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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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六安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甲 方 ( 发 包 方 ) 合 同 编 号 : 签 约 时 间 : 乙 方 ( 承 包 方 ) 签 约 地 点 : 为 规 范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原 则 ,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共 同 遵 守 。一 、 工 程 概 况1、 甲 乙 双 方 条 件 :甲 方 装 修 场 地 系 合 法 场 地 。 乙 方 为 本 市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并 取 得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装 饰 装 修 资 质 证 书 的 单 位 。2、 装 饰 施 工 地 点 : 区 路 ( 小 区 ) 幢号 ( 单 元 ) 室 。3、 住 房 结 构 : 室 厅 结 构 ,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4、 装 饰 施 工 内 容 : 5、 承 包 方 式 : ( 包 工 包 料 , 包 清 工 , 部 分 承 包 ) 。6、 本 工 程 由 设 计 。7、 工 期 : 工 程 期 限 天 , 从 年 月 日 开 工 , 至 年月 日 竣 工 。 二 、 工 程 价 款 及 结 算 方 式 :1、 总 价 款 : ( 大 写 ) 元 ( 其 中 : 人 工 费 元 , 材合同范本料 费 元 , 设 计 费 元 , 管 理 费 ( 4%) 元 , 税 金 ( %) 元 。 经 双 方 认 可 变 更 施 工 内 容 , 变 更 部 分 的 工 程 款 按 实 际 另 计 。2、 合 同 签 定 后 , 甲 方 支 付 总 价 款 的 30%, 计 元 ;木 工 进 场 前 , 甲 方 支 付 总 价 款 的 40%, 计 元 。油 漆 进 场 前 , 甲 方 支 付 总 价 款 的 %, 计 元 。3、 因 甲 方 中 途 工 程 量 有 所 变 动 , 若 变 动 成 本 超 出 预 算 部 分 , 应 在 天 内 付 清 。4、 尾 款 %甲 方 应 在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日 内 一 次 付 清 。三 、 施 工 准 备 及 双 方 义 务 ( 一 ) 甲 方 工 作 1、 甲 方 开 工 前 , 应 向 所 在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登 记 备 案 ; 确需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 质 的 , 应 当 请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出 具 鉴 定 和 加 固方 案 , 经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 领 取 装 修 许 可 单 。2、 甲 方 应 在 开 工 前 天 , 向 乙 方 进 行 现 场 交 底 。 腾 空 场 地 , 清 除 影响 施 工 的 障 碍 物 , 对 只 能 部 分 腾 空 的 场 地 中 所 滞 留 的 家 具 , 陈 设 等 采 取 保 护措 施 。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水 、 电 等 必 备 设 备 , 并 说 明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3、 做 好 施 工 中 临 时 性 使 用 公 用 部 位 操 作 以 及 产 生 影 响 邻 里 关 系 等 行 为的 协 调 工 作 。4、 指 派 为 甲 方 代 表 ,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对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进 行监 理 、 验 收 、 变 更 、 登 记 手 续 和 其 他 事 项 。( 二 ) 、 乙 方 工 作1、 对 甲 方 进 行 施 工 图 纸 或 做 法 说 明 的 现 场 交 底 , 拟 定 方 案 和 进 度 计 划 ,交 甲 方 审 定 。2、 指 派 为 乙 方 代 表 ,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按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 保 质 、保 量 、 按 期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解 决 乙 方 负 责 的 各 项 事 宜 。合同范本3、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和 所 在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批 准 , 不 得 随 意 改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 质 。 如 经 甲 方 同 意 , 确 需 更 改 结 构 , 由 甲 方 自 行 办 理相 关 手 续 。4、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不 得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四 、 材 料 的 供 应1、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本 工 程 甲 方 负 责 采 购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 应 为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并 应 按 时 供 应 到 场 , 乙 方 应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 如 甲 方 供 应 的 材 料 、 设 备 发 生 质量 问 题 或 规 格 差 异 , 乙 方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书 面 提 出 , 甲 方 仍 表 示 使 用 的 , 经 书面 认 可 , 可 继 续 使 用 , 由 此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的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2、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均 应 得 到 甲 方 的 认 可 , 才 能 用 于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住 宅装 饰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如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或 规 格 有 差 异 , 应 禁 止 使用 。 如 已 使 用 , 对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五 、 安 全 生 产 和 防 火 要 求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或 做 法 说 明 及 施 工 现 场 地 应 符 合 防 火 、 防 事 故 的要 求 , 主 要 包 括 电 气 线 路 、 煤 气 管 道 、 自 来 水 和 其 他 管 道 畅 通 、 合 格 。 乙 方在 施 工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和 消 防 措 施 , 保 障 作 业 人 员 及 相 邻 居 民 的 安全 , 防 止 相 邻 居 民 住 房 的 管 道 堵 塞 、 渗 漏 水 、 停 电 、 物 品 损 坏 等 事 故 的 发 生 。如 上 述 情 况 发 生 , 属 甲 方 责 任 的 ,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 属 乙 方 责 任 的 , 乙 方 负 责修 复 和 赔 偿 。乙 方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 凡 发 生 非 甲 方 责 任 的 工 伤及 死 亡 事 故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难 以 分 清 责 任 的 , 按 公 平 原 则 , 协 商 处 理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第 ( 1) 或 第 ( 2) 项 处 理 。六 、 施 工 内 容 和 工 期 变 更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提 出 设 计 修 改 意 见 及 增 减 工 程 项 目 时 须 提 前 与 乙 方合同范本联 系 , 在 签 订 工 程 项 目 变 更 单 后 ( 详 见 附 件 一 ) , 方 能 进 行 该 项 目 的 施工 , 由 此 造 成 费 用 增 减 或 工 期 改 变 的 , 由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 凡 甲 方 私 自 与 工 人商 定 更 改 施 工 内 容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 甲 方 自 负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方 应 予 赔 偿 。七 、 工 程 质 量 及 竣 工 验 收 的 办 法1、 本 工 程 以 施 工 图 纸 、 做 法 说 明 、 设 计 变 更 和 安 徽 省 住 宅 装 饰 装修 工 程 质 量 行 业 规 范 为 质 量 评 定 验 收 标 准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其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工 期顺 延 。3、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事 故 , 其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变 。4、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办 理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工 程 的 检 查 与 验 收 手 续( 见 附 件 二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单 ) , 甲 方 不 能 按 预 约 规 定 日 期 参 加 验 收 , 由乙 方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甲 方 应 予 以 书 面 承 认 。5、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自 接 到 验 收 通 知 日 内 进 行 验 收 ,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进 行 验 收 即 视 为 甲 方 默 认 通 过 。八 、 违 约 责 任1、 本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 甲 乙 双 方 应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款 , 不 得 擅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否 则 违 约 方 将 付 给 对 方 工 程 预 算 总 造 价 的 %的 违约 金 , 并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2、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延 期 开 工 或 中 途 停 工 , 甲 方 应 补 偿 乙 方 因 停 工 、窝 工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每 停 工 或 窝 工 一 天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元 ; 甲 方 未按 合 同 的 约 定 付 款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按 逾 期 未 付 款 的 %支 付 违 约 金 。3、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逾 期 竣 工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元 。4、 甲 方 未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 要 求 乙 方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 质 , 由 此 发生 的 损 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 款 ) , 由 甲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损 失 。合同范本5、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 质 , 由 此 发 生 的 损失 或 事 故 ( 包 括 罚 款 ) , 由 乙 方 负 责 并 承 担 损 失 。九 、 工 程 保 修对 包 工 包 料 的 双 包 工 程 保 修 期 贰 年 , ( 水 管 装 修 改 造 部 位 保 修 期 为 五年 ) 。 保 修 期 从 竣 工 验 收 签 章 之 日 起 算 。 须 工 程 款 全 部 结 清 , 甲 乙 双 方 才能 签 订 工 程 保 修 单 ( 详 见 附 加 三 ) 。十 、 纠 纷 处 理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可采 取 协 商 解 决 。 若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六 安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或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当 事 人 也 可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 1) 提 交 六 安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一 、 付 款 须 知1、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付 款 时 间 , 到 乙 方 财 务 处 付 款 , 并 领 取 盖 有 乙 方 单 位公 章 的 票 据 为 依 据 。2、 甲 方 工 程 款 延 迟 五 天 未 付 ,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乙 方 可 进 行 停 工 解 决 ,工 期 顺 延 。3、 。十 二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工 期 顺 延 。 不 可抗 力 是 指 一 切 不 可 能 抗 拒 并 不 可 避 免 的 客 观 情 况 , 援 引 不 可 抗 力 条 款 要 求 减免 合 同 责 任 的 ,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并 取 得 相 关 证 据 。十 三 、 其 他 约 定1、 2、 合同范本3、 十 四 、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的 组成 部 分 。甲 方 : 乙 方 :姓 名 (签 名 ):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邮 编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税 号 :年 月 日合同范本附 件 一 : 工 程 项 目 变 更 单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单附 件 三 : 工 程 保 修 单附 件 四 : 工 程 预 算 表附 件 一 : 工 程 项 目 变 更 单变 更 内 容 原 价 格 新 价 格 增 减 金 额 ( +、 -)合同范本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年 月 日附 件 二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单日 期 检 验 项 目 名 称 检 验 结 果 ( 合 格 、不 合 格 、 补 检 ) 甲 方 签 名详 细 说 明工 程 原 定 余 额 甲 方 已 付 金 额元 元增 加 工 程 金 额 减 项 工 程 金 额 ( 增 -减 ) 金 额 结 算 应 付 金 额元 元 元 元合同范本整 体 工 程验 收意 见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注 : 分 项 检 验 评 分 : 合 格 打 “ ”, 不 合 格 打 “”, 补 检 合 格 打 “ ”签名 。 年 月 日附 件 三 : 工 程 保 修 单公 司 名 称 保 修 电 话用 户 名 称 登 记 编 号装 修 地 址 联 系 电 话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现 场 施 工 日 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竣 工 验 收 日 期保 修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维 修 记 录合同范本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年 月 日备 注 :( 1) 凡 包 工 包 料 的 双 包 工 程 , 从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计 算 , 保 修 期 为 贰 年( 注 : 水 管 装 修 改 造 部 位 保 修 期 为 五 年 ) 。(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无 条 件 地 进 行 保 修 。( 3) 由 于 甲 方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损 坏 , 或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不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 4) 本 保 修 单 必 须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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