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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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固 定 期 限 )甲 方 :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合同范本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第 二 条 乙 方 性 别 户 籍 类 型 (非 农 业 、农 业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县 )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住 址 (身 份 证 ) 邮 政 编 码 在 京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E-MAIL 紧 急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与 乙 方 关 系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终 止 。合同范本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工 种 )特 点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北 京乙 方 同 意 在 甲 方 不 变 更 薪 资 待 遇 的 情 况 下 ,变 更 工 作 地 点 。第 六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公 司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规 定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明 确 的 要 求 。第 七 条 甲 方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或 在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调 整 乙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并 变 更 相 应 的 工 作 内 容 与 标 准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八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小 时 。甲 方 由 于 经 营 需 要 ,可 以 在 前 款 约 定 的 标 准 工 时 之 外 延 长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或 者在 休 息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安 排 乙 方 工 作 ,加 班 费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条 甲方每月 10 日前(含)以 银 行 卡 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大写:_ )。其中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大写:_ )、岗位津贴为人民币(大写:_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每月工资为前款约定每月工资的80%,即人民 币 元(大写: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乙方未完成甲方所交办的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未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将依据本合同或甲方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甲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之 规 定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进 行 调 整 后 ,乙 方 的 劳 动 报 酬按 调 整 后 的 工 作 岗 位 标 准 执 行 。合同范本六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甲 方 为 乙 方 办 理 有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甲 方 按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八 、 职 业 道 德 和 劳 动 纪 律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职业 道德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 爱护甲方财产,不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 的培训,不断提高 业务能力和水平。乙方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的,必须遵守保密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的约定,违反约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乙方是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九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和 续 订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合 同 法 和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范本第二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基于法定事由,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在 保密协议中对脱密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违反培训协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乙方在职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对本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五)乙方隐瞒 自己的真是情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六)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下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1违反关于消防的相关规定, 应解除劳动合同的;2严重违反甲方考勤管理制度,达到解除 劳动合同的标准的;3违反甲方保密制度或者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的;4多次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5在甲方工作场所参与赌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8私自驾驶或私自允许他人驾驶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付) 5000 元人民币以上严重后果的;9所负责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合同范本10.工作不能尽职、尽责,依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的;11拒绝配合甲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12. 私刻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及下属部门公章的;13. 篡改、擅自销毁、隐匿或者遗失甲方重要文件、资料的;14. 破坏甲方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经营秩序或者过失致使甲方的软硬件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15多次违反服务要求、流程和标准或与客户发生争吵,致使客户提前终止合同或者造成严重隐患的;16. 煽动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影响甲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17. 其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甲方资财,涉及金 额超过人民 币 2000 元的;2行贿受贿或非法侵占甲方财物,涉及金 额超过人民币 2000 元的;3泄露单位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的;4. 职守玩忽、失职失察,致使甲方被他人以非法手段损害,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元的;5. 职守玩忽、失职失察,致使甲方被他人通过诉讼 等合法手段索赔,涉及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的;6. 职守玩忽、失职失察,账务处理未能按照国家、公司的原则、流程、标准进行核算、漏报、多报 、迟报 或顾问失误,受到国家行政或征管部门的处罚金额超过 1000 元的;7. 不以甲方名义私自提供有偿服务,或者私自利用甲方的客户资源提供有偿服务牟取私利,或者把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介绍给他人牟取私利的;合同范本8. 私自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导致甲方卷入纠纷或者被相关部门查处的;9. 其他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元损失或形象严重受损等损害或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甲方签订有保密协议,乙方违反保密协议中对兼职的限制的约定的;2.绩效考核不合格,经证实与兼职具有关联的;3.因兼职导致旷工的;4.因兼职导致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请事假的;5.其他用人单位向甲方主张因招用乙方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的;6在甲方其他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有损甲方形象等其他严重影响的情形。“拒不改正”是指经甲方提出后 3 日内未改正或再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所 证明、学历或学位 证明、资格资质证明、婚育证明、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转移手 续、原 单位出具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犯罪 记录证明等材料的;2.通过伪造或变造等手段提供虚假的体检证明或者隐瞒影响工作的疾病或病史的;3.提供不实职业经历足以对甲方产生误导的;4.谎称拥有知识产权或掌握重要技术或者隐瞒涉及与知识产权或重要技术有关的纠纷的合同范本事实的;5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信息足以对甲方产生误导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 ”的情形按照甲方的相关 规章制度执 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三条 甲方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经营方式调整等,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裁减人员。第二十四条 甲 方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同 的 证 明 ,在 工 作 全 部 交 接 后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本 条 约 定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应 当 在 离 职 时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合同范本(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答复,因乙方个人原因未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订。十 、 其 他 约 定第 二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1、乙 方 承 诺 在 与 甲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与 其 他 单 位 的 劳 动 合 同 已 解 除 亦 不 存 在 任何 劳 动 关 系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损 失 ,乙 方 须 负 责 赔 偿 。 2、乙 方 承 诺 在 与 甲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未 与 其 他 单 位 存 在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否 则 ,由此 造 成 的 甲 方 损 失 ,乙 方 须 负 责 赔 偿 。3、乙 方 同 意 ,在 其 处 于 联 系 障 碍 状 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生 病 或 负 伤 、人 身 自 由 受 到限 制 等 情 形 )时 ,委 托 合 同 首 部 的 “紧 急 联 系 人 ”作 为 乙 方 的 代 理 人 ,甲 方 可 以 直 接与 其 联 系 并 处 理 与 乙 方 相 关 的 事 宜 ,该 代 理 人 享 有 接 受 和 解 与 调 解 ,代 领 、签 收 相关 文 书 的 权 限 。4、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已 经 阅 读 并 同 意 遵 守 甲 方 所 有 已 公 布 、且 正 在 执 行 的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详 见 告 知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确 认 表 。 5、甲 方 有 关 书 面 文 件 、通 知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给 乙 方 时 ,乙 方 确 认 劳 动 合 同 中 所 填写 的 身 份 证 地 址 为 邮 寄 送 达 地 址 。 十 一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三 十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应 尽 量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合同范本第 三 十 一 条 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决定、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等,一经 向乙方公示即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 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通过甲方内部系统或乙方入职时提供的个人 邮箱地址以 E-mail 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的规章制度、规定、决定、通知等文件均视为已向乙方公示。乙方承诺每天检查邮箱,并阅读邮箱内所有邮件,并承 诺遵守。如乙方对邮件内容有异 议, 须于当天以 E-mail 形式发出回复,否则视为 同意。 (如电子邮箱变更应在三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公司否 则视为已收到)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如 下 :1、乙方声明:本人已经接受公司的入职培训,清楚明白上述的附件内容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并愿意根据岗位责任制中的要求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声明人:_) 2、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按 有 关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以下无正文)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合同范本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 同 生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本 次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续 订 合 同 生效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对 本 合 同 做 以 下 变 更 :_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使 用 说 明一 、本 合 同 书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使 用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职 工 使 用 本 合 同 书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三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需 要 增 加 的 条 款 ,在 本 合 同 书 中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写 明 。四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五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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