点( 6%) 非泵 送 价 格在 泵 送 价基 础 上 每方 减 20元根 据 工 程 需要 。 特 殊 材料 费 另 计 :抗 渗 S6每方 加 价 10元 。 S8每方 加 价 15元 。 早 强 剂每 方 加 价10元 。 防 冻剂 每 方 加 价10元 。 细 石砼 每 方 加 一个 等 级 。合 计 数 量 :m3合 计 货 款 金 额 ( 大 写 ) :2、 约 定 事 项 甲 方 指 定 专 人 签 收 乙 方 发 货 单 , 此 人 必 须 是 经 甲 方 授权 委 托 的 , 并 交 委 托 书 壹 份 给 乙 方 保 存 。 四 、 预 拌 混 凝 土 方 量 结 算 :1、 混 凝 土 供 应 量 以 经 甲 方 授 权 委 托 人 确 认 并 签 字 的 供 砼 小 票 进 行 结 算 。2、 甲 方 必 须 在 每 次 供 应 后 三 天 确 认 供 应 量 , 必 须 在 每 月 日 确 认 月混 凝 土 供 应 总 金 额 。 甲 方 未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确 认 乙 方 的 混 凝 土 供 应 量 和 混凝 土 供 应 总 金 额 , 则 认 为 甲 方 同 意 按 乙 方 的 随 车 小 票 计 算 混 凝 土 供 应 量 。五 、 预 拌 混 凝 土 付 款 方 式 和 期 限 :合同范本甲 方 未 按 上 述 方 式 和 期 限 支 付 混 凝 土 货 款 , 乙 方 有 权 停 止 供 应 混 凝 土 ,并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及 时 告 知 *混 凝 土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六 、 技 术 要 求1、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提 出 的 国 家 标 准 范 围 内 的 技 术 要 求 供 应 , 高 于 国 家 标 准的 特 殊 要 求 ,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决 定 。2、 为 确 保 质 量 , 乙 方 为 同 一 工 程 同 一 部 位 提 供 的 预 拌 混 凝 土 , 使 用 的 配合 比 基 本 相 同 , 并 使 用 同 一 品 种 规 格 的 原 材 料 。3、 凡 一 次 浇 捣 大 体 积 ( 3000 m3及 以 上 ) 或 特 殊 预 拌 混 凝 土 浇 筑 , 甲方 应 在 十 五 天 前 向 乙 方 提 供 混 凝 土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 乙 方 依 此 编 制 混 凝土 生 产 供 应 组 织 方 案 , 此 方 案 必 须 经 甲 方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4、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标 准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混 凝 土 养 护 工 作 。5、 甲 方 必 须 按 预 拌 混 凝 土 规 范 要 求 , 进 行 混 凝 土 试 块 制 作 和 标 准 养 护 ,与 之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 并 持 证 上 岗 。6、 乙 方 有 权 在 混 凝 土 供 应 及 养 护 期 间 , 随 时 对 施 工 现 场 用 于 强 度 评 定 混凝 土 试 块 制 、 养 护 等 情 况 进 行 随 访 ,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 乙 方 书面 通 知 甲 方 , 双 方 确 认 后 , 乙 方 将 不 承 担 所 涉 及 试 件 达 不 到 评 定 要 求 而引 起 的 责 任 和 一 切 要 求 。7、 其 它 要 求 : 甲 方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向 砼 中 加 水 。 甲 方 试 块 制 作 不 密 实 ,试 模 尺 寸 不 标 准 , 养 护 不 及 时 而 引 起 砼 强 度 检 不 合 格 ,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责任 。 七 、 验 收 标 准 、 方 法 及 提 出 异 议 期 限1、 乙 方 应 在 混 凝 土 龄 期 到 达 后 向 甲 方 提 交 预 拌 混 凝 土 出 厂 质 量 证 明书 。2、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验 收 标 准 , 按 GB/T14902-2003 预 拌 混 凝 土 、GBJ107-87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等 执 行 。3、 在 预 拌 混 凝 土 供 应 过 程 中 , 甲 、 乙 双 方 如 果 更 改 约 定 的 重 要 技 术 数 据 ,要 求 更 改 一 方 必 须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凭 证 。4、 预 拌 混 凝 土 浇 筑 后 , 甲 方 如 发 现 质 理 等 问 题 , 应 在 三 天 内 书 面 通 知 乙方 , 甲 、 乙 比 方 及 时 协 商 分 析 解 决 , 并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质 监 部 门 。八 、 违 约 责 任 :甲 、 乙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 如 合 同 一 方 或 双 方 违 约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责 任 , 并 参 照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条 款 。 甲 方 未 按 时 付 款 , 应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并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违 约 金 按 计 算 ; 乙 方 违约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 乙 方 应 承 担 甲 方 直 接 损 失 。九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式 :合同范本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产 生 争 议 , 甲 、 乙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提 请 *混 凝 土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裁 定 ; 也 可 向 供 应 预 拌 混 凝 土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1、 甲 方 在 浇 筑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前 三 天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申 报 供 料 计 划 ,以 使 乙 方 合 理 安 排 生 产 , 确 保 预 拌 混 凝 土 的 按 时 供 应 。2、 甲 方 应 做 好 浇 筑 混 凝 土 前 的 一 切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 如 : 道 路 坚 实 通 畅 ,用 水 、 照 明 齐 全 等 ) , 以 及 供 料 期 间 的 现 场 指 挥 和 安 全 工 作 , 为 乙 方 能顺 利 、 及 时 、 优 质 完 成 混 凝 土 浇 筑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3、 甲 方 在 混 凝 土 浇 筑 接 近 结 束 前 , 应 提 前 一 小 时 通 知 乙方 尚 需 浇 筑 的 混 凝 土 量 , 否 则 造 成 后 果 由 甲 方 负 责 。4、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提 出 的 供 货 要 求 , 根 据 国 家 、 本 行 业 混 凝 土 标 准 和 有 关规 定 , 组 织 生 产 供 应 混 凝 土 , 做 到 保 质 保 量 , 并 按 规 定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的 混 凝 土 技 术 资 料 。5、 乙 方 应 做 好 混 凝 土 出 厂 检 验 工 作 , 甲 方 在 乙 主 混 凝 土 运 抵 浇 筑 现 场 后 ,应 及 时 做 好 相 应 的 验 收 工 作 , 如 出 现 问 题 , 应 立 即 通 知 乙 方 协 商 解 决 。6、 乙 方 在 组 织 生 产 供 应 混 凝 土 过 程 中 如 遇 特 殊 原 因 而 不 继 续 正 常 供 应 时 ,须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甲 方 协 商 解 决 , 否 则 造 成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7、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合 同 时 , 免 除 双 方 违 约 责 任 。8、 当 预 拌 混 凝 土 原 材 料 价 格 波 动 时 , 乙 方 有 权 可 依 据 , 与 上 月 相 比 增 加 或 减 少 %进 行 混 凝 土 单 价 调 整 。9、 十 一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 加 盖 双 方 法 人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印 章 生 效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须 经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十 二 、 甲 方 必 须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供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查 验 并 存 档 。十 三 、 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备 案 存 档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之 日 生 效 。甲 方 : 甲 方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业 务 联 系 人 : 业 务 联 系 人 :合同范本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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