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135-201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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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13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及 管道工程) in in 2011布 2011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福建省工程建设 地方 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 及 管道 工程) in in 13编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 日期: 2011 年 04 月 01 日 2011 年 福 州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政 工程施工 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城镇道路 、 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及 管道工程) 的通知 闽建科 201111 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 各有关单位: 由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主编的市政 工程施工 技术文件管理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及 管道工程) , 经审查, 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 号为 13 2011年 4月 1日起 执行 。在 执行过程 中,有 什么 问题和意见请函告 省 厅 建筑节能与科技 处。 该 标准 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 三 月 日 3 关于同意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 及 管道 工程) 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 2011 号 福建省 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你厅关于 报送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市政 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 程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 及 管道 工程) 备案的函 (闽建科函【 2011】 31号) 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 ” 备案,其备案号为 J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 三月 日 4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 福建 省 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闽建科 20109号文要求 , 在总结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 2002221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50328 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85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内容 包括 : 。 为提高 规程 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 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科技处(地 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 350001)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89号凯捷大厦 7楼,邮编: 350003)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公司 福建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创建设 集团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员 : 黄立强 林华强 林联泉 苏忠高 陈有雄 江 星 黄业永 王 耀 林青青 洪鼎荣 谢坤明 吴平春 赖友华 吴秋明 吴维国 郑 霖 主要审查 人员: 黄文巧 施伯超 朱剑锋 齐 敬 郑海锋 温 加 宾 黄跃森 刘顺明 郭向徽 5 目 次 1 总则 . 7 2 术 语 . 8 3 基本规定 . 9 4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 11 测量复核及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 12 施工组织设计 . 13 专项施工方案 . 14 技术交底记录 . 1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 15 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 25 施工检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 39 施工记录 . 6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74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 75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 78 5 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 80 道路弯沉试验 . 80 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 80 水池满水试验 . 81 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 8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 82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 . 83 桥梁结构荷载试验 . 84 6 市政工程竣工文件 . 85 工程竣工报告 . 85 竣工图 . 8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86 施工技术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 86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88 附录 B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89 附录 C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 94 附录 D 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用表 . 307 本规程用词说明 . 313 条文说明 . 314 6 . 7 2 . 8 3 . 9 4 . 11 . 11 . 12 . 13 . 14 . 15 aw . 15 . 25 . 39 . 62 . 74 . 75 of of . 78 5 of . 80 . 80 . 80 of . 81 . 82 . 82 of . 83 . 84 6 of of . 85 . 85 . 85 . 86 of . 86 . 88 of . 89 of . 94 of of . 307 of . 313 . 314 7 1 总 则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市政工程施工技 术文件,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 市政工程管理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 新建、改建、扩建的 城镇道路、城市桥梁 、 给排水 构筑物及 管道工程 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2 术 语 建设工程项目 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 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 在 联系的工程所 组 成。 市政 工程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 镇 道路、 城市桥梁、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 等 工程 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施工技术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或资料的统称 。 竣 工图 政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 市政 工程施工结果的图 纸 。 组卷 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施工技术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归档 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单位工程 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中,按建筑物部位或专业性质、施工程序划分成若干分部的工程。有时,分部工程可由若干子 分部 组成。子分部工程可按工种、材料、系统、施工方法将分部工程划分成若干仍具有分部工程特征的工程构成。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及流水作业区段划分成若干质量控制项目的工程。 验批 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 ,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验项目 对产品或工程项目的质量按标准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多个特征项目。 控项目 政工程中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般项目 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9 3 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 其 所 承包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并及时向 建设 ( 监理 )单位移交。 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本规程附录 写 记录。 市政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使用本规程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市政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 B 的要求填写。市政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应符合表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 ,如该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验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程要求,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 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大型设备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应随产品供货同时提供,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 297210,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组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 一 并提交建设(监理)单位。 10 表 单位 (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数量及质量评价 表 项目 序号 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检 查 数 量 道路工程 1 车行道,人行道,路缘石 全数检查 2 人行地道,大型挡土墙 全数检查 3 其他附属构筑物 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10 处 ,不足 10 处全数检查 桥梁工程 1 墩(柱),塔,盖梁,桥台, 系 梁 全数检查 2 混凝土梁,钢梁,拱部,拉索、吊索,钢结构焊缝 全数检查 3 桥面,人行道,防撞设施,排水设施,伸缩缝,栏 杆、扶手 全数检查 4 桥台护坡,灯柱、照明,隔声 装置,防眩装置 全数检查 5 涂装、饰面 全数检查 6 引道工程 不少于总长度的 1/2,且不少于 200m,不足200m 全数检查 给排水 构筑物及管道 工程 1 管道工程 管道、管道附件、附属构筑物位置,管道设备,附属构筑物,大口径管道(渠、廊):管道内部、管廊内管道安装,地上管道(桥管、架空管、虹吸管)及承重结构,回填土 全数检查 2 顶管、盾构、浅埋暗挖、定向钻、夯管 管道结构,防水、防腐,管缝(变形缝),进、出洞口,工作坑(井),管道线形,附属构筑物 全数检查 3 抽升泵站 下部结构,地 面建筑,水泵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及基础支架,防水、防腐,附属设施、工艺 全数检查 4 主体构筑物 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 全数检查 5 附属构筑物 管渠、涵渠、管道,细部结构,工艺铺筑结构 全数检查 6 变形缝,设备基础,防水、防腐、保温层,预埋件、 预留孔(洞),回填土,装饰 全数检查 7 检查井 按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10 处 , 8 设备安装 按各自总量的 10抽查,且不少于 10 台(个) ,不足 10 台(个)全数检查 9 地面建筑: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附录 质量评价: 1、检查结果有 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 2、检查结果有 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 3、检查结果达不到 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 11 4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 和 工程洽商记录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会审 记录 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 2) 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 图纸会审 记录(见附录 政)表 由 建设 (监理) 单位整理、汇总, 参加会审 各单位 项目负责人 签证 并加盖 所在单位 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 图纸 会审 记录 不得 随意 涂改或变更。 5) 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 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结构、 管线 、 电气、 设备 、装饰 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 坐 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 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 2)建设(监理)单位对 设计图纸 提出的修改意见, 应经 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后方可实施 。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 应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重新审批后 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 ,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 按程序 办理设计变更。 7) 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记录 (见 附录 政)表 。 3 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 记录 (见 附录 政)表 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证 并满足设计变 更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 签证 。 12 2) 工程洽商记录 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 3)工程洽商经 签证 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 规定 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及设 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文 。 4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 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 ,应 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 齐 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3 涉及 需要审批 的修改及设计变更, 没有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文 。 4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 图纸会审、工程洽商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无原设计单位无 变更通知单。 测量复核及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测量复核记录 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填写交桩记录; 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见 附录 政)表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水准点与高程桩进行复核,并填写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见 附录 政)表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测量控制桩进行测量放样及复核,填写测量复核记录,测量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含放样的内容。涉及导线放样的,施工单位应进行导线点放样 及复测,填写导线点复测记录(见 附录 政)表 4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验收涉及到 水准高程测量时,应提供 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见附录 政)表 涉及平面位置 测量时, 应提供相应的测量记录 。 5 测量复核记录 应填写完整 ,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测量复核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 测量复核记录 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交桩记录。 2 核查 测量复核 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放样及复 测记录、水准高程测量记录 填写是否完整 ,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 3 核查测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测量复核记录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3 1 测量复核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 。 2 无交桩记录 。 3 无测量复核记录、或导线点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测量记录 。 4 测量复核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在浇筑前,大型构件和设备在安装前施工项目 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进行预检,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见 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情况、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安装情况、油漆工程、支(吊)架的位置及其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也应进行预检并填写记录。 2 混凝土结构模板的预检内容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紧密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支架的预检内容包括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3 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内容应包括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 等。 4 预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核查是否有预检记录, 预检 项目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2 核查预检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 预检 项目 无预检记录 。 2 记录不符合要求或 明显弄虚作假 。 3 预检过程发现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和 要求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建设地点及环境特征、参建单位等; 2)施工部署: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项目分包计划;施工总体方案;施工阶段、区段划分计划以及施工顺序;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与阶段目标; 3)资源供应计划:劳动力、主要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及时间计划表; 4)临时设施建设计划:项目经理部及施工驻地建设规划;施工便道便桥设计与修建计划;供水、供电以及通讯方案计划;搅拌站、 预制场以及其它临时设施建设规划;施工总平面控制图及其说明; 5)施工方案: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与技术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14 6)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与办法; 7)进度保证措施:特殊情况下的赶工措施; 8)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目标、安全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相应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9)文明施工措施与环境保护措施: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相应技术措施; 10)节能、降耗 和环保 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 单位 项目经理 主持编制,编制完成后, 应 填 写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见附录 政)表 ,由 项目经理 签 证 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加盖企业公章。 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改或补充,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 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是否 完整。 2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 审批程序、 审批人资格,审批时间 。 3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 核查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发生的修改或补充,是否重新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 1 无施工组织设计 。 2 施工组织设计无相应资格人员审批 。 3 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 内容 缺项, 或 施工组织设计中出现 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现象。 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 应针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或其它标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完成后, 应 填 写 专项施工方案审 批表 ( 见附录政)表 ,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批签字 并加盖企业公章 。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 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 审批 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 签字后实施 。 15 专项施工方案 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 各种 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齐全,其 内容是否 完整。 2 核查 专项施工方案 审批程序、 审批人资格,审批时间 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4 核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是否通过 专家论证会 论证,与会专家是否具备资格,审批时间是否与工程的实施协调一致。 专项施工方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 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当编制但 未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2 专项施工方案无相应资格人员审批 。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未通过专家论证。 4 专项施工方案中出现 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技术交底 记录 技 术交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交底 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技术 交底记录 应签证齐全。 2 施工 项目负责人应在 开工前向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施工组织技术交底 并填写交底记录 ( 见附录 政)表 ;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 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向专业工长、班组长及操作人员进行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并填写交底记录 ( 见附录 政)表 。 3 技术交底 记录内容应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目标、执行标准、管理程序、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 ;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 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操作方法、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 技术交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 1 核查 是否有技术交底记录,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 技术交底记录是否真实。 技术交底记录凡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应 核定为“ 不符合要求 ”。 1 无技术交底记录。 2 技术交底记录弄虚作假 。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 验报告 水泥出厂合格证 及进场检验报告 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 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 品种提供水泥 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 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 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 1)水泥进场使用前; 2)水泥出厂时间超过 3个月 ,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个月; 16 3)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4)水泥因使用过程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5)使用进口水泥; 6)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3 水泥 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 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4 水泥检验报告 (见 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应 明确。 5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的检验结果 应 符合 产品 技术 指标要求;当其中的任何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时为不合格 。 6 钢筋 混凝土 结构、预应力 混凝土结 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 进口水泥除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 同 时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 , 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8 水泥 检验报告、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水泥出厂合格证 及进场检验报告 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 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 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 , 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对照单位工程结构用水泥汇总表 (见 附录 政)表 ,核 查 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 混凝 土 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 3 核查 应见 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 核 查 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水泥出厂合格证 及进场检验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 核定为 “ 不符合要求 ” 。 1 无水泥出厂检验报告 。 2 应见 证检验的水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水泥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本规程 款 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物理力学性能 检验报告。 4 凝结时间、安 定性、强度等主要检验项目缺 检 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 进口水泥 化学指标缺 检 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6 工程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 钢 筋、热处理钢筋、钢绞线、钢丝等均应有 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 检验报告 (见 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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